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上 只要牽涉到光碟片 都是非告訴乃論。也不管你是否販賣或贈送。只要是轉讓給別人,就構成著作權法九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商標法相關之刑責也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如果你說光碟片是要送人的,那最少成立著作權上的移轉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之重製物。
小弟現在在國外念書剛到這裡上課時因班上有多個國家來的同學老師想讓大家相互多了解多親近一點就丟出一個問題他把每個國家的名字寫在紙上給每位同學要他寫下對這個國家的印象後相互討論結果有一半左右的他國同學在Taiwan這一欄寫下Fake...指的就是盜版片及假貨等我還費力的用破英文為台灣辯護...我想問問以上有出言替樓主辯護的網友當你在國外人家問你"台灣是不是很多仿冒品?盜版遊戲?"這問題時你會怎麼回答?看了這一討論串我真的覺得很悲哀當他國都以愛用仿冒品來看待台灣時我們自己卻還是一堆人為使用盜版辯護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真的可以感受到樓主的心情..我也是別案件的苦主之一大宗的不抓..現在的鴿子只對小老百姓開刀現在鴿子只會釣魚..以前很嚮往鴿子這職業現在喔~套句前第一千金的話"我睡不好啦..我恨死他了啦..那種人..去X算了啦"
stish wrote:不知道有沒有人想要釣警察的?買幾片二手的正版,然後將PS2主機po上網賣,說有好幾片盜版要一起附送然後把警察釣出來後,說,阿我只剩正版了通通送給你算你賺到,你看警察要不要收下?不收就漏餡了,當場幹嚼警察擾民,並記下他的名字嚇唬他一下收下警察一定啞巴吃黃連,回去這筆帳還不知道怎麼報這樣應該蠻爽的(恕刪) 這樣的邏輯.....有點"肉包子打狗"的味道你賣他Ps2 二手.. 算2000元要"送"他5片盜版結果為了反釣警察..(送他原版的)多花了幾片原版的成本(二手的也要2000~3000吧)那...那真的不知道誰吃黃連隔天 ... 警察連報帳都不用 ...直接整套賣 3000!!
renter wrote:小弟現在在國外念書剛...(恕刪) 個人認為沒什麼好可恥的,時間會改變一切,時間也會讓人慢慢進步。時間會讓盜版減少,但不會讓盜版消失。盜版要少,除了加強法治觀念外,另外就是人人買的起。當國民所得到達兩三萬美金的時候,我不認為買一片一兩千的正版會多貴~這就像一桶原油14X美元,美國人覺得還好,有些窮國卻唉的要死一樣~你可以跟他說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發展背景,就像台灣近代發展背景中少有種族歧視、更沒有奴役過黑人一般、沒有校園槍擊、沒有奢侈的浪費地球資源(石油)。很容易反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