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放捕獸夾,貓咪受害 (67樓說明)

我知道放置捕獸夾~是違法的! 販賣是不可館的! 但是他放置在自家裡面~部是開放公共場合的化!好像不違法~這就要問農委會了! 真的如果你要飼養流浪貓的話就帶回家養他吧!

我們家這一里就有各超好心的人士! 每次都會做一個類似大型補鼠籠! 捕捉貓咪~抓到後一律抓到他合作的獸醫~那邊結扎..醫生知道他的善行都算他很便宜!! 才讓我們這邊的貓咪部會越生越多!! 真的佛心阿!!
樓主都說是 我家貓咪 為何不帶回家
至於有不得已的苦衷? 不能帶回自己的家難道就能容許自家的貓隨便跑到他人家嗎?
就如同你說的,原本有人情味的鄰居為何會做出如此的舉動
請仔細想想,真的沒有徵兆嗎? 還是你忽略了什麼事情?
我只相信 可憐之人必有可憎之處
最後希望貓咪復原良好,畢竟牠是無辜的~~~~
就算不能帶回家養,好歹也植個晶片戴個項圈證明是你的貓吧?
沒人規定養貓一定要養在自家內,以上兩個動作應該不難吧?
還是說連這兩個動作都有不得已的理由不能做?

didibonking wrote:
中午起床吃飯時,門口出現喊叫聲.
家人告知我家在門口餵養的流浪貓被捕獸夾夾住
因疼痛受驚躲在車底抓不出來
便拿了相機往外衝...

左右好鄰居聞聲出門幫忙
發現是同街某戶在院子置放捕獸夾
除了夾住貓咪的一個,還有另一個依然放在院子中
由於怕再度夾傷其他人或動物,我們已將獸夾併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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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角度

費了一番精力,又急電貓狗救援的獸醫林醫師到場
將貓咪施打麻醉後抱出車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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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法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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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夾還殘留著貓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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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把販賣這可惡的捕獸夾商家標籤照相記錄

貓咪送醫後,判斷搶救的快,夾住時間不長
因此斷肢的可能性大大減低...
拿了消炎藥後也已將貓咪帶回

該鄰居行為實在不可取,大家同住一條街
有什麼問題向我們提出
我們也會盡力改善
幹嘛用這種手法?
要是有小孩子跑進院子多危險?!

置放捕獸夾似乎違法?? 我們會思考該如何進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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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所說十分有理
若能帶回家養早就帶回家了
當然是有些不得已的理由
也認同『放養在外』本來就會面臨許多危險,聽天由命的說法

這隻小貓在左鄰右舍中得大部分人喜愛~
但也只是大部分...

只是多年鄰居有什麼問題不能反應,而採取激烈手段?
想到平時微笑打招呼的情景
同條街的人情味被這位老兄狠狠的擦乾淨
有種搖頭嘆氣的無奈感覺~

至於自家院子放置捕獸夾有無違法?尚不知道~
感謝大家的意見~多聽聽各種聲音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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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是在做TNR,這隻貓已被結紮剪耳,感謝rubinpeng大
至於我趕過去時,一回頭捕獸夾已被合攏 囧
照片均在院子外拉長鏡頭拍攝

他放置捕獸夾在他自家院子是他家的事
隨便闖入他人家院子的小孩子才是有問題吧?
還是樓主認為傷者最大?
至於任意拍攝他人家的院子還PO上網......這點有沒有侵犯他人隱私倒是要查一下
你喜歡別人不一定要喜歡
你們自私的運用群眾力量
所以人家只好背地裡用激烈的手段
想指責別人先想想自己吧

夾個一兩次還不錯
這樣貓以後就不敢進他家了
算是皆大歡喜
不然抓走你們又把它領回來
放毒沒死的貓又學不到教訓
這家主人算聰明的
didibonking wrote:
中午起床吃飯時,門口...(恕刪)


動物保護法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
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夾流浪貓 放在自己家門口

很想問甘你什麼事?


把環境弄亂的就你這種人

要養就帶回家養

放捕獸夾似乎激烈了點

畢竟貓是無辜的

分享一下小弟的困惱

不代表樓主跟樓主的鄰居是如此

小弟家隔壁有在餵食貓咪

因此不時會在我家院子大小便

機車墊子也被抓破 有時會有口水留在車墊上(其中一隻貓有生病的不停地流口水)

下雨天或夜深人靜的時候躲到院子屋簷下玩耍

早上起來看見盆栽倒下來 而且鞋子都要事先收起來

晚上下班騎車回家的到巷子時候要擔心會不會有貓衝出來 有些貓乾脆就就停在原地等著你閃它

最痛苦的是晚上會叫 或跟其他貓打架 導致睡眠品質不好

有次最誇張一隻貓在我家院子被鄰居的狗咬死

當然最後以勸說的方式達成共識

其實問題還是沒解決 因為最後還有再餵

有一次回家會發現我家門口旁邊 跑出10隻左右的貓咪

連懷孕的貓咪也出現了....

我心想完蛋了 我家的院子又要變廁所了 味道很難聞

也許樓主鄰居也有其中某項困惱..




賣豆花的 wrote:
動物保護法第 14-...(恕刪)


很遺憾,你引用錯誤的法條了,這裡指的捕捉是指類似打獵或是有特定目的的主動行為,在家院子裡放

捕獸夾不適用!


我要是屋主,我就說那是要抓老鼠用的,信不信由你.....還有販賣捕獸夾不犯法,犯法的是用捕獸夾

拿來從事非法的行為;有圍籬的自家庭院是私人領域,而且除非你能舉證該捕獸夾有針對特定對象,否

則人家要放幾個都是他的自由.......


樓主這種餵養流浪動物的行為一定會造成鄰居的困擾,你喜歡就麻煩帶回家養,除非那些流浪動物真的

不會造成附近鄰居的一丁點困擾......各位覺得有可能嗎?人家沒下毒或是叫清潔隊來抓就不錯了!

didibonking wrote:
討論後因鄰居是放在自家院子
決定與左右鄰居採取柔性勸導方式
因為整條街半數都有養狗或貓
希望那位老兄能顧及多年鄰居之情別再用激烈手法
謝謝各位大大意見


屋主可能會說:
我放在我家院子要夾小偷的,你家養的流浪貓進來踩到,你還要勸導我?


喜歡就帶回家養,大小便、跳蚤、貓叫聲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忍受。

didibonking wrote:
中午起床吃飯時,門口...(恕刪)



我的老天阿

希望您的愛貓早日康復
奇怪...怎麼這麼多人在砲樓主阿?

我實在很難想像樓主的流浪貓願意被關在家裡

樓主都說他在做TNR了,表示他在為減少流浪動物盡一份心力

台灣有這麼多流浪貓狗,政府無法進行有效管理,人民就不能自發性的去做TNR嗎?

TNR的精神就是將抓到的流浪動物結紮後放回原地,不要讓流浪動物的數量再增加下去

給流浪動物一個活下去的機會...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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