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帶牲畜逛街 pt3

在網路上找到的, 請大家參閱吧

【寵物法律問題】在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內,得否溜狗?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有哪一條的法律是規定?如果帶寵物進入公園,警察可以開單告發的呢?意思是說,台中市有一條奇怪的規定,狗不能進公園,進去就要罰,上次有位朋友被罰4000元,狗狗既沒有便便尿尿,沒破壞環境,也沒讓他到處亂跑,實在想不透,警察到底是憑哪一條法律來罰?根據哪一條法律規定狗進入公園警察可以開單罰款??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五) 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二) 鄉 (鎮、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第5目、第19條第6款第5目、第20條第6款第2目、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係屬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事項,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團體得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從而,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公園內,得否溜狗?自應視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公園綠地管理相關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而定。

是在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內,得否溜狗?自應從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4款:「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第47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換言之,依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4款之規定,除「綠地、園道及經臺中市公告劃定之地點」外,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攜帶動物,違反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題】

請問,我家養的狗狗是黃金獵犬,上次我帶牠出門,要回家時等電梯,剛好鞋帶鬆了蹲下來綁鞋帶,結果電梯門開了,裡面有一個國中生要準備出來,可是我剛好蹲下去,沒看到我家的狗狗就進去了,可是沒有撲到他跟碰到他,而且那國中生一直尖叫,結果那小孩子的媽媽說要去提告,請問這樣有會被告的可能嗎?我家的狗狗有用牽繩,而且當時我有道歉了,他並不接受,之後才說要去提告,這讓我們家很擔心,請大家告訴我們這樣算法律問題嗎?
【解析】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或「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又「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亦分別為民法第190 條、第195條所明定,是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寵物僅嚇到人,尚未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初看亦非情節重大(當然,是否情節重大,仍應依個案事實判斷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自不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寵物,本案小孩子的媽媽,亦不得依民法第190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所明定,本案小孩子的媽媽,非不得列舉事實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有管轄權之警察局或其分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5條參照)處理之;至於本案是否足謂「縱容」動物嚇人?仍應依其事實判斷之。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光這一點應該就可以禁止這些飼主了

例如
因為我對動物的毛過敏, 可能會引發我心悸, 呼吸阻礙
進而造成休克等等狀況
所以當這些飼主帶領寵物進入 禁帶寵物入內 的場地時
會對我造成生命身體上的危害

當然 如果公告可攜帶寵物入內 自然進入需自負風險



所以下次遇到這些不守規定的飼主
就直接叫警察來 飼主就要出來面對了
狗越來越像人
要穿衣要穿鞋
狗明明就需要腳掌著地才有抓地力
偏偏逼迫狗做他不願做的事
讓他洗碗唱歌學走路

人越來越像狗
沒有理解能力來理解規定為何
沒有同理心體諒其他人的想法
狗吃西沙配高級飼料 人吃白飯配肉燥


我懷念以前在外婆家看著外頭的狗狗跑來跑去
自由自在才是他們原本的生活方式

人的價值不是狗的價值
個人的價值也不是眾人的價值

不論帶狗逛百貨公司還是帶小孩在嬉鬧
將自我無限上綱
都是錯誤的
多元文化保護的是各個個體的自由
但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之上

水晶骷顱 wrote:
難道閣下不是人類嗎...(恕刪)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因以下事由已設定為唯讀狀態:

後續討論已有點火藥味,站方需針對本討論串違規回報進行匯整記錄,故本文唯讀,請見諒。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