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請尊重攝影者照片權益

著作權 與 肖像權

我還沒去查 所以無法解釋

但是請勿將照片使用在商業用途,僅提供個人使用!-------這句話是重點

個人使用的定義=不公開 只能自已觀賞---限定一個人看吧

網路=公開場合

著作權=作者本身 文章 作品 .......等 不能模仿 或抄襲

肖像權=本人自身的權益

簽名=自己的暱稱 或是名子

作者的簽名 與 被拍照者本身的簽名.......... 那是誰對誰錯呢 ----------我真的不懂

看你的論點 從哪方切入 解讀就有所不同 ------天與地的差別


ps1.真羨慕 被訪問的網友 一輩子的回憶 要好好保存 記得要備份起來喔
2.尊重對方 -------基本原則
3.如果不尊重------- 就ooxx
4.請勿筆戰 純卻討論 因為好奇所已發文
那也請你尊重我們的肖像權....別亂照...照你朋友就好....謝謝!!!
其實我比較想說的是,如果我是那些被你拍的人...OS:我又沒叫你拍我,你拍了我又說我可以無償拿去用,我拿去用了你又講說怎樣怎樣的....

那你拍我又讓我拿去用的目的是什麼?想打開你的知名度嗎?很抱歉,我是這樣想的

所以你說你不會再PO任何照片在01,我是百分百的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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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拍了人家的照片,我給了人家之後,我就不會管人家要怎麼用,只要他不要在公開場合罵我說怎麼拍的那麼差...之類侮辱人的話就好,至於他是不是要把我拍他的照片拿去廁所當廁紙,老實說,他開心就好~
我愛01

那樓主以後就不要拍了啊
拍別人的照片放到網路讓人觀看
也沒有徵求過被拍到的人的同意
這樣做雖然在法律上不一定有IPR的問題
但是
如果我是被拍的人
我一定會很不爽
加上你也不爽照片被拿來用
與其如此
哪你以後就不要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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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攝影的人認為自己很厲害

某攝影師看到我的菜色很好就過來直接拍
有經過我的同意嗎?
還是說餐廳是公開場所
就可以肆無忌憚地來拍????不用尊重別人??!!!

但是請勿將照片使用在商業用途,僅提供個人使用!-------這句話是重點

這句話真的是重點喔,
請大大們回文前,可以多思考一下,
對大家的討論會較有幫助
路邊拍人叫做不尊重.....許多騎車比賽的人,不想被拍時,都會自己頭低過去,也有些在遠方叫我不要拍,看到跟聽到這些問題時,我也沒再拍。拍的好不好見仁見智,不想被拍有不想的解決方法,而我有相機,不代表我什麼都會拍!

打知名度?老實說,用這種文打知名度會不會太無聊了點?會增加我什麼知名度?從第一篇文章所說的問題,很簡單的就是作品使用尊重而已,搞到跟知名度有關?那我是不是要投稿一週刊比較快?

另外我非常想說的是,有幾位一直在那很尖銳的說,肖像權問題,你就不要拍我呀!我很想問的是,我有拍到你嗎?我去拍照時,不要拍到你?請問您是那位???

可不可以麻煩那些連問題都沒搞清楚就在肖像權一直打轉的人,以及叫我不要拍的人,麻煩你把頭遮住,我也不想拍你......。

我第一篇發文,所說的問題已經很清楚,後續文也說的更清楚,看都沒再看就在亂開槍,拿我照片用的人,也是一位平面攝影工作者,也在自己BLOG裡面經營攝影收費工作。第一篇我說的很清楚。

算了,01風氣就是如此,隨便亂開槍,開死一個算一個,有用的問題,都變成是來這找渣的!
instagram:www.instagram.com/jeromezhan/
著作權與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10.19.完成 最近更新 98.07.21.)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關於相片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很多人因為弄不清楚,而發生了許多紛爭。

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視不同情形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著作權或是人格權,都不待申請,著作權自著作完成而取得,人格權則自自然人之出生而自動取得。

