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nlaou wrote:買車是一筆不小的預...(恕刪) 半年或1.2萬公里要維修四次,這規定根本無法對車商有任何作用,像我這次發生的事情。請參閱:想買Q50請三思,Q50點火線圈故障事件完整始末三年半,四萬公里內,換了六次點火線圈,保固期內原廠一直不願意正面處理,每次故障就換顆新的說應該沒問題了,可是同樣問題一直發生,等到過保固後就要我自費處理。像這種情形就算有這新型化契約一樣沒有任何效力。
檸檬車法加州是18個月, 18k 英里 (2萬八千八百公里)內, 同樣問題修理四次以上(如果是有關生命安全限2次)或修理入場修理(累積)超過30天.台灣的提案只有 6 個月,台灣品值真有這麼差?!懇請 立委能監督官方的提案,謝謝.
Justinlaou wrote:買車是一筆不小的預...(恕刪) 難怪有人抗議是假檸檬以之前福特MK3變速箱問題來說你要在半年內發生四次也就是要你半年換至少三次變速箱才能達成條件這條件也太嚴苛了也太不切實際了感覺時間至少要全車保固的三年內都計算才可以阿一年要修四次變速箱都覺得太誇張了還半年....
加州檸檬法也只保障到18個月與18000英哩馬柴炸掉很多都三年/5~10萬以上的事情了除非訂出來的法條比加州更為嚴峻不然馬自達只能是導火線 但是很難回頭保障與往後保障柴油車主不過我始終相信權利是站著掙來的 不是跪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