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在地檢署看到的是檢察官,不是法官。沒交保釋金是因為檢察官認為案情單純(小案件),所以只諭知限制住居或責付。
二、這件除了商標法以外,還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兩者構成要件不一樣,前者要「販賣」,後者只要「移轉所有權」、「散佈」、「陳列」、「持有」就成罪。
三、引用最高法院的見解:「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而所謂『陷害教唆』,則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前者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而後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你的情形屬於「釣魚」,不是「陷害教唆」,所以用警察陷害來做無罪答辯,機率較小。
四、你可以考慮主張「未遂」,因為警察沒有買受的真意,所以買賣尚未完成,但最後可能會被論以「意圖散佈而持有罪」。
五、本件是「光碟」,所以依著作權法第100條、第91條-1第3項,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六、訴訟過程可能被害人公司會出面,強迫你以高額賠償金和解,因為這是他們的重要收入,你自己考慮要不要和解,如果金額過高就算了,金額不高和解成立或許可以獲得緩刑。
七、不用請律師浪費錢,這種案件如果被起訴通常是簡易訴訟程序,一般不會開庭。在偵查中請律師只會開幾次偵查庭時出庭講幾句話,律師費五萬元起跳。被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要請律師又要五萬元。
八、以上純屬依我個人理解所做的建議,依照案情不同,或許會有不同結論,僅供參考。
聞聲 wrote:
請問哪一條法規提到盜...(恕刪)
版主所犯的著作權法部份是依 贈送盜版光碟為銷售過程之一部份
並非散播意圖...跟使用也無關
其實把它想簡單一點,
就是到電腦公司買電腦主機,
而電腦公司送您盜版的winxp還原片(或安裝片)
這樣電腦公司犯法嗎 ? 當然是!!!!
至於釣魚,還是很多網友不懂其意
版主已經將犯罪事證張貼於拍賣網站
買ps2主機,列舉送那些片子(可能還暗示其中並非合法版權)
買主應該也有問該光碟是燒的還是原版
版主應該也有回應它是燒錄片吧?或者警察去找版主時也有一併搜獲光碟片吧?
若警察喬裝買主而查獲賣主有贈送盜版片之事實,這一部份不能稱之為釣魚啦
若要真的是釣魚,應該是這樣子
警察: 買你主機有其它東西嗎 ?
賣主: 除配件外其它都沒有...
警察: 可以送幾片遊戲片嗎?
賣主: 我只有幾片燒別人的片子,但不能送你
警察: 送我幾片玩吧,不然我沒法玩
賣主: 好吧....
警察以誘使犯罪行為發生來破獲案件才能稱之為釣魚辦案
不能把警察依法查獲案件都統歸稱為釣魚...
那麼全台灣的數萬警察大家都要帶一支釣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