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c_tw wrote:
為何不能撿到後直接送警察局.最沒爭議
原則上
拾得動產要到警察局備案
以法律來說
備案對拾得者有絕對的好處
除了表明無意圖據為所有外
更有可能進而合法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主張留置權
從這個角度來看
備案是拾得遺失物的最佳處理方式
遺失之寵物應屬民法上之動產
拾得者理應到警局備案
然而實務上
警察通常不予受理 (當然,我知道也有警察會受理)
因為警局不留置活體生物 (相信大部分的警察都是熱心負責不踢皮球的,但苦無多餘人力與預算照顧6個月)
所以會請拾得者將流浪貓狗帶到流浪動物之家備案
由流浪動物之家公告招領
因此帶到流浪動物之家備案與帶到警局備案有同樣的法律效果
如有錯誤
煩請不吝指正
hdc_tw wrote:
撿到的人要去送掃描+通知飼主 或者 送到相關單位...有空閒的愛心人士去做吧
那我只好裝沒看到.我要為這五斗米汲汲於生活的瑣碎事
jaychou72 wrote:
連撿一隻狗都這麼麻煩...(恕刪)
其實我本來要寫上第四點:
如果嫌以上三點太過麻煩,請遵照老祖宗的教誨—路不拾遺,讓生命自己找出路
但是顧慮到部分人士的感受
就刪掉了
而前三點的目的在於表達認養領養有方式有程序
切勿私自收養或送養
如果擔心被當作犯罪嫌疑犯
消極不作為也是一種辦法
尤其對於現在這個社會而言更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不過不論是積極地兼善天下或是消極地獨善其身
我想沒有所謂的是非對錯
只是人生的一種選擇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