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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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穎 wrote:
馬自達 總公司說 4(恕刪)

希望這不是真的,雖然現在進口車是賣方市場,如果是真的的話,還蠻可惡的,簽合約竟然沒有效力…很傻眼
PS就看樓主愛它的程度了…… (我也是等車一員,還沒收到訊息,如果收到的話,到時有其它選擇的話,我會改單)
雷穎 wrote:
但今日收到經銷商告知必須補價差1萬元,不然無條件退單/訂金


什麼叫做退訂金?
依照民法249條第三項,應加倍返還定金,也就是一萬定金不能如約所定金額及交期,履行交車義務,則應退還兩萬給消費者。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原PO所述為真。
台灣馬自達就躲在各經銷商背後
讓各經銷商跟消費者簽契約及收定金
馬自達當想要漲價但已付定金的消費者不願漲價,就讓經銷商出面,讓經銷商當成不可歸責的甲方。
台灣馬自達跟各經銷商狼狽為奸,利用資源優勢及資訊不對稱,欺壓已付訂金的消費者。
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改,應將賣方,不論由經銷商或總代理或台灣分公司為賣方,職業車輛買賣業者收取定金,就直接視為民法249條第三項可歸責之受定金當事人,不能履行契約就加倍返還定金。

回應訂金與訂金之議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判例彙編,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民國 39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雷穎
補充:合約書上載明的是定金。
mark99927
aliao 那也要看對,別看到大陸律師的網站耶。 參看 「謠言終結站》網傳訂金、定金定義不同 律師澄清:無此說法」 與其在那邊看律師怎麼說,不如多看看法院的判決實在
grandaurore wrote:
若原PO所述為真。
台灣馬自達就躲在各經銷商背後
讓各經銷商跟消費者簽契約及收定金
馬自達當想要漲價但已付定金的消費者不願漲價,就讓經銷商出面,讓經銷商當成不可歸責的甲方。
台灣馬自達跟各經銷商狼狽為奸,利用資源優勢及資訊不對稱,欺壓已付訂金的消費者。
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改,應將賣方,不論由經銷商或總代理或台灣分公司為賣方,職業車輛買賣業者收取定金,就直接視為民法249條第三項可歸責之受定金當事人,不能履行契約就加倍返還定金。


當然是真的

4/12才開心分享車單而已,今天就收到叫我補價差。

我也於4/15 晚間21:30分 致電 0800確認 4/14以前的單不用補價差。

收集一下資訊,周一在考慮後續動作

反正經銷也不是只有一家,開放全台業代來拿單哦~
雷穎
因為我給予友善協商空間,暫時保護不公開,週一破局立即公開,高雄經銷商
a1996716411
了解,祝協商順利!
我也是月初下訂的,今天也收到業代說開始漲價了,不過我的單不受影響...還好

要是叫我再補一萬,我就不要買了
雷穎
恭喜你沒受到影響
我4/10付訂金,沒有被漲價到。
雷穎
恭喜你沒受到影響

之前他牌我也遇到要我補差價,我po網指名營業所,並申訴消保官。馬上來電協商,最後順利依原合約價格交車。

雷穎
的確,我並非來抱怨只是想問問有沒有相同情形的車友而已~該做的都有著手進行中~
JerryWCFang
有留言可以讓其他車主知道。
契約拿出來,放大鏡準備好,小字的條文一條一條看。
Mosaic
車商律師團寫的~~~ 不會是 吃素的~~~
blackdog173
現在購車是定型化契約,不會對消費者不利,只是看如何使用
懇請問樓主是那間經銷嗎?我剛好是4/14訂cx-30,問業務員使終沒給的明確答案
雷穎
高雄經銷商,反正就兩家已經算講很明了,後續處理會讓大家知曉。
哪有片面說無條件解約就無條件解約

合約難道都沒有寫片面解約賠償部分嗎

如果沒有的話,這張合約合法嗎
雷穎
我認真看過還真的沒有罰則,所以後續我會請消保官介入調解
JerryWCFang
如果是罰則只針對其中一方。那契約的確有需要立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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