服務低落到只剩下價錢的BMW代理商/經銷商


跑腿的 wrote:
我相信95%的業務...(恕刪)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黃日重 wrote:
條文應給審閱期的「應...(恕刪)



審閱期3天是購買高價商品給消費者 避免一時腦衝而設立的

至於簽放棄審閱 或是 其他不得退訂之類的條文

全部都不會成立 在消保官或是法院等等

這個交易絕對是消費者勝訴

那為什麼商家要你簽有的沒的要你放棄權利呢??

因為他要賺錢 先唬爛你一波讓你不要亂退訂


至於有些人會說約簽爽的 廠商怎麼做生意之類

這些程序要等審閱期過完確定合約完成

才能去做你要做的程序 否則要自己負擔

如果已支付訂金也簽訂合約,要以審閱期來要求退訂,困難度比較高,但如果只是下訂還沒簽約,解約還比較容易些。

但是BMW有可能讓消費者付訂金就幫他從國外訂車嗎?
JasonStock wrote:
哇原來有這一招喔!...(恕刪)


我也學到了!!!

原來免費高檔鮑鮑可以這樣取得!!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前篇:服務低落到只剩下價錢的BMW代理商/經銷商
tsuit wrote:

2017-05-23 19:27 #1

我原本就不是BMW的粉絲 因為塑料味重的內裝 與常常看到路邊BMW顧車的情況屢見不鮮 (當然每家車廠的車都有機會)
印象就不是很好了 因為枕邊人想嚐鮮與堅持 所以我才勉為其難購買這個品牌的車子 (每個人的喜好不同 予以尊重)
但去了幾家看車 還沒有糾結到價格的部分 這個品牌的業務都會直接講到價格的問題
ex: 這個單的價錢你在那邊知道的 我的價錢最便宜 他可以做到這個價錢 我可以做到更低 你已經訂了車 我可以教你怎麼退車 再跟我買
一直收到這樣的訊息 我其實就在想
其實購買這種等級以上的車 殊不知 除了價錢是考量外 更重要的是服務 與客戶的需求
才有可能跟同一個業務 或 同一間經銷商/代理商購買

那種在商業週刊上看到的業務王
透過任何不同方式的服務讓他的客戶 解決不同的問題 並不是只有賣車
那種業務是強到 業務到哪裡 客戶就到哪裡
可能是我的等級不夠吧 讓業務感覺不到 還是說業務認為我們就不需要服務了 所以才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我早在幾年前 買其他品牌車的時候 就知道如果代理商/經銷商一直用目前慣用的方式經營
根本不可能跟同一位業務或廠商長期有交易的關係

因為服務只剩下了價格
價格隨處都有
服務只剩下賣車前的口號

這將是把客人一直推往水貨車的強大驅力

以下是我女友寫的經歷 我陪他一起處理這個事情
廠商提諸多的不合理的部分 前後做法也不一 感覺就是一堆小鬼在鬧事 不像是一間大公司的作法

我是女生,借我男友帳號po文,希望可以分享我訂車非常不愉快的經驗讓想買BMW的人,要慎選業務及經銷商

在今年5/9晚上自己去台北鎔德BMW看車並下訂一台3GT,在簽約前業務黃小姐在合約上加註車輛為從其它經銷商調車所以不得退換的備註,且審閱期那一欄的簽名業務也直接叫我簽名並沒有寫上日期,當下覺得此備註對於消費者而言不合理有跟業務反應,但業務態度強硬說必須加註這條與簽約,訂單才能繼續處理,我有誠意要訂車所以付了訂金十萬元整,但我隔天想想這樣的買車方式,萬一調過來的車子有問題,合約上面又載明了不得退換車輛,那我不就吃虧大了嗎?所以馬上在審閱期內5/11致電黃姓女業務,說要退訂,業務依舊說因為是調車不能退換,但是車子並沒有在5/11就到啊,我男友跟這個業務買過兩台車,我自己也介紹過一個朋友跟同一個業務買車,本來還有另一個已經在汎德訂車的朋友,這業務為了搶訂單還在我跟朋友面前講過三天審閱期都是可以退的,如果不會退訂還可以教我朋友,怎麼到我身上就不可以,這些話猶然在耳,讓我有被欺負的感覺

為了退訂的事我男友當天也打電話過去,業務說客人就在我面前,這個月業績不好做,他給我錢賺我為何不賺,說真的我們過去一年內讓他成交三台車,並不是奧客,我也遵守規定在審閱期內表示要退訂,那位業務讓我感覺根本不管車主的反應,鎔徳對於顧客都是這樣服務的嗎?

