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注: 遭汽車駕撞死的小黑狗 請幫忙解析車號

to RS,

跟您道個歉,小弟我沒仔細爬文.

另外您的中文比我好太多啦.
我的鍵盤只有英文,回中文打的很辛苦.

跟那個J...T不是同個人啦. 他是拿nikon的. 我是拿sony的.
hslds wrote:
狗不是在路上奔跑或突然使人閃避不及,而是躺在路邊,跟新聞上的案件不得相提併論,
況且狗狗已植晶片,代表飼主能為其行為負責,與此新聞案件殊非相同.

你們只是想避重就輕而已,新聞上的案件都被你們當成狗屁不得相提併論,
那你們說的是不是都是狗屁。
晶片又如何,飼主能為其行為負責又如何
假設駕駛閃狗而撞死人,或是駕駛者死亡,你們要負多少責任,對方才活的起來?
假設有一天你走在路上被車撞死,對方要負多少責任,你才會活起來?

hslds wrote:
一件事情的發生不一定是單方的錯,而雙方都各有其應負的責任,就萬容狗狗事件若飼主有違行政法令的部份,飼主會欣然承受,但汽車駕駛人在行駛時本來就有相關的注意義務,若今天是一個媽媽不小心讓未成年小孩子跑出路邊被車撞死了也要把所有責任歸責於母親嗎? 當然不是,而是會去評估彼此雙方應各自負擔多少責任.
今天不管如何,台灣有法律,一切就交給法律處理,對於沒有晶片的狗,是否該思考政府未盡責去落實寵物登記制度,源頭沒做好,而讓後面有可能衍生的責任問題無法獲得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萬容狗狗事件,飼主該負的責任不會閃避,但我們只想找出這位車主了解真相,我相信飼主也會因為這次事件在日後飼養觀念上會有所改進.

我認為不是只有”飼養觀念”上,而是”愛狗人士觀念”上,
就是有這種容易失去理性的人,才會把事情搞這麼大,浪費社會大眾資源
jason-hsiao wrote:
to RS,跟您道個...(恕刪)


我也不好意思~~~~剛剛看了第二次你的文章

覺得應該是單純沒看清楚, 所以我把文改掉了...............呵呵
h130646 wrote:
他們愛狗勝過愛人(恕刪)



RS~動感臘腸wrote:
告訴你, 老子跟小孩一樣重要 但是大於狗............ 你如果覺得你跟狗一樣重要, 那我門就很不好意思啦

小學數學 X=y>z=m


我不太認同上面二個大大的說法!

第1:他們根本沒愛人,只愛狗而已
第2:我代入公式後是得出 老子=小孩>>>>>>>>>>>>>中間省略太多了>>>>>>>>>>狗>>>>礙狗人士,
決不是RS大所說的只是大於而已!
生活大小事:http://qekpwos.spaces.live.com/
重點不在於愛狗不愛狗了.

大家一起來蓋高樓,爬完文就可以準備下班了.

明天是Good Friday,放假去啦
JWMsonic wrote:
真是受不了這些 正常魔人(恕刪)


不好意思,我真的只是正常人,
你終於知道你是不正常人了嗎?
生活大小事:http://qekpwos.spaces.live.com/
qekpwos wrote:
不好意思,我真的只是...(恕刪)


大大算了拉, 這年頭只是不想被人當成跟狗一樣, 就要花這麼多心力解釋, 人家要跟狗平等, 我們也沒辦法阿..............對了記得腦袋植入晶片
我又跑去另外一邊看文章 好可怕喔

那邊的人動不動就說撞到狗的人去死 下地獄.....等

我還是不要亂過去看文章好了 嚇到我囉
要看怎麼處理狗的 , 這邊有一篇文章 , 大家可以參考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6&t=1489960&p=1

這樣處理下去就對了啦~~狗兒自己會處理的 , 不用人類在那邊吵來吵去 .
樓主真的是佩服您!
在01被砲轟說知道錯了!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 討論區文章
PO的文章完全相反~這裡說不贏
跑去取暖嗎?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18711&page=2
-------------------
玉米田
(ak0637)

註冊日: 2009-07-02
發文量: 33
2010-04-01 16:31:47 於 220.139.138.* 發表

這一張比較清楚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 沒認真注意每篇文及即時回文

我請朋友幫忙趕緊放原始的影片 先補上一張照片

我認真看我一開始po的文
我大概再仔細的補充說明

當時狗主的老爸爸 座在樓下看顧著小黑 當時小黑還在黃線內睡覺
老爸爸轉頭去尿尿 也就是不到三十妙 回頭老爸爸發現小黑已被撞
老爸爸也想到狗會跑到中間去睡...

狗主因怕老爸爸再次傷害 老人家年紀大心裡難過自責 不方便提供地點 抱歉

>>一下愛媽,一下林小姐,一下老爸爸...到底是誰啊?

我再順便回應大大問題

1."駕駛為了閃避狗狗兒撞到對向機車騎士因而鬧出人命"

但當時開車路旁邊並沒有車 其實是可以閃的
至少要停下車看看 "自己的輪胎有沒有受傷"
但他連停也沒有停…

說不定對方還會告林小姐「你家狗害他輪胎弄髒之類吧!」
但看今天不站出來 有可能撞第二隻 第三隻 第四隻 ....
反正無關痛養 而且仔細看影片車還往內側開(另人匪夷所思)

>>>看來您根本就活在自己的世界啊~您用監視器的看法當然可以閃~等您自己開車試看看吧~車子開到對向車道~切回自己車到是正常的~

2.何謂客觀 再多辯駁都是人的立場 不是嗎?

我們也知道人類理性的世界裡 有要他尊守的遊戲規則 為了避免麻煩把狗關起來或餵餵食物不就省事多了 人因為寂寞養狗 一但有小孩就要把狗送走 等等 何謂客觀 再多辯駁都是人的立場不是嗎?

