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感謝提供但這案例當事人的行為不屬於行人所以不適用吧~ALH wrote:刑事上,是看行為人...(恕刪) 所以囉才有那條第94條第三項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
下車走路就是行人了, 跟自行車有甚麼關係?從Benz下來拍照, 難道就要討伐Benz嗎?這是三叉路口, 法律上行人在路口有絕大的路權.沒有號誌的路口, 行人路權更是大, 因為此時行人不會違反交通號誌(因為根本沒有)之前不是有個慢跑者闖紅燈被車撞的新聞? 結果車輛要負擔六成責任, 引起不少討論, 就可知行人路權有多大.至於前幾樓所說的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其實也沒違反, 這邊是無號誌路口, 也非交通頻繁之道路, 拍照出現在道路幾秒也不足以阻礙交通.所以並沒有違規, 就算退一萬步當違規, 罰款很低, 責任也輕.行人不會因為拍照拿手機就變成不是行人.跑步是行人, 倒立走是行人, 喝醉酒也是行人.不相信的話, 路上有什麼你覺得不算行人的人你不妨去撞撞看啊?是人就是行人, 不會因為耍白癡就變成不是人, 你撞他就是要負責.高速公路上撞到人都可能有責任了, 為何你認為路口沒有?總之, 路口的行人路權無敵大, 只有火車輕軌能挑戰.擋在路上很白目, 但是法律就是有賦予行人白目的權力.你敢撞他, 責任會在你.至於這種長按喇叭方式根本是挑釁, 實在不足取, 誰被這樣按都會生氣.何況人家路權可是比你大, 路口你就是要禮讓行人.很多人看不慣自行車騎士動輒違規, 以至於看到影片就見縫插針.這是自行車騎士該反省的地方, 市區該停就停不要硬闖, 不該讓大眾有不良觀感.
路中拍照就是下流無誤在路邊拍照很難嗎?找個有空地的路邊拍照很難嗎?對高級公路車手們的確很難自己違法在先又見笑轉生氣氣一堆自以為買了高級跑車、重機、公路車就能無法無天?連在路中拍照這種事都做得出來平常的騎乘行為會多守法!?低素質的人不會只做這一件
llancelot wrote:請問這是哪個「有名」的社團?我騎自行車經常遇到這群人,霸佔全自行車道競速、狹窄盲彎並排騎車、天色暗沒掛車燈......種種危險行為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讓人不勝其擾。 這種狀況不一定要社團才會,很常見一群人一同騎車時就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