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樓主可以檢舉看看,反正沒成功也不會少一塊肉,記得要用對法條,另外請問是在台北市發生的嗎,如果是的話成功機率會滿高的,本人曾經在市民高架檢舉一台方向燈打了就變換車道,完全沒在看旁邊有車,害我急煞外加閃尿,超不爽的,後來只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去檢舉,結果竟然成功了說
calvinmbpiei wrote:底底可能沒駕照吧,要...(恕刪) 你舉的案例是變換車道後急煞, 有故意逼車之嫌才會被罰你是自己去跟在計程車後又跟那麼近, 計程車無陷害你之意圖反而是你害計程車以為自己闖禍了才加速離開損失一筆生意計程車為了隨時可以煞停攬客煞車都嘛裝很緊的你這菜鳥還太嫩不要吃了悶虧又來怪我不挺我就只喜歡說真話不鄉愿
calvinmbpiei wrote:如題~! 有沒有什麼...(恕刪) 車主自我感覺良好,覺得自己保持距離?你看看左前那台車,那才是安全距離吧!何況你的前面還有機車,你跟計程車間距不到兩台車,你的開車習慣要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