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別跟"愛狗人士"講了你講了再多道理,舉出再多法律,他們也都是視而不見!他們的心中只有: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狗死了好可憐喔~給"愛狗人士":不是我們愛跟你們吵,而是你們沒辦法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來看待一件事!
bigmouw wrote:可是寶媽根本不是所有人是否是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則有所疑慮因為他只是餵食 抱歉這部分狗媽確實有不對的地方這隻是他養在身邊 有植入晶片的狗狗所以這部分狗媽確實有錯可能是我寫的太多讓大大亂了對不起了
bigmouw wrote:而且其尚須考量是否故意以及其行為事實如果狗媽的行為(姑且不論是否是狗媽是狗的所有以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該當的話那各位違規停車的駕駛者都該當了只是一個停在正中央一個停在比較靠邊邊更不需要說狗媽無此種損壞及壅塞道路的結果產生 沒發生車禍當然大家都裝做沒事阿難道你沒看過為了閃一隻狗去撞山撞電線桿死亡的案例嗎你要為了閃一隻狗失控去撞死還是撞死那隻狗在停下來追究主人的責任這篇一面倒的是車主沒追究狗主責任就不錯了還上網人肉搜索車主
DY wrote:既然不是"愛媽"飼養...(恕刪) 那已經是法院認定的問題了有時候可能是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開會議討論的法律問題不過就行政法來講如果就實務面本國的動保法(還有其他很多的法律)是寫好玩的當要引用的時候漏洞百出如果不是很明確還是要回歸到民法狗媽是否是飼養人 有植晶片(行政上方便管理不代表就是飼養人或是所有權成立或是生效要件例如汽車買賣過戶只是行政上的管理方便不代表買賣不成立未過戶的車子買方為新所有人賣方已經喪失所有全)是否就是所有人(所有權的定義再加上無主物之先佔是否)或是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狗媽有實際管跟領嗎(餵食的動作是否是管領之人思考面來講如果解釋上很有問題其是否等同於民法上的佔有之人民法上的佔有人定義就是事實上佔有管理之人都很有問題這方面農委會也未做解釋)先確定狗媽是否是飼養人才能決定是否有下列法條的適用
這位林小姐還是倪x娟小姐你可以告訴你們所謂的愛媽其實只是照顧一隻狗的狗媽,他真的不配稱為愛媽,也請大家改稱為照顧小狗的媽媽,沒有愛心的媽媽怎麼配叫愛媽,請你叫照顧小狗的媽應該這一切要結束了,別再引起大家的反感,還是倪x娟小姐你不願意放過那個車主,我真的好奇?是不是等全台灣的人對保護動物產生了不好的觀感的時候,你在收手嗎,你認為是值得嗎?
麥香嚴選奶茶 wrote:沒發生車禍當然大家都...(恕刪) 首先你還是在假設性的問題打轉我之前有說了我只是就這個案例就法律條文提出一些個人想法如果要假設那扯不完了你可以假設如果出車禍其他人也可以假設搞不好駕駛酒嫁故意去撞路邊的狗的時候該怎麼辦一個案例一個討論別再做假設性的他案推演又今天我沒贊成也沒反對人肉搜索是對還是不對法律沒有明文限制下每個人都有行動的自由包括人肉搜索在內而其中是否有牽涉到隱私這是個很大的文章我之前有討論過隱私的定義也是在所謂的人肉搜索上是否事涉隱私愛狗人士有他的正義的大旗反愛狗人士也有就好比抽菸人士有他的人權董氏基金會也有他的正義大旗將抽菸污名化在路上出事本來就是過失跟與有過失的問題從來就不是0跟1的問題在路上撞死人就一定理虧嗎再路上被撞的就一定是站在理直氣壯的一方嗎法院判決從來就不是0跟1而是考量過失故義與有過失的較量不過沒辦法一般人的思考就是0跟1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