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seaping2009 wrote:
1. 文章從頭到尾只簡稱『程女』『楊女』,但對『劉雅甄』卻對連名帶姓的公開,
  且文章用詞犀利,攻擊意圖過於明顯。 ...(恕刪)


不知道是誰說的 該圈子家喻戶曉的愛心人士?????

不過該位志工講出來的話也不惶多讓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rexjian wrote:
走丟2隻貓的程女,
後來被嚇到辭去當時的工作。

這也只是程女的片面之詞
是真的嚇到而辭去工作?
還是為了逃避強制執行?
六月就已經完成協調
到九月一毛錢也沒付?
rexjian wrote:
否則一個失去工作的女子以何謀生你們想到了嗎?
還是你們始終認為2隻貓過得好不好遠比一個人能不能活下去重要?

你如果犯錯老闆想開除你
是不是要先幫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才能開除?
做錯事還能得到這麼多莫名其妙的同情?
真的蠻奇怪的!
rexjian wrote:
連讓自己的父母安心都辦不到,
有什麼資格拿貓狗來訓別人?

對自己的行為都無法負責
憑什麼透過媒體博取同情?

程女在自由意志下簽了認養協議書
貓咪走失是否違反協議原本可由法院判定
可是雙方選擇在調解會達成和解(調解成功等同法院判決)
和解後程女卻不按照和解內容付款
而是找上媒體哭訴?
難道你們將協議書及和解書內容自動無視
只覺得她很可憐?
若程女認為自己並無疏失
當初應該選擇讓法院判決

劉女因氣憤口出惡言應該被譴責
卻不見諸位譴責程女
違反協議內容在先
接著不甩和解內容
最後找上媒體哭訴

台灣是法治國家?
還是民粹國家?

chieh76123 wrote:
看到那啥...

程小姐下拔舌地獄喔?

記者下剁手地獄喔?

這類的言論給我的第一印象就LOW到極點......(恕刪)


最讓人深惡痛極的就是這類詛咒別人的言論,
感覺上是在說"人比貓賤".
aristocracy wrote:
你如果犯錯老闆想開除你
是不是要先幫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才能開除?
做錯事還能得到這麼多莫名其妙的同情?
真的蠻奇怪的!


一再跳針程女犯錯如何如何blabla的,
她究竟是違反哪條法律或是有悖公序良俗,
還請示知。

aristocracy wrote:
難道你們將協議書及和解書內容自動無視
只覺得她很可憐?


話說契約自由是民事的基本精神,
但是民法第74條也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那份劉程2人簽的契約,
從頭到尾幾乎都是規範認養人"應"如何如何,
以及違反了會怎樣怎樣,
提到送養人的部分則差不多都是其"有權"如何如何,
這種幾乎單方有權無責的契約,
居然被上綱成等同真理的聖經?

aristocracy wrote:
劉女因氣憤口出惡言應該被譴責
卻不見諸位譴責程女


劉女在網上口出惡言完全出自她個人的自由意志,
其言論如涉及誹謗侮辱甚至恐嚇,
心機深一點的相對人齊集證據是足以讓劉女面臨刑事起訴甚至牢獄之災的;
(雖然實務上是罰錢比較多)

而目前無任何人可提出直接證據證實程女惡意虐貓棄貓,
請問要譴責她哪一點?


aristocracy wrote:
台灣是法治國家?
還是民粹國家?


坦白說看到貓論及最近01一些新註冊免洗帳號的偏執發言,
比較會讓人懷疑台灣是後者。
你在這邊可以看到支持或反對劉女的意見,
但可有看到誰詛咒她下地獄的?
rexjian wrote:
一再跳針程女犯錯如何如何blabla的,
她究竟是違反哪條法律或是有悖公序良俗,
還請示知。

是你在跳針吧!
簽了協議書就要遵守協議內容
不會連這點法學常識都沒有吧?
若程女未犯錯為何要和解?
當然是自知理虧嘛!
否則她只要理直氣壯上法院等法官判劉女敗訴就好了啊!
rexjian wrote:
話說契約自由是民事的基本精神,
但是民法第74條也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那份劉程2人簽的契約,
從頭到尾幾乎都是規範認養人"應"如何如何,
以及違反了會怎樣怎樣,
提到送養人的部分則差不多都是其"有權"如何如何,
這種幾乎單方有權無責的契約,
居然被上綱成等同真理的聖經?

