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男情歌 wrote:
對嗎,納麼認真做啥?
考機車駕照上寫一般道路速限30(如果我沒記錯..)
誰照那個騎,
單車認真點騎都比它快
更別說其它鳥規定
只是善意提醒:
這樣想不太好哦!
畢竟沒事時就沒事,
發生狀況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會直接被推定「有過失」
「有過失」會怎樣呢?
1.撞到別人賠很大,自己有損失也要自己吞 (不過如果對方也有過失的話,可以扣掉對方過失比例的部分);
2.被別人撞到,可以獲得的賠償要扣掉自己過失的比例,萬一自己過失比例比對方高,不但「no 術」,還要反過來賠對方。
就這樣想:
「遵守規定是讓自己在狀況發生時立於不敗之地」
祝大家騎車都快快樂樂,平平安安~

ps. 關於速限的規定: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1.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2.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真正的事實,在事情發生的瞬間就永遠的消逝而成為過去;除了上帝,沒有人能重現當時的全部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