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outs0325 wrote:
坑小鬼的...違反智慧財產權有一個很重要的依據...
就是有沒有圖利...(恕刪)
就我的認知,圖利只是侵害賠償的一個考量依據
並不是沒有圖利就不會違反智慧財產權
舉例來說,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在網路上散布其具有著作權的MP3音樂,即使沒有圖利仍然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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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保智大隊都是在抓以營利為主的著作權侵害行為!
但是依照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的規定: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條文的構成要件並沒有有營利為主,而樓主把機器交給店家破解也「有可能」跟店家一起背上共同侵權的責任。
就看保智大隊要不要把事情弄大條而已。
而店家現在就比較麻煩了,因為他要面臨第96條之1罰則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也許有人會講到美國都說JB行為本身不違法了(DMCA),為什麼Wii改機不行,但是那是建立在基於合法使軟體而產生的繞道規避科技管制措施行為(指JB),如果JB的目的是去使用盜版軟體也是不行的,同理可套用在Wii改機的道理上。不過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台灣的智財局並沒有對美國DMCA在JB這件事情上解釋本國著作權法的適用問題,所以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有可能面臨解釋上的挑戰。
簡單的說:
店家改機是意圖營利而故意破解防盜考措施,同時灌還幫客人燒盜版遊戲光碟散佈於市面,這部份是鐵定會被抓的。
但客人把機子送去改機有沒有跟著違反第80條之2規定可能會有解釋上的爭議,至於盜版片的問題因為客人本身沒有散佈的問題,所以就比較沒關係。保智大隊如果因為你要去拿機子而用第80條之2規定刁難你的話,有可能會引發該條文是否適用在無營利行為的使用者上而產生疑義。(法律上搞出疑義是會處理很久的)
換句話說,保智大隊硬要扣你的機子同時說你違反著作權法的話,他可能會採到一個未爆彈弄的他們自己也麻煩,所以樓主自己衡量一下了。
法律問題會隨著每個Case不同而也不一樣的結果。
沒有人可以打包票說會怎樣怎樣...
提供參考之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
今天警察要捉飆車族,是因為他們違法,那要杜絕飆車歪風,是不是乾脆直接去抓車行就好啦,或是去抓生產飆車族相關產品,像排氣管,引擎加速器等等這些工廠,有些飆車族的基本配備還是國內三大廠所自行開發販售的咧,這樣一來,從源頭一斷貨,飆車族就沒地方改車了,這樣是不是就沒飆車族了呢?
飆車是違法,那我車行賣一隻加速排氣管給客人,結果客人騎去飆車,這樣我也有罪,那以後誰敢賣排氣管?
網路無國界,網路上的資源公開透明化,很多知識是從網路上學習而來,我今天在網路上看到wii可以加裝頻道來使wii本身有其他的功能性及延展性,我用我自己的主機下去嘗試,網路教學文都會寫說這方法有一定風險,請自行斟酌使用,如使用不當,你的主機有可能變磚,我願意嘗試,幸好我成功了,所以我可以享受到wii被封印的其他功能,這些功能是不是原本就應該釋放出來的呢? 這個行為是不是有破壞他們原本的防盜考機制呢?
我是建議我朋友去把主機要回來,就像我把機車牽去車行修理,警察不能因為我的車改的跟飆車族一樣,就把我的機車扣押吧,除非他能證明我有騎這台機車去飆車。
mmmmnb wrote:
路上一堆JB IPH...(恕刪)
ggilrs wrote:
嗯,支持你去討回來,...(恕刪)
希 望 他 朋 友 安 然 從 保 智 警 察 大 隊 單 位 抱 著 主 機 " 輕 鬆 " 走 出 來
能 把 交 通 法 規 比 喻 智 財 產 權 告 訴 乃 論 講 的 如 此 輕 鬆
記 得 去 保 智 警 察 大 隊 單 位 把 你 所 講 的 " 我 可 以 享 受 到 w i i 被 封 印 的 其 他 功 能 , 這 些 功 能 是 不 是 原 本 就 應 該 釋 放 出 來 的 呢 ? 這 個 行 為 是 不 是 有 破 壞 他 們 原 本 的 防 盜 考 機 制 呢 ?( 理 直 氣 狀 的 跟 他 們 說 明 一 下 )
別 忘 了 回 來 上 來 說 明 一 下 心 得 喔
♥三民主義 吾黨所宗 以建民國 以進大同
咨爾多士 為民先鋒 夙夜匪懈 主義是從
矢勤矢勇 必信必忠 一心一德 貫徹始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