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yuanlo wrote:
喲,說不回,又回了~

想必你的誠信也是可想而知


沒辦法,這是我個性上的殘缺,有空就想回應
對於面子...我倒是覺得還好~
因為,鑽牛角尖的不是我,刪改回文的不是我,想要面子的也不是我...
所以,我看得懂你的想法,我不需要Prt Scr來存檔回文,亦不會生氣

你說的網頁,在你提到之前,我就已經看過了,為什麼呢?
因為這幾個網頁,都是google/yahoo出來的前幾頁的搜尋結果!

假如你只針對自己想看的部分尋找,你永遠只能找到片面的結果...
沒錯! 就是這個道理!!
你貼上的判決文/永然事務所的法律專欄/ptt的貼文中都有你想要的結論,
當然,我也並沒有說這些東西有問題,
相反的,我認為這幾篇都很有參考價值,
也與我對於樓主是否能夠獲得退款的論點,並無相違...

請容我再次摘錄我之前的部分回文:
Vic Liu wrote:
fenyuanlo結論:
樓主就算是沒有審閱契約,也應該視同對契約有所認識,
而不能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
車商亦毋須退還全部定金!


Vic Liu wrote:
假如樓主要以價格過高為由,取消訂車,我認為沒有法律可以支持這樣的主張~
但是,若以"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由,取消訂車,我則認為於法有據,
畢竟客觀上樓主無詳加審閱契約,亦於72小時內提出異議...
所以,我的結論是:
樓主可以主張全額的退還訂金!!!


這次,我將我們兩個相同看法的地方,以紅色表示,以免你沒看到!
然而,藍色部分,則是針對樓主現實狀況,可以主張退款的想法...
再加上,由您貼的判決主文中的紅字部分,亦可認識:
fenyuanlo wrote:
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之,並非任何定型化契約,
於訂定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均應給予消費者中央主管機
關所選擇特定行業之審閱期間,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契約全部無效,而仍應實質探究消
費者於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是否有合理期間,能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並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考量
締約與否。
苟非如此,未經探究個案審閱期間是否合理及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fenyuanlo wrote:
有沒有審閱期時間足夠,是看當時的狀況而分,爭點在此OK?

這個有摸到重點,
假如真能有所領會,
應該知道這個判決文的案例中當事人的消費流程樓主消費經過的差異!!
也正是因為如此,才讓樓主得以主張退款....
假如這樣的說明,你的想法還轉不過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了!!

我一直認為,理性論戰應該是個好事情,
對於相異的觀點,若有其可取處,亦應容認,
僅以此互勉之~

最後,謝謝你的加油

Vic Liu wrote:
這個有摸到重點,假如...(恕刪)


哎,換一套說法,就巧妙避開誠信問題

這就是某些網友的通病?

至於你說把畫面備分嘛,沒辦法

你前面Prt Scr貼這麼多,又指名我

當然要回貼一次給你看囉

別生氣了



fenyuanlo wrote:
哎,換一套說法,就巧妙避開誠信問題
這就是某些網友的通病?

我有承認這是我個性上的殘缺,有空就想回應 (沒看到嗎??)
你在之前刪除的回文中,不也是說要就此打住?
後來刪掉自己的留言,反過來指責我...???
可惜我沒有prt Scr那些文字...

fenyuanlo wrote:
你前面Prt Scr貼這麼多,又指名我
當然要回貼一次給你看囉

引文和Prt Scr 不同!
我不曾將螢幕照相存檔!!

fenyuanlo wrote:
別生氣了

我想您對這部分也誤會了~
我並沒有生氣!!

相信人對文字是有感覺的,這種感覺也可以對應到撰文者的風度,
請自重!
你好 我發個私訊給您參考看看 希望能幫助你
應f大大要求,先貼2個連結給大家看看,
1.確認有將已支付的訂金全額取回的案例存在!
2.確認實務上消保官的說明
房屋買賣部分(DOC檔案)

桃園縣政府消保官說明

根據樓主的說法:
hone0024 wrote:
沒多考慮就刷了訂金2w訂新馬五尊爵影音特仕版了

沒有多考慮即刷訂,看不出來有沒有詳細審閱契約內容!

hone0024 wrote:
問辦貸款30萬0利率...說會有一個設定費的產生...3500...這很正常...
媽媽打去跟所長抗議後...所長說...好...我吸收...但又叫我先生聽...跟先生說...業務員很辛苦...包個紅包意思意思一下...
奇怪了...業務不是有抽成+業績了嗎...幹嘛還要包紅包...那不等於我們要自己出了嗎...

購車定型化契約內容,共約20多頁(依照政府範本)
其中對於金額,給付方式,利息,一切手續費用...等,皆為重要項目,
看樓主的發文,連貸款部分都還沒有確認,
據此,推論樓主家人在現場並沒有詳細審閱過契約書...
這也就是我認為可以主張退還訂金的原因!!!
yaki1234 wrote: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
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簡單的說3天內車商應無條件退訂,定型化契約都有審閱期,你必須主張在72小時內退訂的事證,網路上很多類似案例,祝您退訂成功


法律上的"訂金"跟"定金"是不同的東西

訂金=商品買賣的預付款,交易取消時應該全數退回

定金=買賣契約的擔保款,依照民法取消交易契約時,是買方違約可沒收、是賣方違約要退2倍


你節錄的公文,正確程序應該是:
消費者付訂金--取得訂金收據與空白合約書
合約審閱期最多72小時,審閱沒問題就正式簽約付定金(買賣合約成立)
簽約付定金之後,毀約的唯一方式就是要敢認賠定金

而不是多數人口頭上的習慣:
消費者簽約付定金(買賣合約成立)--取得合約書審閱最多72小時--有問題無條件退訂金

"定"與"訂"一字之差,就是天差地遠,能不能退、該不該退,關鍵都在這裡
我不收PM、我不看PM、有事不要PM我
個人也是向竹北所買馬五,目前產生消費糾紛(車商未按合約如期保險、偷配件(原廠換副廠)、保單交車後一個多月才拿到、隔熱紙弄三次才弄好)種種不愉快,還好都有白紙黑字寫清楚礙於現在在桃園縣消保官準備開調解會議我就先不公開細節,買車前獻殷勤買車後那個嘴臉看了就很不舒服,鈞賀 真讓人失望。
Vic Liu wrote:
我想您對這部分也誤會...(恕刪)


那就看你如何回應了

畢竟貼一堆圖+把ID直接貼出來針對,也不是我開始的

你想到此為止那就不要再幹針對的事

自重? 我想彼此彼此吧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
不是有可能是絕對不可...(恕刪)

刷卡後
然後反悔
商家依約定不退還訂金
消費者剪卡不認帳

這不構成犯罪嗎?

誠心討教
別鬧了 ............................................................................
fenyuanlo wrote:
畢竟貼圖+把ID直接貼出來,也不是我開始的

貼圖? 我沒有貼過圖啊!!
在我看來,是你刪改發文,否定自己留下的文字,
卻又怕他人有類似的行為,所以才Prt Scr,然後貼圖回文,不是嗎??
當然,你要否認我也沒辦法...畢竟我沒這種想法和準備~

我的回文有直接指向你沒錯,針對你的發言回應,
打上你的ID當成稱謂...有錯??

fenyuanlo wrote:
自重,我想彼此彼此吧

我向來自重,更尊重他人的想法和發言,
謝謝您的提醒!!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