>>>所以是我丟狗?車主丟狗?跟鄉民和車主有什麼關係?

如果說我們冤旺了開車的人 撞死一隻狗事實 至少可以停下車關心一下撞到什麼東西… 今天大家憤怒的焦點狗主沒把狗看好 但有誰不知道狗要綁住才不會危險 還要背負不負責任罪 她強調每個人有他養狗的方式 你們真的認真對待這些生命嗎? 誰的立場 她說過因為綁狗 導致被變態人士砍死的經驗 現在他依舊盡量不去綁狗 她只希望狗能每天快快樂樂。

>>>依舊不去綁狗~下次再撞到~再上來哭~看來馬路真的是您們家的阿!小弟建議過了啊~不要再"馬路上放牧"~這麼有愛心去買山買地~要放100隻都沒問題~不是嗎?在馬路上放牧~被撞到再來求同情~不但沒學會教訓~還要"繼續"~這就是所謂的"愛狗"嗎?

3.林小姐(狗主)已經不是被大家判死刑了嗎?

今天社會的真相告訴我是什麼? 如果需要搞悲情 我一開始就不只是陳述事實 而沒提林小姐內心痛楚那一環 或者在事後『哭啼的告訴大眾說我錯了 是我害死小黑或就照大家劇本走之類… 』 但林小姐並沒有反而 讓大眾踏發也要讓狗有狗權 小黑狗因非所謂人世界「重要的」所以警察不受理 這樣的案例何其多 大部份摸摸鼻子 反正狗命如此 今天走在台北市乾乾淨淨的街道不見任何浪狗 越文明越理性的背後是什麼?

>>>搞清楚他是"躺在馬路上睡覺"~如果是過馬路被撞~還可以有爭議~快去買塊地~建立狗狗王國吧~"除了愛狗人士與狗以外都禁止進入"

我每天在辦公室都要接無數通這樣電話 「我家狗會讓我家小孩過敏,所以不能養麻煩你們把牠帶走?」、「我家前面流浪狗弄髒我的花園麻煩你們把牠帶走好嗎!」…等等 有何嘗想過牠們在台灣現實的處竟 被當垃圾對待 大家有緣在這個平台 也算是對弱勢動物有心人士 能為牠們發聲的人不多,林小姐坐在事發地點兩個鐘頭靜靜地沒車來撞她 我想這樣的痛楚 不比被大眾判死行還要無聲的痛嗎!

>>>所以這和鄉民和車主有什麼關係?坐在事發地點兩小時~我跟您說:被撞活該~沒被撞只是因為您是"人"~大部分人拼死都會閃~


總結:
樓主說詞一再改變~01被砲轟後~一直改口
在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 討論區
吃定了愛護動物人士的愛心~裝可憐~博取同情
連做在案發地點兩個小時
沒被車撞都可以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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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26/today-taipei11.htm
行人違規 女駕駛撞死人 判無罪
撞死人判無罪的車禍地點,北市和平東路、羅斯福路口,常有行人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開車撞死人判無罪!蘇姓婦人買完菜回家時,未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遭游姓女子開車撞死,檢察官以游女未注意路況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死者違規在先,且她突然自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而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無罪。

被告游女的委任律師表示,雖獲判無罪,但被告在此案中身心受極大影響,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走出陰影;檢察官則表示,無法認同無罪判決,將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認定有過失而被判有罪,但本案被告雖撞死人,卻獲判無罪,可說相當罕見,但也給予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一些警惕;巧合的是,本案的判決法官,也正是國務機要費的承審合議庭。

對於「信賴原則」,判決書指出,被告游女基於相信死者能遵守交通規則而開車經過案發處,但死者過馬路時卻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如今發生車禍遭撞死,車禍原因應視為死者自身違規行為所致,被告游女可免過失責任,且依台北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案車禍是因死者違規而起,故判被告無罪。

本案發生於94年6月21日中午,死者蘇婦穿越和平東路及羅斯福路口快車道,她先閃躲過一輛計程車,當時被告游女開車從和平東路右轉羅斯福路二段,她一轉入車道後,即撞倒蘇女,蘇女倒地,因頭顱骨折、顱內出血,急救後於次日死亡,死者子女主張,游女未禮讓行人,遂控告游女過失致死罪,檢方也予起訴。

行人違規被撞死 騎士判免賠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644988/IssueID/20090521

2009年05月21日蘋果日報 新聞快訊 列印 轉寄(0) 引用(0) 點閱(2187) 看現場...
【許淑惠╱台中報導】住在台中縣太平市的男子周志賢,在穿越馬路時被機車撞死,家屬向騎士索賠一百九十餘萬元,但是法官認為,前方一百公尺內就有斑馬線,周卻違規穿越畫有雙黃線的道路,判家屬敗訴,一塊錢都拿不到。


家在對面 不願繞路
昨騎士和死者家屬都不在,鄰居為家屬抱屈:「家就在對面,還要往前走到斑馬線再轉回來,簡直是說肖話(台語,瘋話),誰會這樣走?」事發現場則因鋪路,還沒重畫黃線。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前年十一月八日晚上,謝勝賢騎車從太平市育才路往新平路方向行駛,周志賢也往同方向步行返家,周突然穿越車道時被謝撞上,不治死亡。
周家認為,謝車速太快又從後方追撞,應該賠償,但法官認定,該路段畫有雙黃實線,禁止行人橫越,而且前方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周卻違規穿越馬路,加上謝沒超速,判謝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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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馬路上被撞死~
不知道要怎麼判~
拜託~您們想死
別人可不想撞死人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拍出自己喜歡的照片,就是最美的照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dy123456789/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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