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l wrote:其實還好吧所謂的合不...(恕刪) 同意,此件如果搞大以後會令有意認養者卻步因為連非故意讓動物走失都要賠錢萬一生病死亡呢?是不是又被質疑不用心照顧然後要求賠錢.賠得錢又進誰的口袋?l wrote:呵呵 恭喜本篇討論串...(恕刪) 像這樣往往罵到自己,豈不是自己承認不是人,如果不是人那他是什麼?難道是千年狐狸精.
swiber71 wrote:愛貓到愛到拒買中國時報(恕刪) 喔哈喔哈哈喔哈哈哈!!!!!愛貓愛到拒買中國時報你帶走了我今天的第一抹笑容嚴格說起來我也是拒買中時的一員我爸只看自由時報我只看蘋果日報的啦這真的很aristocracy wrote: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重...(恕刪) 看了看內文,就算是道歉聲明也是針對動保協會而不是針對那群人所謂的不實報導也不是針對這一位愛心破表的劉小姐只是中時為了未先查證劉小姐所屬單位就做出報導道歉而已
我看到這篇新聞的真的很訝異,我自己本身有三隻貓,養了4年多囉!期間也是有走丟,大門沒關好跑出去,難道這樣也算故意丟棄嗎= =感覺志工有點誇張過頭,志工的目的??應該不是要爭那10W,有時間趕快去附近找找貓,還比較實在!領養貓的愛心人事,下次這種不平等的契約就別簽了,日子這麼長,誰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改天貓咪自己開窗跑出去也要算您的,怎麼賠的完!
不管誰對誰錯,發生 這件事(都上報了),對於想要認養動物的人一定都會卻步,而且送養者要求賠償10萬,我覺得太多了,10萬!!!對一般上班族來說要2-3個月不吃不喝才有,甚至3-4個月,如果程女為了那10萬而想不開,那程女的家人是不是要找那志工要人不是說要求賠錢不對,在金額上也要評估一下,或者叫程女也當志工,讓他了解志工的辛苦...對於切結書上的條例問題,我朋友曾經就有向送養人說條例上有不合理的地方,結果得到的答覆就是......被狂罵一頓
winson0508 wrote:我朋友曾經就有向送養人說條例上有不合理的地方, ...(恕刪) 正常 他會說: 誰叫你要跟他養 又沒強迫你簽所以因為沒強迫 所以自己是公平?如果是我 能寫別人就寫別人 為何要加註自己 呵呵還好我有幫我朋友拗回來改要不然還真的傻傻簽下去就完了這些人的謬論往往如此然而契約之法律行為 則不管這些 只要簽了就生效
其實兩邊都有問題...貓是會走失的,我家的貓曾經趁我娘倒垃圾時跑出去,後來在我家旁邊的防火巷找到原告說為何被告自己養的貓不會走失,兩隻認養的貓卻走失了我想原告自己應該也很了解,流浪或非純種的貓或狗,大多保有原始貓狗的特性本性並不是很"乖",尤其是貓(詳情查看89期的科學人雜誌)我家的狗是認養的,從小小隻就開始養了,每次出去那種活潑的特性和有品種的狗完全不一樣因為我個人是採自由政策(每天待在家20個小時已經夠牠悶了),出去一陣子大多會把鍊子解開讓他跑一跑但只要幾乎一不注意,他就會跑不見,每次都要找很久,但也發現,野狗流竄的地方特別容易找到他他不乖嗎??也不是...我了解那是動物的天性...個人認為兩造的說詞都有瑕疵的地方,退一步把事情解決不是比較好??大家也別亂毒舌了,哪天你馬子或凱子養了一隻不是貓或狗的動物,那可更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