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真的是佩服您!
在01被砲轟說知道錯了!
在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 討論區文章
PO的文章完全相反~這裡說不贏
跑去取暖嗎?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18711&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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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田
(ak0637)
註冊日: 2009-07-02
發文量: 33
2010-04-01 16:31:47 於 220.139.138.* 發表
這一張比較清楚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 沒認真注意每篇文及即時回文
我請朋友幫忙趕緊放原始的影片 先補上一張照片
我認真看我一開始po的文
我大概再仔細的補充說明
當時狗主的老爸爸 座在樓下看顧著小黑 當時小黑還在黃線內睡覺
老爸爸轉頭去尿尿 也就是不到三十妙 回頭老爸爸發現小黑已被撞
老爸爸也想到狗會跑到中間去睡...
狗主因怕老爸爸再次傷害 老人家年紀大心裡難過自責 不方便提供地點 抱歉
>>一下愛媽,一下林小姐,一下老爸爸...到底是誰啊?
我再順便回應大大問題
1."駕駛為了閃避狗狗兒撞到對向機車騎士因而鬧出人命"
但當時開車路旁邊並沒有車 其實是可以閃的
至少要停下車看看 "自己的輪胎有沒有受傷"
但他連停也沒有停…
說不定對方還會告林小姐「你家狗害他輪胎弄髒之類吧!」
但看今天不站出來 有可能撞第二隻 第三隻 第四隻 ....
反正無關痛養 而且仔細看影片車還往內側開(另人匪夷所思)
>>>看來您根本就活在自己的世界啊~您用監視器的看法當然可以閃~等您自己開車試看看吧~車子開到對向車道~切回自己車到是正常的~
2.何謂客觀 再多辯駁都是人的立場 不是嗎?
我們也知道人類理性的世界裡 有要他尊守的遊戲規則 為了避免麻煩把狗關起來或餵餵食物不就省事多了 人因為寂寞養狗 一但有小孩就要把狗送走 等等 何謂客觀 再多辯駁都是人的立場不是嗎?
>>>所以是我丟狗?車主丟狗?跟鄉民和車主有什麼關係?
如果說我們冤旺了開車的人 撞死一隻狗事實 至少可以停下車關心一下撞到什麼東西… 今天大家憤怒的焦點狗主沒把狗看好 但有誰不知道狗要綁住才不會危險 還要背負不負責任罪 她強調每個人有他養狗的方式 你們真的認真對待這些生命嗎? 誰的立場 她說過因為綁狗 導致被變態人士砍死的經驗 現在他依舊盡量不去綁狗 她只希望狗能每天快快樂樂。
>>>依舊不去綁狗~下次再撞到~再上來哭~看來馬路真的是您們家的阿!小弟建議過了啊~不要再"馬路上放牧"~這麼有愛心去買山買地~要放100隻都沒問題~不是嗎?在馬路上放牧~被撞到再來求同情~不但沒學會教訓~還要"繼續"~這就是所謂的"愛狗"嗎?
3.林小姐(狗主)已經不是被大家判死刑了嗎?
今天社會的真相告訴我是什麼? 如果需要搞悲情 我一開始就不只是陳述事實 而沒提林小姐內心痛楚那一環 或者在事後『哭啼的告訴大眾說我錯了 是我害死小黑或就照大家劇本走之類… 』 但林小姐並沒有反而 讓大眾踏發也要讓狗有狗權 小黑狗因非所謂人世界「重要的」所以警察不受理 這樣的案例何其多 大部份摸摸鼻子 反正狗命如此 今天走在台北市乾乾淨淨的街道不見任何浪狗 越文明越理性的背後是什麼?
>>>搞清楚他是"躺在馬路上睡覺"~如果是過馬路被撞~還可以有爭議~快去買塊地~建立狗狗王國吧~"除了愛狗人士與狗以外都禁止進入"
我每天在辦公室都要接無數通這樣電話 「我家狗會讓我家小孩過敏,所以不能養麻煩你們把牠帶走?」、「我家前面流浪狗弄髒我的花園麻煩你們把牠帶走好嗎!」…等等 有何嘗想過牠們在台灣現實的處竟 被當垃圾對待 大家有緣在這個平台 也算是對弱勢動物有心人士 能為牠們發聲的人不多,林小姐坐在事發地點兩個鐘頭靜靜地沒車來撞她 我想這樣的痛楚 不比被大眾判死行還要無聲的痛嗎!
>>>所以這和鄉民和車主有什麼關係?坐在事發地點兩小時~我跟您說:被撞活該~沒被撞只是因為您是"人"~大部分人拼死都會閃~
總結:
樓主說詞一再改變~01被砲轟後~一直改口
在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 討論區
吃定了愛護動物人士的愛心~裝可憐~博取同情
連做在案發地點兩個小時
沒被車撞都可以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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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26/today-taipei11.htm
行人違規 女駕駛撞死人 判無罪
撞死人判無罪的車禍地點,北市和平東路、羅斯福路口,常有行人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開車撞死人判無罪!蘇姓婦人買完菜回家時,未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遭游姓女子開車撞死,檢察官以游女未注意路況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死者違規在先,且她突然自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而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無罪。
被告游女的委任律師表示,雖獲判無罪,但被告在此案中身心受極大影響,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走出陰影;檢察官則表示,無法認同無罪判決,將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認定有過失而被判有罪,但本案被告雖撞死人,卻獲判無罪,可說相當罕見,但也給予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一些警惕;巧合的是,本案的判決法官,也正是國務機要費的承審合議庭。
對於「信賴原則」,判決書指出,被告游女基於相信死者能遵守交通規則而開車經過案發處,但死者過馬路時卻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如今發生車禍遭撞死,車禍原因應視為死者自身違規行為所致,被告游女可免過失責任,且依台北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本案車禍是因死者違規而起,故判被告無罪。
本案發生於94年6月21日中午,死者蘇婦穿越和平東路及羅斯福路口快車道,她先閃躲過一輛計程車,當時被告游女開車從和平東路右轉羅斯福路二段,她一轉入車道後,即撞倒蘇女,蘇女倒地,因頭顱骨折、顱內出血,急救後於次日死亡,死者子女主張,游女未禮讓行人,遂控告游女過失致死罪,檢方也予起訴。
行人違規被撞死 騎士判免賠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644988/IssueID/20090521
2009年05月21日蘋果日報 新聞快訊 列印 轉寄(0) 引用(0) 點閱(2187) 看現場...
【許淑惠╱台中報導】住在台中縣太平市的男子周志賢,在穿越馬路時被機車撞死,家屬向騎士索賠一百九十餘萬元,但是法官認為,前方一百公尺內就有斑馬線,周卻違規穿越畫有雙黃線的道路,判家屬敗訴,一塊錢都拿不到。
家在對面 不願繞路
昨騎士和死者家屬都不在,鄰居為家屬抱屈:「家就在對面,還要往前走到斑馬線再轉回來,簡直是說肖話(台語,瘋話),誰會這樣走?」事發現場則因鋪路,還沒重畫黃線。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前年十一月八日晚上,謝勝賢騎車從太平市育才路往新平路方向行駛,周志賢也往同方向步行返家,周突然穿越車道時被謝撞上,不治死亡。
周家認為,謝車速太快又從後方追撞,應該賠償,但法官認定,該路段畫有雙黃實線,禁止行人橫越,而且前方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周卻違規穿越馬路,加上謝沒超速,判謝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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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馬路上被撞死~
不知道要怎麼判~
拜託~您們想死
別人可不想撞死人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拜託~別鬧了好不好?
拍出自己喜歡的照片,就是最美的照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dy123456789/s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