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528tw wrote:所言甚是,這是保險公司的爛招,當然也是要看車的情況,以現在造車技術,7年車,仍然頭好壯壯,保固都上看5年了,不要能談的搞到沒得談,之前一個事故責任我3他7,對方保險公司硬要55,不然上法院聲稱要用殘值賠我車。聽這任誰都不爽,。我偏不讓,要上就上,誰怕誰,我最後還不是贏了。態度最重要。別讓對方不爽。
大家一直講折舊.....(恕刪)
thomas528tw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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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528tw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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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528tw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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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528tw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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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於
根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又根據96台上一七二號判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因此這個「應有狀態」絕對不一定是「原廠狀態」,而是正常汽車「經過7年損耗應有的狀態」。所以被害人沒有理由要求到原廠維修。
再者,細繹民法第213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以及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均可知在侵權事件發生時,負擔回復應狀責任之人,係「加害人」,而非被害人。
亦即,加害人可以主張由其負擔回復原狀責任,而將受損害的車子由其熟識的車廠估價維修,非必回原廠,而被害人至多亦只能依民法第213條第三項請求根據維修廠所開具之估價單(非必為原廠)給付此一維修費用。
簡單的說,樓主可以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主張「我來修!」,而將受損車輛帶至原廠或一般維修廠均可,或跟被害人就維修單所評估之費用協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