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車隊風櫃嘴又惹事了??上東森了

1.法律會講求動機,不看故意過失?
2.刑法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權級(正確用語是位階)還要高?
3.行人站在路邊拍照會危害機車騎士生命、身體,所以可以不用迴避?

請不要用一知半解的直覺來解讀我們的法律。根本風馬牛不相干。

CcCManCcC wrote:
法律會講求動機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提的只是處罰條例,這個刑法比你的權級還要高,騎士只是口頭勸戒,並沒啥過當問題笑
而且的確對方佔據路中央拍照,已經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
請問你是實務工作者嗎?還是你是法律系畢業?
都不是的話,請不要一知半解的引用法律條文。
因為根本就是東扯西湊,跟怎個事件毫不相關。
CcCManCcC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自己去研究
不用把道路處罰條例凌駕於刑法上

怨念聚合體 wrote:
一個違規,一個理盲...(恕刪)



大概就這種感覺
感謝偉大的監視器和行車錄影裝置的發明
Bala12345 wrote:
今天是一位機車騎士按喇叭,所以有人把風向帶到按喇叭這件事情上
但是按不按喇叭跟單車騎士有沒有違法是兩件事情。

如果今天是一位機車騎士因為閃避而摔車受傷住院
警察來做筆錄,後續提出告訴刑事民事,判決結果出來再來說單車與機車騎士有沒有違法
如果有這種判例也請提出一下,不然好像要兩位律師在鬥法

這種判例多得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5920
2017-10-18 11:06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行人亂過馬路遭判刑又一例!
盧姓婦人亂過馬路,害蔡姓騎士摔車受傷,審理竟辯稱,蔡未注意車前狀況,還要求鑑定事故原因,但均遭法官打臉,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5萬罰金。
------


那群單車騎士在馬路上拍照的作法當然是違規的
若是因此害人摔車,法院自然會給他應得的懲罰
但這不代表機車騎士就可以因為這個原因,去做其他違規事項而可以免責

他違規按喇叭跟違規停車是不爭事實,不能噹嗎?
法律跟道理,是對方的規則,同時也是他的規則
既然他能噹人那別人也能噹他,所以噹人前,最好確定自己是乾淨的
兩邊都可以開罰
但應該也是不痛不癢吧!!!
看了上述的"法律見解" 真的讓人吃驚
沒想到連法律基本的阻卻違法
(引用的人,是否知道這是當無法條可用時,才會進入的狀況?)
都被當成經常法來使用
真的是不可思議

這件case 分成三個部分
1. 違規的行人
2. 違例的機車騎士
3. 公開的侮辱

首先1 的部分,正如之前所寫
行人有絕對路權,不可能違例成立,雖然觀點不佳,但是確實是事實
有人說車輛在道路有路權,但是,以客觀情境論之,那裡確實是道路交會處
行人的路權是大於機車 汽車

再來2 的部分,確實長按喇叭,也無"正確理由"
(長按喇叭 依照一般做法是 當你短按無效後,才會進入的狀況之一,但是 顯然騎士沒有"短按"警告過)
這個如果被舉發,是很可能罰款的

最後 公開的汙辱
這個在錄影畫面中顯然可見,且為公開場合
所以 應該也會成立

-----
再來 這裡會說 刻意撞人 或 因行人導致傷害
基本上 法律討論中 不會去營造情境入罪
所以 沒發生的事情是無法論罪的 ....
當然就不可能有處罰 或者是賠償狀況

我一開始就說 我不會覺得自行車騎士的做法是對的
但是 當以違例的做法作為示威的手段時
機車騎士就已經失去了立場去做合法的要求了

另外 我跟這個車隊的人完全不認識
沒同騎過 也沒看過....
ALH wrote:
1.法律會講求動機,不...(恕刪)


法律是講求動機
非有意的忘記付帳拿走貨品、或是同樣能開同款車的鑰匙騎走人家的車,不會被判竊盜阿,沒犯意
如果有故意,那就是竊盜了。
竊盜部份沒過失竊盜這條才對。殺人和傷害是有過失,所以要看事件嚕

騎士叭喇叭示警+煞停,光煞停本身就是迴避的一種,並沒有規定說一定要S型閃避才叫迴避
煞停下來罵個兩句也人之常情,就像丟顆球到大馬路上害車子全部煞停,絕對有駕駛開窗罵人。
後面被人擋住車頭沒得閃也沒辦法,有很多方式可以說

不管是否東湊西湊,講法律本來就是兩邊壓來壓去
沒人規定一定要法學相關才能談這個


而且講難聽點,用私人角度來看這是
某些人違規在先,先去影響他人
怎樣我都會先偏袒機車騎士,目前怎看騎士行為也沒過火,也沒下車打人,也沒抄傢伙,也不是刻意去攔車等等之類的,口頭罵一罵是一般人都會做的事情

dgame wrote:
看了上述的'法律見...(恕刪)


我倒覺得行人有"絕對路權"
是看情況的
如果有絕對路權就不會有判例是行人闖分隔島被撞死,判死者家屬賠駕駛的案例
絕對兩次應該就能像火車路權一樣霸道

更別說這部影片清晰知道,是在馬路中間拍照,並非正常使用道路通行
所以路權這部份還是有爭議的
dgame wrote:
首先1 的部分,正如之前所寫
行人有絕對路權,不可能違例成立,雖然觀點不佳,但是確實是事實
有人說車輛在道路有路權,但是,以客觀情境論之,那裡確實是道路交會處
行人的路權是大於機車 汽車


看完您的敘述 我再回去看一次影片...

如果是道路交會處的定義 應該是影片中 後面那一群單車吧?

拍攝照的那位 所站的位置路中央了(影片一開始有雙黃線來看)
這樣也能算道路交會處?? 所以那位拍照的卻擁有較大的路權???

這的部分有點不解 如果這樣都可以判定為道路交會處?
如果說後方那一團在路面邊線的 判定是道路交會處 我覺得ok
站路中央的路障 可以判定道路交會處 我覺得很扯...

CcCManCcC wrote:
法律是講求動機非有...(恕刪)

"路權" 是看情況的
所以才會有責任分擔時的比例

但是"絕對路權"不是看情況的
https://www.i-law.com.tw/1060225.html

這個見解提出,就是當無標誌道路交會時
所有汽 機車駕駛本就應該放慢速度
注意環境
而行人是"無須"做出這樣的動作的

這個前提是假設:
行人不會刻意尋死
行人會是車禍最大受害者

於是乎 當上述兩條件不成立時
才會不看"絕對路權"的
前者先不論
後者 是有判例 當行人無傷發生時
車輛因為迴避導致駕駛受傷損害
這時候 駕駛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但是 顯然這個狀況不適於此
因為 那個機車駕駛是有放慢速度
所以兩造具無受傷
這樣既無賠償 亦無損失
所以 以此論路權是沒有意義的

唯一可以討論是行人是否會因此受罰
所以我才說以客觀環境論之
行人也不會因此受罰
dgame wrote:
'路權' 是看情況...(恕刪)


其實我覺得此案例行人應該會被受罰
畢竟,影片自己說明了不是使用道路在通行,而是攝影
佔用道路攝影,算不算正當使用道路,這就....我想大家應該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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