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這事件的結果是以後恐怕沒人願意領養流浪動物了,至少不會領養須簽合約的.
流浪動物需要被領養是因為沒有能力同時養那麼多動物,請大家一起來幫忙,若不願再幫忙就把動物送回,
這樣就可避免動物再流浪,哪可強迫收養人永遠照顧否則罰錢.

整件事傷害最大的可能是全體流浪動物! 10萬元的代價.
如果事事都可以事先預防
世界上就不會有這麼多悲劇了
有誰生活裡面任何事情都可以防範於未然
按照這種講法
那些把小孩弄丟的人
又是怎麼回事
那是不是也都要有個懲罰條款
罰個一百萬給政府
要知道這些小孩的出生
社會福利也付出了不少吧
再說這個懶人包
從頭到尾都在講志工付出多少時間多少精神多少金錢
我就不懂
不就是志工嗎
又沒有人逼你
這算什麼平衡報導啊

如果是這份協議書的話
都有提到要"本人"
所以程小姐..只要能找到房東證明
是房東搬東西造成貓丟失,這樣應該就不用賠錢了吧
對奴僕合約沒審視修改能力的人,基本上心態就已經是奴僕了。
合約就是"合意之約",不合意幹嘛簽?簽了再說不清楚,基本上認養的心態就有問題了。

賠五萬很誇張,那表示勉強簽了就要更注意看顧好自己領養的寵物,不然是會付出很大代價的。
一樣養動物,有人單純當寵物,有人當家人。
而有些送養人,要找的是把動物當家人一樣看待的認養人,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合約去過濾吧!
想想領養小孩的程序就可以理解合約的意義了。

我國外朋友家裡只養貓,因為他沒時間一天蹓3次狗,不想被罰。也絕對不讓他的貓跑出家門,因為有可能被翻垃圾桶的浣熊咬死。認清自己的心態跟能力,再決定養什麼動物,並且想好怎麼養。單純把動物當寵物的人,還是自己買比較好!

aristocracy wrote:
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重要聲明

該協會稱中國時報將刊登道歉啟事

看看後續如何發展吧!

...(恕刪)


奇怪
新聞裡說的單位是"桃園縣動物保護協會"
那這樣應該是要向"桃園縣推廣動物保護協會"道歉吧
怎麼會是"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跳出來要求道歉??

如果原告也不屬於"桃園縣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是不是二家都可以要求中時道歉?
老實說我覺得貓咪論壇的人很可憐,他們躲在一起取暖。對別人的錯就死咬不放,自己的問題就故意不提。他們不曉得外界的人多討厭他們。最可憐的還是那些貓,以後那些貓一定送不出去。

最爽的是寵物店:我的生意變得好好,感謝貓咪論壇(數鈔票)
js1657216 wrote:
對奴僕合約沒審視修改能力的人,基本上心態就已經是奴僕了。...(恕刪)

說回來能擬出這樣合約的心態應該也蠻.....
厄.... 呵呵 說了不就跟你一樣了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我還蠻想知道收養人的說法。
因為目前就是報導的一篇新聞 跟 送養人(志工) 的說法。

志工的說法:
在調解時,收養人承認自己也是當過動物中途
所以他無法忍受收養人的過失
這應該是她生氣的原因

個人認為這個可信度頗高,畢竟關於這點,如果亂說對志工自己應該沒什麼好處
所以可能整件事情上,志工可能比較站的住腳

但我在懶人包中看到的 "真相篇" ,志工自己有PO文說自己是個人,非隸屬於什麼動物協會
這就跟我們討論的比較有關係了,畢竟我們是針對罰款的合理性在討論
合約上的罰款都是針對個人
也就是說,當初在立合約時,罰款會歸於志工個人
這點就是最爭議性的地方。

====================

不平等條約行之有年
不管是哪一種,多半都是有利於立約人

我在外面租房子也是
很多人都會說,那就不要租阿、不會換別間...等等的話
問題是,找房子都是看感覺,看對眼了,就不想再找了
更何況每個人都拿出類似的契約,哪有商量的空間
而且找來找去,多累人阿

找寵物應該也是一樣吧
1.認養人自己要求簽約,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2.調解委員會在調解時也承諾過要賠10萬元,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3.貓既不結紮,走失不尋找,不通知送養人(她自己養的貓沒走失喔!),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結果到最後一毛也不肯付,為了不被強制執行乾脆辭職烙跑找記者來爆,這樣有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js1657216 wrote:
單純把動物當寵物的人,還是自己買比較好!(恕刪)


這句話很差勁,就如同某志工用光是結不結紮就可以評判養貓人是否愛貓的結論一樣。
您當然可以把貓當成您的家人,但您沒有權力評判其他養貓的人用同樣的想法養貓,
只要他們也很愛貓,不虐待牠對牠好,您有什麼權力可以評判這些人對貓的想法?!

持平的來說,應該是要請養貓的人自行評估是否要與認養人簽下這樣的合約吧。

我個人還是贊成認養比較好。
只是我希望我養的貓就是我的貓,不是什麼送養機構可以隨意探訪的對象;
我也不需要這些送養機構給我什麼教育,因為我也不是什麼毫無經驗的養貓人。

對於送養機構以這種合約方式把所有想要領養貓的領者人都看成虐貓嫌疑犯的心態,真的是十分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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