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他:
留言要小心~女大學生罵「腦殘」 公然侮辱罪起訴(2008/01/05 12:19)
記者吳淑萍、張炯漢/台中報導
網路流行用語,小心罵人也會觸法!台中一名醫藥大學女畢業生,因不滿同學在部落格張貼考試訊息衝人氣,於是留言「不藏拙的腦殘、東施的氣質」,讓版主憤而提告,而罵人的謝同學也因公然侮辱罪遭到起訴。
同班同學穿著學士服,一起拍大合照,卻因為網路留言對簿公堂。被告的謝同學去年五月,看不慣許同學在部落格張貼考試資訊衝人氣,留下「不藏拙的腦殘、東施般的氣質」字眼。也因為「腦殘」和「東施」兩個詞,讓版主怒告公然侮辱,謝同學被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洪培根表示,「她就講了一些腦殘之類的話,我想這個像罵人家神經病三字經之類的話,都是會損到人家的名譽,所以檢察官認為,這個部分構成公然侮辱。」
檢方認為,網路是公開園地,罵人的火星文都可能涉及毀謗,而被告事後在部落格公開身份留言道歉,網友也留言說,第一次看到無名上因毀謗罪而上網道歉,覺得很好笑,還想看看原告的照片,原告也大方在部落格公開相片,是名長髮飄逸的美女。
至於被告也在留言道歉同一天,重新開啟個人部落格,只留一篇公開文章為這件事道歉,本人則因為準備考試不在家。不過從文中可以看出,她心中也很疑惑,文章就標明不知道是風風雨雨的開始亦或結束。
新聞來源 http://www.nownews.com/2008/01/05/138-2212253.htm
靜待是沒有結果的,本人已將此事向警方檢舉報案
soulman wrote:
人身攻擊的文章不見了...(恕刪)
那篇在資源回收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32&t=996177&r=2&last=11117176
ThreeIN wrote:
說真的,這件事是他不...(恕刪)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1317
您大可參考以上網頁:天外飛豬是他自己的稱呼!我這樣叫他根本沒成問題!
還有,賠償金額本來法律就無明文規定 幾萬至百萬皆有例可循,依個案情節審酌
我說的那些都是嚴重的情形!
搬法律出來只是讓不知道法律的人 多了解一些
本業或不本業 與 捍衛個人人格權 兩回事,自己了解自己的權益並捍衛它 是每個人的基本認知!
另外,他的寫法不能構成犯罪? 上例大學女生 未指名道姓 都能因"東施、腦殘"被判刑
何況他在公開場合,引用我的名字對我說過的話評論,並使用"腦殘"字眼針對我!
任何人皆知道他說腦殘的人是我!即便他事後被刪文!
另外,提供給大家線上留資料報案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網路犯罪檢舉專線: 電信警察各中隊傳真電話
第一中隊 02-26716892 台北縣三峽鎮中正路184巷11號
第二中隊 04-3954281 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51-1號
第三中隊 07-3540927 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242號
電腦犯罪小組報案電話:(02)27697403
檢舉電子信箱: Cybercop@cib.gov.tw
萬一以後有類似情形,先在網路上報案,再到附近警察局製作筆錄即可~
平時多注意一些法律常識,免得自己觸法了都不知道,網路上一些口頭蟬別輕易自行吸收.....
或許與其這邊落人口舌被說浪費網路資源、搬法律出來壓人,倒不如像上例 直接報案進入法律途徑
這樣比較好?僅因一句話便能觸法,但因此浪費司法資源值得?
得饒人處且饒人,懂得原諒放下過去才是圓滿,我只要求公開道歉!這麼簡單!而沒有悔意,想當然只有訴求法律途徑!
tbofpmbm wrote:
To 被受害者:人都...(恕刪)
還是很感謝 tbofpmbm 、vick yang、8960470 的相挺,在Mobile01也有不短的時間,發覺這邊真的變了很多這次還是當事人,感觸很深,雖與上述網友素未謀面也互不相識,卻讓我比以往感受溫馨許多
如能做積陰德、幫助他人的事,在所不辭,只因我知道我能 且 能幫助他人 而會種下善果!
只盼 加害人 能公開道歉!不過,等待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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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還是只有訴諸法律解決了!本人已將此事向警方檢舉,絕不姑息
在下已完成報案動作,全案正式進入刑事偵查階段,請Mobile 01管理員 保留 天外飛豬 所有登錄Log與訊息
以免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