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種人還真可悲
在簽單時
我都有跟業務在合約上註明
價格與其他業務價差會在1萬以內
如果可以做在做
他們都拍胸鋪保證絕對沒人比他們開的更便宜
但很可惜
一樣的條件內容
還是有人開出便宜1.5萬以上的
甚至別人還多送一些便宜配件
只能說
這些業務都太貪得無厭
有些業務賣一台賺幾千塊就滿足
但偏偏有些業務賺沒幾萬不肯賣
那我也只是照合約走
試問
要列入黑名單做啥?
我曾在同家訂三次退三次
最後一次
他們所長出來問原因
知道是業務要多賺我2萬
所長才說那是有些空間是握在他手裡~他沒釋放給業務
最後還比我再去問到的便宜
這樣我還要退嗎?
買東西不去了解行情~不這樣斤斤計較
然後買完才在說為何我買貴這麼多?
這才是這篇樓主的問題所在
我只是提出幫他解決他問題的方法
而你
看來只是進來筆戰的
抱歉
今天是假日
我還要出去玩
沒空奉陪
在世為人,出門在外,都要背個六法全書出門,引經據典維權,會不會太累了.
民事訴訟,不花錢也不花時間嗎? 真的可以靠自己去寫訴狀,收集證據,再上法院說服法官嗎?
在網路上砲歸砲, 我想問一下,有多少人有這樣的實力,時間與信心?
定金2萬,3萬, 也不可能花個幾萬請律師吧!
理論上法律的確是保障權益的最後防線,但實務上,很多時候幫不上忙. 如以上所說,
自己打官司,沒實力,沒信心,沒時間. 找律師又划不來. 也千萬別想說一個能花
80/90萬買車的人可以獲得法扶會或社福團體免費的律師服務. 法扶會幫的是
需要幫忙又花不起律師費的人,而不是需要幫忙但捨不得花律師費的人.
問題是一個出社會的成年人,怎會在處理一個80/90萬的交易這樣馬虎,陷自己於這樣的
境地呢? 事前不四處訪價, 事前不考量經濟狀況,事前也不開家庭會議.
自己去吹個冷氣,喝過咖啡,簽約交付定金以後,事後再去訪價得知買貴了,
事後再考量經濟狀況得知不易負擔,再找媽媽去談退訂. 這樣會不會有點奇怪?
真要上法院嗎? 要爭的定金才一萬,二萬, 自己不懂法律,沒有勝算,沒有時間.
請律師也不划算,加上自己的簽約行為也不是無懈可擊,找律師也不是100%官司穩打贏.
大公司的法務部門可是每天上班,等著應付三教九流的各種牛鬼蛇神.
別手抱著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各種法,不深思熟慮,覺得簽名不用負責,
給自己找麻煩.
個人以為,事前好好謹慎考慮,貨比三家,上網爬文,事前做好功課,
要遠勝過事後研讀民法,消保法,^^%$%&*法,各種法,引用法條與判例,
想辦法解約,拿回定金.
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個人覺得是可以退啦!不過要全退是不可能的
簽約3小時沒鑑價 房仲自行成交
買屋簽約半小時反悔 房仲不退125萬訂金本票
stevelu wrote:
有案例!!
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個人覺得是可以退啦!不過要全退是不可能的
簽約3小時沒鑑價 房仲自行成交
剛看了新聞內容,前面有人說 賣家不能主張消費者放棄"審閱期",就算消費者簽了也可解約.
新北市的消保官不是這樣說的. 想解約還必須舉證沒被告知審閱期.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說,房仲要約書或斡旋契約書等定型化契約,根據消保法有3天審閱期,若消費者可舉證業務員未告知審閱期,可主張契約無效。但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與「猶豫期」。
賴淑青說,審閱期是指消費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看了沒問題再簽,但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3天內反悔解約;猶豫期是指郵購(電視購物)或訪問(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無條件解約。
全文網址: 簽約3小時沒鑑價 房仲自行成交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41069.shtml#ixzz21KVz6S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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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_H wrote:
剛看了新聞內容,前面...(恕刪)
新聞報導說明都是片面的,假如新聞可以為依據的話,也有其他的新聞報導如下: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邱惠美說,交付定金及簽約是契約生效要件,
但因購買汽車是在看到汽車實體後的購買行為,
法律上不享有七天鑑賞期內可以無條件退貨優勢,
因此建議民眾,不可一時衝動而簽約購買。
不過,邱惠美強調,即使簽約後,消費者仍有機會主張全額退費權益。
前提是消費者當時若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就立即簽約,
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有三天契約審閱期,
屆時購車者就可依定型化契約此條款,主張契約不成立,
契約內容約定屬於無效,如此即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預付的定金。
邱惠美提醒,若消費者已充分審閱契約,但仍然想取消契約,
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車價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記者李姿慧採訪整理
連結
新聞報導不需對其內容是否為真實(完整)負責,
除非有損害他人權益情事發生,
遇有錯誤,頂多事後刊登"更正"或是"勘誤"啟事...
類似片面報導,以醫學,營養,法學為甚...請多留意!!!
Vic Liu wrote:
新聞報導說明都是片面...(恕刪)

喲,說不回,又回了~
想必你的誠信也是可想而知
如此指明道姓,說是不在意,但又如此的逼人回應
還有,別老是拿什麼孩子出去,帶孩子吃飯
我知道你很在意這篇文章,想要你的面子嘛

首先回應一下你的判例,試想一個簡單的道理
這種芝麻小事,有可能到最高法院這個層級然後經由一定的程序,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
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去處理嗎
一再的說這種事,然後視已有的判決於不顧
難道這不是法官針對法律所作出的真實裁決嗎
況且,我都已經說了,你要案例要判決支持
我都已列出,然後又只會嘴炮說那裡有出入什麼的
(不然你找一篇來聞香一下)
最後跟你說,我前文後面判決主文已經說的很清楚
審閱期不是如你所想的,交了訂金,然後一句說什麼審閱期不足,老子要退訂金
有沒有審閱期時間足夠,是看當時的狀況而分,爭點在此OK?
只要是判断足以認清權利義務關係就沒有審閱期的問題了
(你自已文章就有提到:
邱惠美提醒,若消費者已充分審閱契約,但仍然想取消契約,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車價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另外,叫你去看永然律師的文章有類似的案例,你又不看
請查照
http://taipei.law119.com.tw/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B1q%A9w%AB%AC%A4%C6%AB%B4%AC%F9%BD%CD%A4%A4%A5j%A8%AE&idno=6122&keywords=
這是我隨便找的網友寫的,你要不要先看看
http://www.wretch.cc/blog/devilheart/9770744
加油好嗎,VIC 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