對於人像的使用,可能透過圖案、相片而進行,卻應與圖案、相片之著作權作區分。使用圖案、相片中之人像,除了涉及肖像權,亦另外涉及著作權問題,所以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

一般人當然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所以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攝影後,未經同意而於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例如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所以,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例如選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就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至於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大,縱使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利用自己所拍攝的相片,若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任意利用自己所拍攝的該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仍可能構成侵害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例如攝影社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將該公眾人物到店裡照的全家福或個人照放置於展示櫥窗以招徠顧客。

對於利用不是自己所攝影的別人的相片,使用上就要更小心。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相片,就任意使用,也不能因為是該公眾人物自己所交給的相片,就認為沒有問題,因為,雖然沒有肖像權的問題,相片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仍要考量。

鈔票上的人像,不管是圖案或相片,都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加以利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鈔票上的那個人,當然也享有肖像權,但因為其通常都是公眾人物,除非不當使用,否則應較難主張肖像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


來源出處: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25
法律系美女爭肖像權,打贏官司!〈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國內某間大學的法律系女學生,打工當攝影網站的模特兒,沒想到網站站長未經同意就把照片轉手給出版社使用,女學生不滿自己的照片被出版社任意刊登,侵犯肖像權,一狀告上法院獲得勝訴,網站站主須賠償八萬塊,書商須撤換所有照片。儘管改版撤照片工程浩大,出版社表示願意誠意和解,該名女學生則等待一份遲來的道歉和尊重,兩方都期待誠懇化解這場風波。
  該名法律系的女學生在九十三年七月,以三千塊酬勞答應擔任攝影網站模特兒,沒想到幾個月後看到自己的照片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刊登在攝影工具書上面。該名女學生表示,她同意將照片使用於網站上有關攝影交流的部分,但不包括超過網站的範圍。她說:「肖像權是我人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的人格不能被別人撼動。」。女學生表示,這場官司打的辛苦,不但負債,還花了她整整一年時間,終於贏得勝訴,自己簡直就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法律教室:
  按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惟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乃法律之基本原則,而肖像權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之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為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應以著重人格權之「人」的要素之肖像權的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次按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是以,即便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對於他人之照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在未獲得該他人之同意前,如果將之對外散播,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此為人格權一種)之侵害。該被侵害之人不但可以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且依法對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本案新聞中之出版社及網站業者未經女學生同意擅自授權出版社出版系爭書籍及所附光碟,致不特定人可將系爭肖像透過所附光碟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致女學生處於擔心她的肖像是否會遭人利用,是否會遭塗改後轉傳之狀態,並導致女學生家庭失和,法院則認為出版社及網站經營業者侵害女學生的肖像人格權之情節係屬重大,因此判決網站站主須賠償八萬塊,書商須撤換所有照片。

出處: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17

肖像權 解說!!!
出處:http://tw.myblog.yahoo.com/alex2691229/article?mid=37&prev=-1&next=4
分類:Life
2009/06/10 00:51

肖像權被歸類為法律上的「人格權」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法律特別規定保護肖像權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特別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其中不得攝影一項,不只為維持法庭審判的秩序,更寓意有維護嫌犯及證人肖像權之旨。同法第九十五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至妨害法律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即在制裁藐視法庭者。

我國電視新聞之攝影記者,常守候於法庭門外,利用他人進出法庭的空隙對法庭內攝影,或在刑事案件嫌犯進入或離開法庭時加以拍攝,有違上開法律規範的目的。
instagram:www.instagram.com/jeromezhan/
依我所聞 樓主的意思是他會在公開的比賽活動中照相
然後放在網路上供人閱覽或下載取得原始檔,不想被曝光的他也從善如流移除
他只是不喜歡自己的作品被人取用後又據為己有,義正詞嚴的說那是自己拍的!
從頭至尾我所見所聞樓主皆是如此意涵
魔人們把事情的焦點模糊掉,窮追猛打!我是不懂這牽涉私人恩怨還是社會風氣原本如此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3321/2005/01/24/421@432492.htm

所以Steve McCurry違反了肖像權了 wwww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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