那還是程女本身的問題
1.她做過中途,也拿了同樣一份協議書給認養人簽,所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這點可以直接刪掉!因為必須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才可能被撤銷,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那麼很抱歉,法官是不會鳥你的,乖乖的履行契約吧!

2.你都知道契約自由是民事的基本精神,契約簽了就要履行,程女在自由意志下簽了這種幾乎單方有權無責的契約是她的權利,還沒簽之前她可用內容不合理為由拒簽,簽了之後若覺得本身無可歸責事由,那就請法官還她公道!而不是辯解沒看清楚內容就簽(程女要自行舉證),然後又草率和解,和解後又不付款,最後又用民粹式手法訴諸輿論來強調劉女多可惡,自己又多可憐!
rexjian wrote:
而目前無任何人可提出直接證據證實程女惡意虐貓棄貓,
請問要譴責她哪一點?

當然是譴責她將正常合法的程序訴諸媒體
造成大眾對本案的誤解
若她沒向媒體哭訴
會有貓論那些人的反擊嗎?
對!目前無任何人可提出直接證據證實程女惡意虐貓棄貓
所以她應該上法院討公道
而不是以『不想上法院』為由輕率和解
和解效力等同判決
雙方都不可再提訴訟
劉女只能透過聲請強制執行使她履行和解條件
這一切都合法啊!
那請問程女將此事訴諸媒體的用意是什麼???
不就是要哭訴自己很委屈嗎?
到底哪裡委屈?

我要強調的是
原本完全合法的事情
卻因程女鬧上媒體引發軒然大波
真是夠了!
不是把事情鬧大就能把自己的問題合理化!

認養文:
...
家中貓口爆滿(理由?)
如果再沒有人願意認養牠(威脅?)
會做完TNR後將牠放回公園(棄養?)
...


請先做好功課了解養寵物的基本知識喔
...
4.不可棄養寵物
...

這種送養文令人不解
只因愛心中途是第一棒,全都你們說了算??
尖頭拉瑞 wrote:
這種送養文令人不解
只因愛心中途是第一棒,全都你們說了算??

誰說的?

協議書要雙方同意簽署才算!

簽了還要抱怨什麼?
把事情鬧大協議書的效力會自動消失?
不會嘛!
十萬元和解也經過程小姐同意不是嗎!
一切依法論法
程小姐到底在鬧什麼?
得到輿論的同情感覺很爽?
爽過之後呢?
十萬元還是要付啊!
而且造成很多人對中途的惡劣印象
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也幹得出來?

24歲了~成熟一點吧~程小姐!

同樣的內容一再解釋~真的好累

爭贏了10萬 但嚇怕了一堆認養的人不知道誰划算?(看了落落長的文章至少我被嚇到了)
以後想養寵物還是乖乖的去寵物店買就好!
此事件再度印證了"免錢的最貴"這句話!
aristocracy wrote:
誰說的?協議書要雙方...(恕刪)


反正你們自己的認定~加上 白紙黑字~~

哈~~


算程小姐衰阿 不然怎半~~~


反正你們這種偏激的想法和行為 大家又不是呆子~~~

挖喔~~~好愛動物喔~~ 挖 好友愛心喔~~~~ 請回你們自己的花果山吧~~~


過了這次的事件 我看阿 沒人敢領教你們的愛心拉~~~


damou wrote:
反正你們自己的認定~加上 白紙黑字~~

哈~~


算程小姐衰阿 不然怎半~~~


反正你們這種偏激的想法和行為 大家又不是呆子~~~

挖喔~~~好愛動物喔~~ 挖 好友愛心喔~~~~ 請回你們自己的花果山吧~~~


過了這次的事件 我看阿 沒人敢領教你們的愛心拉~~~

沒有法治觀念

只會用自以為是的半吊子偏激言論喇賽的人......

有空的話多讀點法律書籍~遲早派得上用場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