此外,車並沒有在合約訂立的當天或是隔天就從台灣的某處抵達到內湖鎔德的倉庫內,理論上是可以隨時打電話或是訂單直接取消的,所以並沒有產生任何的費用或是任何的損失,而且此車就是庫存車並非德訂車,在後續的溝通裡,業務說訂單下去車就是我的所以他們不能做任何的更動,但我表示說我沒有要買了,車就是你們家的,你們要賣給誰都可以,後來我男友還說如果業務有任何的困難他可以協助幫忙包含賣掉這台車等等,但黃姓女業務說一定要等到車過戶了才能賣給別人,業務沒有辦法賣這台車,我們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但當時簽立的合約並沒有指定哪一台車是賣給我的,怎麼可能說已經指定一台車是給我的呢? 如果我今天很沒有誠意 到驗車的時候才說這個顏色我不喜歡,難道我那個時間點退就比較好處理了嗎?

因為提出退訂的要求對方都說不可以,我就只能被逼著進行,後來到5/17 業務才通知我車到了要我去驗車,所以整整過了8天車才到內湖鎔德的停車間,而且是完完全全沒有整理過的情況,所以他調車根本就需要這麼長的作業時間,怎麼沒有可能在三天之內沒有辦法取消呢?

我還非常有誠意,我告知業務願意支付調車的費用,只要出示調車時間日期跟所產生的費用的證明,對方又不予回應,只拼命說不能退,在協調過程中鎔德的林經理還直接回覆我他們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真的一頭霧水了,鎔德是這樣欺負消費者的嗎



神一樣的人 wrote:
版主既然都已經如此明示的指出公司與業務
我想我也可以不客氣的補充一下非消費者立場的其他事實

我非黃姓業務當事人,但這件買賣糾紛過程也算是知情人士

版主原與男友以前就跟黃姓業務購買過兩台車
黃姓業務如果沒有讓您滿意的服務你第二台還會回頭找她買?

這次事件,是版主與自己男友有私人感情糾紛,跟男友吵架,所以版主主動聯繫黃姓業代表示要靠自己再買一台車

版主請摸著良心,仔細回想一下,購買當下黃姓業務得知您要再購的原因後,有沒有多嘴問您一句:您想清楚了嗎?

版主您是一位成年大人,對自己的行為要負責
簽訂合約是保障買賣雙方不是只有消費者

而因為版主要購買一台該公司沒有的車
黃姓業務不但沒有洗腦客戶買業務公司有的現車
反而想盡辦法的去拜託公司
幫客戶找到她要的車,要的顏色
這樣的業務,哪裡有對不起您的地方?

找到車了,也調回來了
版主您因為跟男友和好了,一句:車我不買了
就要鬧得翻天覆地退訂?

買賣不是兒戲,否則何必簽訂合約?
就因為您是消費者,所以花錢是大爺可以單方面隨便毀約?
合約白紙黑字再您意識清醒情況下
有什麼逼迫你的舉動讓你不得不簽?拿刀架著你嗎?

如果業代理虧,作法會是安撫客戶,退錢了事
但此事於法於情,黃姓業代沒有任何站不住腳的地方,反而還是公司主動走法律行動寄出存證信函!

車子調回來不是您支付調車費就可以解決
該公司也有庫存的壓力

合約買賣雙方都有一份
建議您要不要再拿出來細讀一下上面聲明?

提醒您,版主您與您男友跟黃姓業代的對話紀錄
都還有詳細留著

從簽約開始,簽約當事人也就是版主,說要買車
版主男友就打給黃姓業代說不讓女友買
但簽訂合約以及付訂金人是版主
雖說是男友打來阻止,但還是要尊重訂購人吧!

