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ologie wrote:
說得沒錯啊~這裏不一...(恕刪)
自然平衡?? 那種東西不是天天在你我身邊上演嗎?
不然你以為那些吸毒的搶劫的哪來的 不然妳老爸為何不是李嘉誠
老話一句 有那個瀉藥 就要有那個屁股
有本事自己帶回家養
別人家的門不是你家的
台中小康 wrote:
很多餵養流浪動物之人都沒有公德心,
他們只想餵,
但不顧附近環境居民的影響,
建議樓主依動物保護法通知縣市政府動物收容所來補抓流浪動物。
並建議樓主架設監視設備將餵養人拍下,
並通知環保局人員於其餵養時段前來取締,
主管機關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或第9款,
任何人不得於主管機關(即環保局)指定清除地區(如公園甚至全市區都是)以食物污染地面之方式餵養流浪狗,
或是餵養流浪狗或貓造成附近環境衛生髒亂(如狗、貓毛糞便污染環境),
如有以上情事主管機關即可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處行為人(即餵養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可按日連續處罰。
法條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更嚴重的是餵養的狗或貓如會傷人或造成附近居民安全疑慮,
警察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之規定處餵養人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法條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