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業務有句話很實在,應該是要叫警察

受傷就是刑法的傷害罪,受傷是事實,叫警察來事情才會更大條,不和解就是上法院,看是要告個人還是要告公司,打刑事官司再帶民事賠償。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連處理這種事情都會處理成這樣的公司,真的是........
形象確實已經受到影響~~~~~~~~~~~~~~
好兇

SANQQ wrote:
形象確實已經受到影響...(恕刪)


所以公司要與這些人切割
還有一個發笑哥 蠻小人樣的...不知笑甚麼..

a8leo wrote:
受傷就是刑法的傷害罪...(恕刪)


在美國發生的話,

那就是法院見, 等著挨告吧!

會有很多律師搶著當主訴律師的, 金額愈大是分愈多



在美國, 吃麥當勞被自己弄倒的飲料滑倒, 都可以告店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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