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yC1hNGbmVtQ
400萬x4開很少不到一年就賣掉。折扣也不心痛。
因為這樣做公司折稅的費用有可能大於或接近車折舊就划算對嗎?
個人積分:75分
文章編號:86760024
文章段落
假設一般民眾 買105萬的車, 扣掉發票 只要100W.
若公司每年稅前盈餘超過 33萬,
則可以將車價 請租賃公司 分36 期, 辦理租賃
(這裡先簡化 議價過程,保險最低限制, 以及租賃先付 1/3 車價等手續)
每期 100W/36 = 2.7W / 月。(相當於取得進項發票, 可以抵 2.7W*5% = 1389/月的 營業稅)
則到年底 可以將這 33萬的盈餘抵銷 (=沒賺錢)
沒賺錢 就不用繳 20% 的營所稅, 以及5%的保留盈餘稅。
(33W 留在公司不分配的話, = 33* 20% + 33*5%
= 8.25W 需繳給國家)
若分配給股東(假設是個體戶獨資)的話, 則這33W併入 綜合所得稅
看當事人 是按哪一級距課稅(0, 5, 12....)
所以他買車會比我們省 20%+5% = 8.25W ---A
以及 可以抵扣 1389/月 *12月= 16668 = 1.6668W的營業稅/年 --- B
A+B = 99166 /年 (少付)
三年 省 99166*3 = 297,498
(別人花 105W, 但公司透過租賃 :三年實付100W 但可以節稅297,498)
以上是個人的理解, 若有錯誤,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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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769529
mbleolin wrote:
一般車價是含稅報價的...(恕刪)
等國稅局把整份合約拿去看 就知道什麼叫補稅加罰了
反正罰的是買的人又不是賣的人
財政部1111118新聞稿
該局進一步表示,部分汽車租賃業者因不諳規定,為使承租人承租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致承租人誤將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徒生爭執。
該局呼籲租賃雙方注意,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均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另請汽車租賃業者正確瞭解租賃車的稅法相關規定,並提供正確資訊予承租人,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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