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oPi wrote:我真是不曉得怎麼一堆...(恕刪) 1、如果可以養寵物,不就沒有樓主的問題了嗎?2、在可以養寵物的情況下影響到其他的住戶安寧,這就是社維法、噪音管制條例和動保法等法規的範疇了,法官會怎麼判決,前面幾位大哥已經提供案例了。3、因為社區規約既然有法律效力,全體的住戶就必須遵守,民主政治本來就是多數決,尤其更改規約需要出席人數的3/4同意(這不是少數人耶),有異議應該循正常管道尋求解決,案例中也有提到在未修改規約前不能養寵物的。
eric4530 wrote:3、因為社區規約既然有法律效力,全體的住戶就必須遵守,民主政治本來就是多數決,尤其更改規約需要出席人數的3/4同意(這不是少數人耶),有異議應該循正常管道尋求解決,案例中也有提到在未修改規約前不能養寵物的。 所以,不合理的社區規約也具有法律效力囉?
ChaioPi wrote:自己住透天,住鄉下但你養的寵物會妨害到附近住家安寧也是會被判決禁止飼養的(恕刪) 住鄉下養狗太吵頂多被要求注意防範管制好即可尚不至於會禁止飼養,能否請這位天才提供上開相關判決個案來開釋大家一下
C兄如果覺得自己有理的話,這裡提供官方說法:社區屬於「公寓大廈」,且社區公約(即公寓大廈規約)係依前述法定程序訂定及變更,則公約規定「不得飼養寵物」,對住戶即有拘束力,住戶應受該公約規範。即住戶除了應受「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規範外,住戶亦不得在您們的社區飼養寵物。住戶如果有違反不得飼養而飼養的約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約定方式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依法亦得裁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有以上所述的情形,即您的社區屬於「公寓大廈」,且社區公約(即公寓大廈規約)係依前述法定程序訂定及變更,公約規定「不得飼養寵物」,對住戶有拘束力時,住戶有違反約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已出面制止多次(應留證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或縣、市政府也依法裁處罰鍰了,住戶仍置之不理,即可以管理委員會的名義(因法律已賦予管理委員會有訴訟當事人能力)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反正C兄你說的都對,我們這些無知鄉民說的都不對;那等你們家管委會找縣政府來送罰單跟法院被告出庭通知給你的時候,你再去跟縣政府和法官好好闡述你的高論吧.
ChaioPi wrote:所以,不合理的社區規約也具有法律效力囉? 哈哈哈哈!!!你又用歪理招惹了那麼多人啊~~每次都這樣...各位大哥..這位弟弟的觀念亦於常人..跟他討論..不用太在意,他每次都要硬凹到底..招惹一堆人跟他辯論..觀念思想有錯就要好好檢討........但是他不會的....
Passenger wrote:哈哈哈哈!!!你又用...(恕刪) 噗~哈哈哈還沒沉喔其實答案早在C大要求別人回答他的問題時就已經出來了,就下來落落長的回文中只是在突顯其人格特質而以小弟之前也跟他一樣,規約憑什麼禁止養狗,只是我後來有去研究規約的法律效力,從拒絕到尊重及遵守。
常常看到管委會的規約問題,一直不解的是,就算是住戶表決出來的規約,可以凌駕法律?又或法律可以凌駕憲法?我想社區不想讓住戶養寵物,是因為怕寵物會造成髒亂、噪音等問題,但這些問題本來就是飼養主該處理的責任。若飼主不造成任何人的困擾,養寵物是飼主的權利,區區一個管委會就可以剝奪飼主的權利?但話說回來,若飼主無法看管自己的寵物,造成髒亂、噪音等問題,也有相關法令可以處罰,有現成的法律為何不用?卻要用有爭議的管委會規約來限制他人權利???不解...對寵物來說,主人是他的全部,不要輕言送養,你的狗狗會很難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