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2079 wrote:
另外,若消費者已充分...(恕刪)


有簽不代表有效

給了三天審視就代表有三天可以取消

契約內容不是簽了就全部有效

抵觸的部份簽了也會視同無效

btw vic大每次都快我一步

真令我汗顏

看來消保法我要再特別加強一下





Paohung wrote:
刷卡下訂的話

如果尚未請款

不知辦理剪卡是否可行?...(恕刪)


這有可能叫 詐欺

你把信用卡當啥?
別鬧了 ............................................................................

hove wrote:
這有可能叫 詐欺你把...(恕刪)


不是有可能

是絕對不可能

Vic Liu wrote:
對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對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的規定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
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
性,為慎重計其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另外,若消費者已充分審閱契約,但仍然想取消契約,
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車價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以上,請參考!



違反審閱期的規定,是指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可構成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違反審閱期間和契約的成立是沒有關連

另外,消保法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所以,不能以沒有足夠的審閱期間來主張契約無效

一樣根據民法的規定,解除契約的原因可歸責於買方,定金依規定全數沒收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以上,請指教。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
btw vic大每次都快我一步

真令我汗顏

看來消保法我要再特別加強一下


我都是用google的啦~
只是很奇怪,這種東西關鍵字稍為搜尋一下,
就會有很多訊息可供參考...
怎麼還有一堆人會亂回??

Glashutte Original大大是法學專業/公職考生/公務員??
(我的刻板印象中,這三類人會對法律較為熟悉)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
已有前輩代為轉發不再...(恕刪)


約是自己簽,合約有問題可以要求帶回看清楚再簽

然後發現買貴了,才東拗西扯搬出消基會

拚命找出可以解約拿回定金的條約?

在我看來這不是消費糾紛,而是不想認帳




dhc1473 wrote:
付訂金 本來就不能退...(恕刪)

早餐店老闆多找錢我會退回去
紅綠燈若我還有段距離變黃燈我會慢慢停下來

心態問題
不要拿低俗的心態看別人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fenyuanlo wrote: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以上,請指教。


的確,這個部分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不同見解,
但在實務上,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是司法機關的解釋為準...
這也就是為何小弟在上面的回文,是摘要公文(經濟部公告),而非單純引用法條!

加上,每到年前,汽車買氣熱絡時,亦常有此類糾紛出現,
主管機關也會利用媒體進行相關宣導,
若有興趣,可利用google/yahoo搜尋閱覽過期之網路新聞...應該會有所得!

若真有疑問,網路論戰無法釋疑的話,
或許求教於主管機關/消保官會是另外一種選擇!!

以上,請參考!

fenyuanlo wrote:
違反審閱期的規定,是指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可構成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違反審閱期間和契約的成立是沒有關連

另外,消保法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所以,不能以沒有足夠的審閱期間來主張契約無效

一樣根據民法的規定,解除契約的原因可歸責於買方,定金依規定全數沒收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以上,請指教。


這一篇最,引經據典,文後還加上 "請指教",很謙虛.

以此版來看, 當事人不滿意的可能是簽約當時自己所同意的價錢,
這樣算不算是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

我是不懂法律,但如果像部份人所說消費者可以任意無條件毀約並取回訂金, 試問這些車商的
法務部門又何必擬合約讓客戶簽,又何必收定金. 不如就別簽約了,客戶就口頭定車,
車商約交車時間,等交車日一到再看看客戶要不要來取車,如果客戶不來取車,車商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這樣會不會乾脆一點?
那我可以拿幾千萬去訂個1000台
Mazda還特別為我加開生產線
然後幾天後再跟他說我全部都不要了
請把錢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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