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M wrote:2016-07-01 08:11 by GaryM這根本神理論,以後你家人犯錯你全家就要出來向對方道歉一個兵變成整個軍都是錯這種想法甚麼時候能改掉 以此類推若隨便一隻流浪狗咬人,你動保團體就出來下跪道歉若不道歉我就去你家噴漆丟雞蛋?
kenot303 wrote:以此類推若隨便一隻...(恕刪) 對耶!好像是哦還少一樣,動保團體負責人不會做,必須要換掉才對阿,流浪狗的官位最小,所以以上的官位老闆全數換人做才對補充:流浪狗咬人不只動保要道歉,記得賠錢
GaryM wrote:對耶!好像是哦還少一...(恕刪) 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設理監事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有任期限制,有連任限制,有選舉罷免制,總幹事,執行長由理事長任免,對理事長負管理責任,一樣是責任制度,民間團體由民間自主成立,財源自主不靠納稅公款,無公權力,需要對你們負什麼責任?
GaryM wrote:哦所以適用你自認為民...(恕刪) 政府組織依據憲法,總統,國會依選舉罷免制度產生及罷黜,有任期制,總統有連任限制,五院院長有任命機制,負政治責任,政府官員分政務官及事務官,事務官依考試,負事務責任,政務官由直屬長官任免,負政治責任,長官下台隨其辭職,政務官需向國會報告政務,解釋政策接受國會質詢,國防部門出包,部長就有責任向國會交待始末,部門有錯就應該代表國防部門向國會道歉,提出改善方案,總不會叫小兵來代表國防部吧…總不會叫小兵來代表政府向敵人宣戰吧…
jill1124 wrote:假設性的事情隨便你怎麼想,但我確定如果你和一隻狗同時落水,我一定會踏過你的身體去救那隻狗,...(恕刪) 所以我才說,這種"狗命比人命重要"的思維是"無敵"的,可以自我合理化任何極端的行為與想法!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與道德良知,對他們而言是不適用的!更可怕的是,他們這種"思維"價值還會帶有"特殊目的"選擇性的標準!大學生虐死"大橘"案,沒有重大新聞價值,所以就"視而不見"!國軍這個"軟柿子",反正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再加上沒有擔當的長官,所以可以無限上綱的"出風頭"跟"上新聞"!....反正打趴國軍,付出代價的是別人,他們才不會管別人的生死勒!jill1124 wrote:子不教父之過...(恕刪) 所以養了二十年的父母親都管不了,要當兵只有幾個月的軍隊來"背"?這種思維邏輯也真的是令人"嘆為觀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