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礙於法令不破車窗 活活悶死狗

法律條文也可以這麼解釋!!!

http://blog.udn.com/kf0630/3134559

敲窗救狗,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此僅討論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上述條文粗體字的部份,翻譯成白話文:你家的狗關在車子裡面快要熱死了(緊急危難),我為了避免你家的狗(他人財產)熱死,不得已才打破車窗,所以不必論以毀損罪。



更何況還有案例
2007年, 條伯伯的見證下找了鎖匠

http://www.kcsaa.org.tw/Joomla_159/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46:200709067&catid=110:20091&Itemid=181
為什麼不破窗的正當理由?

1. [車主]預想車主一定是打破車窗一定要叫我賠。
2. [警消]礙於法令所以打了就算毀損,
3. [民眾]別人也可以丟,不一定要我來,少惹事就減一事。

為什麼要破窗的正當理由?

1. [車主]我丟是救狗,車主應該感謝我,不然我還想告你虐待動物
2. [警消]這是緊急避難,救援財產不算毀損,且早有案例在前。
3. [民眾]當下應該趕快破窗,救出狗來,救原第一優先

網路上討論不一樣的新奇解決方式。

1. 戴上面具,裝做不小心砸了車窗,趕快跑掉。
2. 請拖吊車拖至陰暗處,增加生存機率。 (註:該車為違法吊銷車)
3. 聚集附近民眾拍攝影片並作證,再拿榔頭破車窗。
4. 應該趕快拍下狗狗掙扎死亡的過程,放到八點檔時段獲取收視率。
5. 屍體應該拿來烹飪利用,感謝人類的最大利用,就如同食牛食魚般。
gamedf wrote:
為什麼不破窗的正當理由?

1. [車主]預想車主一定是度濫派,打破車窗一定要叫我賠。
2. [警消]礙於法令所以打了就算毀損,這毫無業績可言。
3. [民眾]別人也可以丟,不一定要我來,少惹事就減一事。


很抱歉,我認為你這三行的預設立場很重。

麻煩您改用中性字眼。

1. [車主]預想車主一定是度濫派,打破車窗一定要叫我賠。
這是車主的權益,不叫度爛派。

2. [警消]礙於法令所以打了就算毀損,這毫無業績可言。
警察如果可以任意不守法,那警察在把你叫下查駕照時,也可以打你一頓。


pdutw wrote:
gamedf wro...(恕刪)


這不是我預設立場,
這是大家的立場,不信你往回翻討論串,
大家想到的車主的權益,
附加條件都是「東西掉了怎麼辦?」「它一定叫我賠」。

另外都已經「礙於法令」了,
可知警察是個守法的人,
那麼就不會有打你一頓的情事發生。
gamedf wrote:
這不是我預設立場,這...(恕刪)


我有看,我也有回應。

但是,多數人都是用不加太多形容詞的字眼來形容。

而沒有使用"度濫派"或是"毫無業績可言"這一類貶抑的字眼。

若您真的想當意見整合的仲裁者,那就使用中性字眼吧。

純粹敘述事情,而不是加入個人意見。
pdutw wrote:
我有看,我也有回應。...(恕刪)


我懂了,那妳就乾脆直說,
你之前回的跟你現在講的邏輯完全不同,不用打這樣迂迴路線。

我拿CHANGE木村說的話。
「可以用小學五年級的方式給我解釋嗎?」

指正沒這麼困難吧,原文已修正。
gamedf wrote:
我懂了,那妳就乾脆直...(恕刪)


不,我只針對您的用敘述字詞有意見,不對您敘述內容有意見。

若您曲解我的話語,我沒辦法說甚麼。
netx34 wrote:
不好意思唷 妳到法院...(恕刪)

我的意思是狗不是人但狗算是狗主人的財產我的重點在是狗要算是狗主人的"財產",因為狗可以買可以賣所以算動產吧??
台南溫仔 wrote:
我的意思是狗不是人但狗算是狗主人的財產我的重點在是狗要算是狗主人的"財產",因為狗可以買可以賣所以算動產吧??

車窗也是車主的財產, 毀壞一個財產去拯救另一個財產? 改天我看到你忘記放在車子裡的水果是不是可以打破你的車窗然後幫你把水果冰起來以免他壞掉?
引用緊急避難很OK呀
當初第一個發現狗被關在車裡的
怎麼沒有勇敢的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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