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權級(正確用語是位階)還要高?
3.行人站在路邊拍照會危害機車騎士生命、身體,所以可以不用迴避?
請不要用一知半解的直覺來解讀我們的法律。根本風馬牛不相干。
CcCManCcC wrote:
法律會講求動機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提的只是處罰條例,這個刑法比你的權級還要高,騎士只是口頭勸戒,並沒啥過當問題笑
而且的確對方佔據路中央拍照,已經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