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3畫面靜止大當機,才四天,太誇張吧!!(3/14 1樓更新,已解決)

話說小弟四天前終於入手夢昧以求的ps3了,
二話不說,馬上買了超想玩的惡靈古堡5及雷霆4、密境等,
沒想到真正的遊玩時間才不到二天,
惡靈5居然玩到一半畫面整個靜止,等了半小時不動就是不動,手把也完全無法操控,
試了數十次婁試不爽,
現在只要一進入關卡,不到30秒畫面就會完全靜止,完全無法玩
隔天再試也是一樣,
試了雷霆4有好一點,但也是當!!

小弟已經非常注重散熱了,也格式化重新安裝再玩,
但完全沒改善,
店家也無法解,只好叫我送原廠。

小弟想請教各位神人,有聽過這種狀況嗎?
或是如何處理的呢?

老實說,小弟真的很想跟店家直接換貨,畢竟才買四天就發生這種狀況,
內心的真的是萬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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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更新,已解決

既然發文了,來跟各位交待一下進度:

問題發生後,小弟本來想溝通看能不能直接換機,
但業務承諾用專案處理,快速幫我維修。

我想了想,我的目的是要機子完全沒問題,換機只是方法其中之一,
而且連檢測都沒檢測就要人家換給你,於情於理未免有點強人所難,
畢竟對方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用壞的,
不如等檢測完再來要求換機,
再說我有自信絕不是我的問題,於是答應送修。

送修後幸好沒拖太久,第2天就聯絡我了,2天還能接受啦
到了檢修站,
維修人員說完全找不出問題,
小弟不信,也當場試了一下,居然完全沒當機,
二話不說馬上開心的拿回家玩,沒想到.......居然馬上當機==
是家裡磁場不合嗎

想了想,口說無憑,
乾脆我錄影下來給他們看,免得人家以為我來亂的,
錄完馬上聯絡業務,
幸好這位業務非常熱心負責,晚上8.9點了還讓小弟拿到他們公司去試,
一試之下果然還是當,
在我們兩人不斷交叉測試後,最後還是找不到問題,無解

終於在一番折騰後,最後決定幫小弟換機(,畢竟有問題是有目共睹的,
所以前兩天在PS3的陪伴下,渡過一個愉快的週休,
而且.......完全沒當機

老實說,一開始當機時才買4天,真正玩才2天,
要在下送修實在無法接受,
若不是店家及這位業務的服務周到,態度良好,
在下一定不計代價堅持換機。

小弟是個先禮後兵的人,
這整個過程中一直理直氣平,沒有情緒化的抱怨,還會互相開開玩笑,
而幸好對方也表現出非常負責的態度,消除在下的不安,
雖然遇到這種事很煩人,
但好在彼此的態度沒讓彼此更煩心,
如果我當時一昧的反彈、發洩我不滿的情緒,
就算事情最後能解決,
但心理上一定不會比現在圓滿平靜,
我相信所謂的圓滿解決,是包括心理這層面的,
快樂真的是需要智慧。

雖然過程有些曲折,但還是很高興事情能圓滿的解決,
感謝店休還陪我檢測的店家,
感謝陪我檢測到10.11點的業務,
也在此感謝各位大大的關心及建議
應該可以跟店家直接換新吧

才玩4天就會當機

7天以內不是都能換新嗎

還好我買都沒問題

但是PS3的散熱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沒這麼爛吧,我沒惡靈五,
我玩GT5跟一些遊戲都沒這種情形,
快拿回去換。
http://www.yourgamercards.net/trophy/2/tonykaiwai.png

飛觴 wrote:
話說小弟四天前終於入...(恕刪)


樓主是gt5同捆的嗎?

同捆的傳出很多災情了

趕工下的產品......
給樓主當參考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另外,也要請大家注意一下退換貨的相關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
沒有所謂的七日鑑賞期這種東西,
依消保法19條,只有「七日猶豫期間」。
消費者可在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或無條件退回商品,
不須負擔任何費用。若超過七日,則契約成立。

PS:現在因為大家都講以客為尊,
所以7天並不代表全部的店家都是。
有人3天、有人15天,.........。
當然也有比較有規模的公司,喊著30天內皆可退換貨。
(有的特價品是無法做退換貨的喔!)
請大家購物前,要看清楚標示、或問一下服務人員,比較保險。
2:消保法的七日猶豫期間,不是任何買賣都適用。
依消保法19條只有「特種買賣」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
一般商店的買賣,不適用之。
3:「特種買賣」在消保法定義的很清楚,總共只有兩種。
一種是消保法第2條、第10項的郵購買賣(含電視購物),
另一種是消保法第2條、第11項的訪問買賣(含電話推銷)。
換言之,一般大眾所認知的無條件退換貨,
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買賣的形式是屬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
才能向商家做無條件退換貨的要求。



換而言之..其實~如您ps3是去小賣店內直接購買,即不屬於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
退貨一定肯受刁難...況且目前彷間一般小賣店...是不太讓客人換貨的..(知名店家例外)

如果你今天是到xx3c...則變成可以換貨..因為它開出的發票上會註明..


建議您可到台灣sony..詢問此事該如何處理..因為他們是企業經營者..消保法也有相關規定..通常..是會處理的..不彷試試..

LEON HAUNG wrote:
給樓主當參考第十九條...(恕刪)


感謝大大如此詳盡的回答

我會再和店家及經銷協商看看的。
有嗎?我的也是同捆的,目前是只玩gt5和戰無3z,gt5掛b模式也掛好多次了也都沒怎樣.....

HP153 wrote:
樓主是gt5同捆的嗎...(恕刪)


不是同捆的哦,看來是機王吧

飛觴 wrote:
不是同捆的哦,看來是...(恕刪)

買到雞王+1...
LEON HAUNG wrote:
給樓主當參考第十九條...(恕刪)

你把消費者保護法針對郵購或訪問買賣的 "七日猶豫期間" 退貨規定,
擴大引申解釋為一般實體店面購買沒有 "瑕疵品退換貨" 的權利,
這樣是不對的.

依民法規定, 在商品有瑕疵時, 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
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
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
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
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瑕疵者,不適用之。」

Google 到的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因此, 如果樓主的主機確定為瑕疵品.
他是有權利主張換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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