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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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645230
雷穎 wrote:
但今日收到經銷商告知必須補價差1萬元,不然無條件退單/訂金
什麼叫做退訂金?
依照民法249條第三項,應加倍返還定金,也就是一萬定金不能如約所定金額及交期,履行交車義務,則應退還兩萬給消費者。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原PO所述為真。
台灣馬自達就躲在各經銷商背後
讓各經銷商跟消費者簽契約及收定金
馬自達當想要漲價但已付定金的消費者不願漲價,就讓經銷商出面,讓經銷商當成不可歸責的甲方。
台灣馬自達跟各經銷商狼狽為奸,利用資源優勢及資訊不對稱,欺壓已付訂金的消費者。
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改,應將賣方,不論由經銷商或總代理或台灣分公司為賣方,職業車輛買賣業者收取定金,就直接視為民法249條第三項可歸責之受定金當事人,不能履行契約就加倍返還定金。
回應訂金與訂金之議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判例彙編,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民國 39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grandaurore wrote:
若原PO所述為真。
台灣馬自達就躲在各經銷商背後
讓各經銷商跟消費者簽契約及收定金
馬自達當想要漲價但已付定金的消費者不願漲價,就讓經銷商出面,讓經銷商當成不可歸責的甲方。
台灣馬自達跟各經銷商狼狽為奸,利用資源優勢及資訊不對稱,欺壓已付訂金的消費者。
未來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改,應將賣方,不論由經銷商或總代理或台灣分公司為賣方,職業車輛買賣業者收取定金,就直接視為民法249條第三項可歸責之受定金當事人,不能履行契約就加倍返還定金。
當然是真的

4/12才開心分享車單而已,今天就收到叫我補價差。
我也於4/15 晚間21:30分 致電 0800確認 4/14以前的單不用補價差。
收集一下資訊,周一在考慮後續動作
反正經銷也不是只有一家,開放全台業代來拿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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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64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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