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yuanlo wrote:
喲,說不回,又回了~
想必你的誠信也是可想而知
沒辦法,這是我個性上的殘缺,有空就想回應

對於面子...我倒是覺得還好~
因為,鑽牛角尖的不是我,刪改回文的不是我,想要面子的也不是我...
所以,我看得懂你的想法,我不需要Prt Scr來存檔回文,亦不會生氣

你說的網頁,在你提到之前,我就已經看過了,為什麼呢?
因為這幾個網頁,都是google/yahoo出來的前幾頁的搜尋結果!
假如你只針對自己想看的部分尋找,你永遠只能找到片面的結果...
沒錯! 就是這個道理!!
你貼上的判決文/永然事務所的法律專欄/ptt的貼文中都有你想要的結論,
當然,我也並沒有說這些東西有問題,
相反的,我認為這幾篇都很有參考價值,
也與我對於樓主是否能夠獲得退款的論點,並無相違...
請容我再次摘錄我之前的部分回文:
Vic Liu wrote:
fenyuanlo結論:
樓主就算是沒有審閱契約,也應該視同對契約有所認識,
而不能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
車商亦毋須退還全部定金!
Vic Liu wrote:
假如樓主要以價格過高為由,取消訂車,我認為沒有法律可以支持這樣的主張~
但是,若以"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由,取消訂車,我則認為於法有據,
畢竟客觀上樓主無詳加審閱契約,亦於72小時內提出異議...
所以,我的結論是:
樓主可以主張全額的退還訂金!!!
這次,我將我們兩個相同看法的地方,以紅色表示,以免你沒看到!
然而,藍色部分,則是針對樓主現實狀況,可以主張退款的想法...
再加上,由您貼的判決主文中的紅字部分,亦可認識:
fenyuanlo wrote:
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之,並非任何定型化契約,
於訂定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均應給予消費者中央主管機
關所選擇特定行業之審閱期間,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契約全部無效,而仍應實質探究消
費者於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是否有合理期間,能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並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考量
締約與否。苟非如此,未經探究個案審閱期間是否合理及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fenyuanlo wrote:
有沒有審閱期時間足夠,是看當時的狀況而分,爭點在此OK?
這個有摸到重點,
假如真能有所領會,
應該知道這個判決文的案例中當事人的消費流程與樓主消費經過的差異!!
也正是因為如此,才讓樓主得以主張退款....
假如這樣的說明,你的想法還轉不過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了!!
我一直認為,理性論戰應該是個好事情,
對於相異的觀點,若有其可取處,亦應容認,
僅以此互勉之~
最後,謝謝你的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