接下來幾日,版主與男友兩人一左一右,一邊一個說辭

中間,黃姓業代也還是不止一次再三跟版主確認
版主也親口表示要照合約走!
如果版主貴人多忘事
可以再去翻一下Line的對話內容
不屬實的部分,還有這篇文章都已經截圖存檔

業務也是服務業
她如果服務的不好,第二台車甚至這次訂的3GT
您早就另尋高明購買了吧!

不要這次討不到糖吃就跑來網路秀下限
虧您還是高知識份子!

關注~
蓋大樓 wrote:
都是被一群把妹把到BMW營業所的小鬼給害死.去營業所訂車送妹妹->汽車旅館開房間->隔天中午退房就去解約..搞得鎔德才去註明一堆額外契約(恕刪)


你突破盲腸了,原來現在可以這樣搞車商..去營業所訂車送妹妹寫女生名字->汽車旅館開房間->隔天中午退房打去說解約
筆記筆記中
我剛剛去消保會上面看一下合約審閱期的說明,內文節錄如下:
『合約審閱期
1、一般而言有被規範到消保法內的各行業別,皆有規範到契約簽訂前,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由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 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金額交易較大的購屋,常陷入現場推 銷話術與被塑造的搶購情境,而倉促簽約,未能深思熟慮,造成日後諸多對消費者不合理之處。故在簽約前合約審閱期的要求,是合法且係消費者務必堅持的權利。
2、少數別具用心的業者會在契約中加入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此已違反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很多業者自以為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就可規避合約審閱期 的規定,殊不知若消費者一時不察,若日後損及自身權益,仍可依此主張合約無效。有些業者會要求在現場看合約書,即催促簽約,並在合約書中加入簽約前已充份 審閱合約的條款,此亦係偷雞行為,有暗渡陳倉之嫌,若因此有權益受損,消費者亦可提出申訴。』

所以只要賣方有讓下訂者把合約帶回去幾天後回來簽署這個動作,基本上賣方就無敵了!如果賣方沒有讓下訂者把合約帶回去審閱而直接讓他當場簽,那這合約很有機會就是可以推翻,因為原本討論串沒有看過,所以不知道賣方有沒有讓他帶回家看合約,故只針對本篇討論,歡迎大家一起就這類合約糾紛處理的方法,接續討論。
有戲看了,看這篇還有原文實在是長知識,以前對買賣行為的契約沒這麼有概念
不知道是否可以分享一下"但法官認為消費者在放棄審閱期簽名,就表示早已充份了解契約內容,判消費者敗訴"的實例呢?

我的理解是, 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定型化契約加上這條定型化(印出來)的"放棄審閱期"實際上已經違法了. 審閱期是不能被放棄的. 有個模糊地帶是要消費者自己寫上放棄審閱期的敘述然後再簽名, 規避定型化的問題. 某些少數不肖銷售人員會這樣做, 不過大企業真的犯不著為了銷售業績這樣去做.

大家有提到契約精神, 不過那是針對簽訂契約的雙方都是自然人的, 如果是企業對自然人的定型化契約, 那就是必須遵守消保法的. 也就是定型化契約一定要給消費者審閱期(而且首日不算在審閱期裡).

企業經營者和業務人員其實也要對銷售活動的相關法條有比較清楚的認識, 這樣也才不會因為銷售活動可能會產生的意外而對自己造成損失.

金額大的交易, 不管賣或買的人都節奏慢一點, 謹慎一點, 對交易雙方都好. 急急忙忙的交易一定會有疏忽和抱怨.



整個看下來
你約都簽了 再來說當初是被誘導什麼的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
不然你站不住腳

2條路 硬買便宜賣朋友 2保證金被沒收

當作一次很昂貴的經驗
當初這麼貴的車 你敢簽下去名字 就是知道要付這麼大的款項了
後來再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有用嗎?

再來說雙方撕破臉 走法律好了
你花律師 也是費用 你本身更要親力親為跑法院
去舉證 最後法官也會站在證據這邊
(不然例如每個保人都說當初是被拐騙才當保人 保人不就都不用負責還錢)
而車商呢 人家一定有律師業這方面的合作(專門協助有訴訟的官司)
人家公司 也一定可以免費空出時間讓業務去法庭說明

我不是幫廠商說話 只是你自己想看看
約都敢簽下去 你後續再說那些有的沒的
還能幹嘛? 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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