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 撞過的車子 有掉價的情況 也一併求償
車禍發生後,肇事車輛成為「事故車」,縱使能夠修理完好如初,但車輛的市場價格仍然大幅滑落,尤其以高級車更讓車主心痛,因此車禍受害者多半希望加害人能夠賠償車輛減損的市價,但是對於加害人來說,只負責將車輛修理好即可,至於車價下跌的賠償則不願意負擔,加害人在法律上能否有主張的理由?是我們要探討的。
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方式,規定在第二百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來說,加害人必須將受害者的車輛修復到原來的狀態(即可以正常行駛狀態),並沒有規定賠償車價下跌的部分,而是在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兩個權利是可以同時行使,因此對於車價下跌部分仍然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至於求償的標準如何,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曾有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就本案例事實而言,修復費用雖然只有二十萬元,但是如果小昕將車輛經過鑑價,證明市價下跌損失為四十萬元,也可以請求這部分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