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ronshyu wrote:
感謝大家最近對小弟這...(恕刪)
查了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從民法來看
樓主無法拿回訂金是合理的(樓主於法站不住腳)
另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
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如果樓主可以舉證證明契約內容對您不利
這樣或許可以拿回訂金
或者當初有協議可以全部拿回訂金
且有載明於契約中
這樣也有機會取回訂金
所以法律已經明文規定訂金可否取回
就像前面大大提過的
有些業代會全數返還訂金
其目的是"人情留一線,日後好做人"
所以如果遇到這種好業代記得包個紅包吧
相對的
X德也發生過
下訂後
車商宣布漲價
就要求消費者支付漲價的差額
這明顯可以看出於法無據
而且如果消費者不願意的話
車商只有兩個選擇
一個是用之前協議的價錢賣車
一個則是返還兩倍訂金給消費者
但實際情況是
頂多返還訂金而已(車商於法站不住腳)
兩件事情對照來看就可以看出
法律雖有明文規定
但實際上仍然有變通的地方
不論消費者或是車商
都可以透過私下協商取得一個平衡點
所以之前有大大建議樓主可以再去協商
您可以再考慮看看(動之以情吧)
畢竟25000已經是新鮮人一個月的薪水了
時機歹歹
錢難賺啊
此外有人說房地產的訂金可以要求返還
那是因為房產及房仲業者不合理要求消費者
需先付小訂才得以審閱合約
審完合約同意之後才做正式的下訂(大訂)
當初政府有說明"小訂"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