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十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台積電張忠謀之前講過了一句話,現在知識已經不值錢,很多網路上查就有,反而常識是比較重要,這真是一針見血。
網路有那麼多資訊,為什麼不多做點功課呢?
去買車是像網路購物一樣嗎?如果下了訂金,沒事就要退訂,那業者的費用呢?
這些業務員要吃什麼呢?什麼叫七日鑑賞期?好好做點功課吧,不是什麼行業都適用的。
今天這個問題根本跟契約本身無關,是買方自己覺得買貴了,而不是契約本身有了什麼不公平的問題。
如果今天是原本有的配備被拿掉了,而車商沒有告知,這樣的契約就有問題。
這樣買方就有立場來退定。
很多事情不是你今天可以退,以後就可以退,大家是和氣生財,生意人不喜歡走法院,
不然以這樣的情形,我看買方是比較吃虧的。
所謂訂金不等於定金,那是大陸的說法,什麼訂金是預付款的性質,這似乎不是台灣的法律。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當他收了錢就要履約,當你付了錢,沒有正當理由,一樣要履約。
http://mypaper.pchome.com.tw/ea00336924688/post/1321804446
看看這則新聞,當時北縣的法治局長說的:只要收了定金,契約就成立了。中華民國的法律似乎沒有訂金這個名詞。
fenyuanlo wrote:
我單純只是想討論樓主...(恕刪)
無言...
說真的,這篇之後,我也懶得針對這個問題討論了....
先對此篇文章樓主的情況摘錄文字如下:
hone0024 wrote:
7/15號那天...經竹北mazda想說進去看車吹冷氣
從業務接洽開始...業務都沒講到什麼話
所有的介紹都是所長在介紹比較多...甚至最後業務都沒講到話...
當然就是說車有多好又多好...不可否認當時很喜歡...沒多考慮就刷了訂金2w訂新馬五尊爵影音特仕版了
據此,樓主顯無審閱契約之充足時間!
(假如對這點也有意見的話,後面就不用看了)
故自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
另外:
經濟部亦於98年6月17日經(87)商字第98014523號公告:「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
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72小時,3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再者,fenyuanlo在之前的回文中,明明說有判例...
所以才引起我之後的回文~
現在卻又修改為"判決"!!
兩者間的差異,有興趣者可自行google "判決,判例"
我就不多說了....判決就判決吧!!!
fenyuanlo wrote:
我所舉為實際的判例,而非只是公告的回文
消保官也須以法條作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據
依法論法罷了
(恕刪)
簡單說說fenyuanlo大大所稱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
這個是消費者敗訴的判決無誤...
但是,此案例與樓主情況差異極大(案件內容有興趣再往下看)
97年5月21日代表或代理A法人與B汽車公司之業務員乙接洽,
向B汽車公司購買福斯廠牌、車型CRAFTER、排氣量2,500cc
之白色進口自用小客車乙輛,約定車輛價金為新台幣2,360,000元,
嗣於同年5月26日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書,並約定於同年6月5日前後,
一次付清車輛價金,6月12日交車。
此案例之所以無法主張3日審閱期以及敗訴原因,
看了上述文字之後,應該可以明顯看得出來,
此案的消費者,就買賣之標的物及價金經過磋商,
先有口頭約定並於五日後(5月26日)才簽訂買賣契約書,
所以法官認為其應已充分瞭解系爭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後,始考量締約與否!
剩下的應該不需要解釋了吧!?(我承認我懶得打字了)
拜託拜託...
別再說什麼依法論法....
沒有稍微閱讀案件前因後果,就逕以判決作為論理依據.....我真的無言!!!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若要放棄自己對於契約的審閱期那就放棄吧!!
大家加油~~小弟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