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咬人傷害罪?和身邊發生的事情!

不好意思, 小弟沒辦法提供您所要得官司訴訟的資訊

但是小弟的確看過兩次哈士奇咬活體的紀錄

一次是在河濱公園, 看到一對年輕的男女, 女生手上抱著一隻約克夏

旁邊的男生拉著一隻哈士奇 一直大聲的問 這隻哈士奇是誰的 (當時沒人承認) 因為這隻哈士奇把約克夏給咬死了 (當場死亡)

另外一次是在狗狗公園準備要進場帶我家的小狗去玩得時候, 狗狗公園的人請我們先不要進去, 因為裡面的哈士奇剛剛一分鐘前咬了人(女生) 那個女生正在嚎啕大哭和流血中
兩次我發現哈士奇都是留著滿口的口水. 不知道哈士奇是不是在攻擊的時候都會流滿口的口水. 現在只要我看到哈士奇, 都是先遠離. 畢竟我不知道哈士奇會不會主動攻擊.

下次大家看到哈士奇還是小心點為妙.

祝樓主早日康復.

PS 我是愛狗人士
三千元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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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 wrote:
下次大家看到哈士奇還是小心點為妙.


哈士奇的的基因中有狼的基因,
所以還是要小心牠原本存在的"狼性".
我同學收了!但是我同學的媽媽跟他不同住的地點因為是單親家庭,我同學他老爸根本舊部管這件事....

而且賠禮那天當天在場的女主人還沒到....
動保法是狗屁

從這方向去想就好了,甲方跟乙方都是好人,只是某意外事件,導制甲方的所有物侵犯了乙方的權益。
意外發生,誰都不願意見到,不過總不能要那倒楣的乙方負責吧。

結論,不管有無過失,甲方(狗主)都要負全責。
獅子豆苗 wrote:
那隻哈士奇就在他旁邊,主人也有拉著,
但是那隻哈士奇不明的就往我同學身上鋪上去,結果臉上破了一個大洞逢了15針...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過失傷害可能告的成,
哈士奇犬,體型大力氣大且活潑好動,如未綁上狗鍊,加以照管,難保會有傷人之可能,
飼主應為狗施加狗鍊或加以看管等作為措施,而防止狗咬傷人。

樓主所述狀況,
因狗飼主的確有用狗鍊拉住,不知是狗鍊長度或狗力氣太大造成咬傷他人之情形,
如是狗鍊長度問題,飼主即可能有未盡明確防止該狗咬傷人之作為,未盡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傷害罪成立之可能。
如是狗力氣大而掙脫,飼主可能已盡防止該狗咬傷人之作為,而可能無過失,當然你要主張其未戴口罩,而主張飼主有過失,也可嘗試。
...(恕刪)


建議樓主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並先通知對方並要求對方於調解當日帶當天之狗來,
於調解時帶朋友並私下錄音存證,
先請問對方現在所繫之狗鍊是否為當天相同,
並現場量測狗鍊長度,
及詢問該狗是否有攻擊人(含飼主及其家人)之紀錄,
狗鍊長度超過1.5米或有攻擊紀錄未戴口罩
對方即因違反農委會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即有過失應負過失傷害之責

你並可向縣市政府檢舉對方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縣市政府可依同法第 29條第4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依據: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正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
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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