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動保團體真的愛狗嗎?

GaryM wrote:
2016-07-01 08:11 by GaryM
這根本神理論,以後你家人犯錯
你全家就要出來向對方道歉
一個兵變成整個軍都是錯
這種想法甚麼時候能改掉



以此類推

若隨便一隻流浪狗咬人,你動保團體就出來下跪道歉

若不道歉我就去你家噴漆丟雞蛋?
kenot303 wrote:
以此類推若隨便一隻...(恕刪)


對耶!好像是哦

還少一樣,動保團體負責人不會做,必須要換掉才對
阿,流浪狗的官位最小,所以以上的官位老闆全數換人做才對

補充:流浪狗咬人不只動保要道歉,記得賠錢

jill1124 wrote:
假設性的事情隨便你...(恕刪)


小白何時入忠烈祠阿?

小白姊姊何時加入時代力量收割民意競選立委?
三爽mobile01
GaryM wrote:
對耶!好像是哦還少一...(恕刪)


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設理監事會,
理事長,常務監事有任期限制,
有連任限制,
有選舉罷免制,
總幹事,執行長由理事長任免,
對理事長負管理責任,
一樣是責任制度,

民間團體由民間自主成立,
財源自主不靠納稅公款,
無公權力,
需要對你們負什麼責任?
jill1124 wrote:
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恕刪)



所以適用你自認為民主喔?
領教了

阿,你是認為你的民主只建立在動保團體這些微小的團體上面嗎?

話說,流浪狗咬人,動保團體要出來道歉賠款嗎
GaryM wrote:
哦所以適用你自認為民...(恕刪)


政府組織依據憲法,
總統,國會依選舉罷免制度產生及罷黜,
有任期制,
總統有連任限制,
五院院長有任命機制,
負政治責任,

政府官員分政務官及事務官,
事務官依考試,
負事務責任,
政務官由直屬長官任免,
負政治責任,
長官下台隨其辭職,

政務官需向國會報告政務,
解釋政策接受國會質詢,
國防部門出包,
部長就有責任向國會交待始末,
部門有錯就應該代表國防部門向國會道歉,
提出改善方案,

總不會叫小兵來代表國防部吧…
總不會叫小兵來代表政府向敵人宣戰吧…

jill1124 wrote:
政府組織依據憲法,...(恕刪)


對阿
所以依照流浪狗咬人
動保團體的長官必須下台換人做
這樣對嗎?
GaryM wrote:
對阿所以依照流浪狗咬...(恕刪)


動物保護法第2條自己查

jill1124 wrote:
假設性的事情隨便你怎麼想,
但我確定如果你和一隻狗同時落水,
我一定會踏過你的身體去救那隻狗,...(恕刪)


所以我才說,這種"狗命比人命重要"的思維是"無敵"的,

可以自我合理化任何極端的行為與想法!

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與道德良知,對他們而言是不適用的!

更可怕的是,他們這種"思維"價值還會帶有"特殊目的"選擇性的標準!

大學生虐死"大橘"案,沒有重大新聞價值,所以就"視而不見"!

國軍這個"軟柿子",反正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再加上沒有擔當的長官,所以可以無限上綱的"出風頭"跟"上新聞"!....

反正打趴國軍,付出代價的是別人,他們才不會管別人的生死勒!

jill1124 wrote:
子不教父之過...(恕刪)


所以養了二十年的父母親都管不了,要當兵只有幾個月的軍隊來"背"?

這種思維邏輯也真的是令人"嘆為觀止"啊!

jill1124 wrote:
動物保護法第2條自...(恕刪)


你們還有理性可言嗎
法規有何用?
一個兵都問題都可以變成整個國軍了
我怎麼不能說一隻流浪狗要動保負責?

不理性自認為自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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