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目前就是報導的一篇新聞 跟 送養人(志工) 的說法。
志工的說法:
在調解時,收養人承認自己也是當過動物中途
所以他無法忍受收養人的過失
這應該是她生氣的原因
個人認為這個可信度頗高,畢竟關於這點,如果亂說對志工自己應該沒什麼好處
所以可能整件事情上,志工可能比較站的住腳
但我在懶人包中看到的 "真相篇" ,志工自己有PO文說自己是個人,非隸屬於什麼動物協會
這就跟我們討論的比較有關係了,畢竟我們是針對罰款的合理性在討論
合約上的罰款都是針對個人
也就是說,當初在立合約時,罰款會歸於志工個人
這點就是最爭議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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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行之有年
不管是哪一種,多半都是有利於立約人
我在外面租房子也是
很多人都會說,那就不要租阿、不會換別間...等等的話
問題是,找房子都是看感覺,看對眼了,就不想再找了
更何況每個人都拿出類似的契約,哪有商量的空間
而且找來找去,多累人阿
找寵物應該也是一樣吧
js1657216 wrote:
單純把動物當寵物的人,還是自己買比較好!(恕刪)
這句話很差勁,就如同某志工用光是結不結紮就可以評判養貓人是否愛貓的結論一樣。
您當然可以把貓當成您的家人,但您沒有權力評判其他養貓的人用同樣的想法養貓,
只要他們也很愛貓,不虐待牠對牠好,您有什麼權力可以評判這些人對貓的想法?!
持平的來說,應該是要請養貓的人自行評估是否要與認養人簽下這樣的合約吧。
我個人還是贊成認養比較好。
只是我希望我養的貓就是我的貓,不是什麼送養機構可以隨意探訪的對象;
我也不需要這些送養機構給我什麼教育,因為我也不是什麼毫無經驗的養貓人。
對於送養機構以這種合約方式把所有想要領養貓的領者人都看成虐貓嫌疑犯的心態,真的是十分不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