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2079 wrote:
另外,若消費者已充分...(恕刪)
有簽不代表有效
給了三天審視就代表有三天可以取消
契約內容不是簽了就全部有效
抵觸的部份簽了也會視同無效
btw vic大每次都快我一步

真令我汗顏
看來消保法我要再特別加強一下

Vic Liu wrote:
對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對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的規定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
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
性,為慎重計其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另外,若消費者已充分審閱契約,但仍然想取消契約,
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車價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以上,請參考!
fenyuanlo wrote: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以上,請指教。
fenyuanlo wrote:
違反審閱期的規定,是指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可構成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違反審閱期間和契約的成立是沒有關連
另外,消保法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所以,不能以沒有足夠的審閱期間來主張契約無效
一樣根據民法的規定,解除契約的原因可歸責於買方,定金依規定全數沒收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以上,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