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隻可憐的小白狗....靠吃垃圾維生....


Cockle wrote:
人家至少領養了一隻


嘴砲也能信? 請他 po 幾張照片來看看再說。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sj1940 wrote:
嘴砲也能信? 請他 po 幾張照片來看看再說。...(恕刪)

有沒有這麼不相信人
http://whmnxz.blogspot.com/ 歡迎參觀~ http://www.flickr.com/photos/whmnxz_liu/
我只看一樓的文,因為後面好像都是砲文


我只想說你餵牠只是打著正義口號的殘忍

動物如果不懂的生存,就是淘汰

你能餵牠多久? 到牠死? 那請帶走牠

如果不行,你餵牠一次就是再害牠一次

Cockle wrote:
有沒有這麼不相信人


沒有,但有些人的言行讓人不太能信。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希望有真正的好心人把牠們帶走..




有些人還真敢
不知道人家是會丟雞蛋的人嘛
小心被砸喔
sj1940 wrote:
大大,您是根據哪一國的法律?哪一條?哪一款? 要不要查清楚再來掰? 不然會讓人覺得您信口雌黃,沒公信力哦。

先說好,大家應該都住在台灣吧? 所以不要跟我說這是烏魯木齊的法律,對不起,台灣不適用。

PS. 我知道烏魯木齊不是國家,這是在比喻有人烏魯木齊,胡搞瞎掰

法律條文是很嚴謹,字字計較,不能憑印象或感覺自行解讀擴張的呦。

要講"法"? 查清楚再來啦,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所有流浪狗撲殺都是依據
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5項或第6項執行的.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條文都貼出來了請自行理解,尤其是第6項,不想浪費時間跟你解釋.

另外告訴你一個常識.
撲殺完的寵物清潔隊是以"廢棄物處理法"來執行的.


你不用發私人訊息給我跟討論群又一樣,很浪費空間耶,
寫那麼多字又沒有重點.

對不起是我沒說清楚
我是在4年前領養一隻被遺棄的混種拉拉
雖然混種
但還是一隻狗
不是這一次
這一次那三隻小白我一隻也沒領養
我自己能力有限
我只能救一條流浪狗
其餘的
有好心的就領養回去吧
讓牠在街頭流浪也不是辦法
餵養一次之後呢??
愛狗的心人皆有之
在街頭的就讓牠走該走的命運
不領養只餵養
那不是你家的地也不是我家的

做社會的一份子
盡點心力去幫助還有很多要幫助的事
就像我前面講的
弱勢家庭、沒有營養午餐的小孩等
省下那些狗糧
積少成多
去幫助人類吧...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別再發私訊給我
每個人都有發言權
畢竟這是公開的討論版

至於想嚇我威脅我的
就省省吧
無聊.....
jrta1597 wrote:
所有流浪狗撲殺都是依據
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5項或第6項執行的.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麻煩你,法條看清楚,第20條有第5項、第6項哦? 是您自己修訂的?

我在81F就說過了:
"法律條文是很嚴謹,字字計較,不能憑印象或感覺自行解讀擴張的呦。
要講"法"? 查清楚再來啦,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拜託你,別一直鬧笑話了。
真是又好氣又好笑。

sj1940 wrote:
jrta1597 wrote:
無主之狗依法可以捕捉撲殺.


大大,您是根據哪一國的法律?哪一條?哪一款?


看清楚問題再來回答好嗎?
有人問你原因嗎?

請針對你自己說的"無主之狗依法可以捕捉撲殺",說明出自哪一國的法律?哪一條?哪一款?
同樣的問題問第2次囉。

連題目都搞不清楚,很糟。

如你所願,本文未同時 PM 給你,但別拿來當藉口說你不知道自己答非所問所以沒回來解答啊。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老實說,就是因為這條條文規定,
否則,還真想建議將貓犬也列入食物的範圍,
減少流浪貓犬的問題!!
小插曲懶人整理包

Cockle wrote:
人家至少領養了一隻
比起只出嘴巴人好多了

sj1940 wrote:
嘴砲也能信? 請他 po 幾張照片來看看再說。

Cockle wrote:
有沒有這麼不相信人

sj1940 wrote:
沒有,但有些人的言行讓人不太能信。

m531215 wrote:
對不起是我沒說清楚
我是在4年前領養一隻被遺棄的混種拉拉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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