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kf0630/3134559
敲窗救狗,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此僅討論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上述條文粗體字的部份,翻譯成白話文:你家的狗關在車子裡面快要熱死了(緊急危難),我為了避免你家的狗(他人財產)熱死,不得已才打破車窗,所以不必論以毀損罪。
更何況還有案例
2007年, 條伯伯的見證下找了鎖匠
http://www.kcsaa.org.tw/Joomla_159/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46:200709067&catid=110:20091&Itemid=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