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ping2009 wrote:
1. 文章從頭到尾只簡稱『程女』『楊女』,但對『劉雅甄』卻對連名帶姓的公開,
且文章用詞犀利,攻擊意圖過於明顯。 ...(恕刪)
不知道是誰說的 該圈子家喻戶曉的愛心人士?????

不過該位志工講出來的話也不惶多讓
rexjian wrote:
走丟2隻貓的程女,
後來被嚇到辭去當時的工作。
rexjian wrote:
否則一個失去工作的女子以何謀生你們想到了嗎?
還是你們始終認為2隻貓過得好不好遠比一個人能不能活下去重要?
rexjian wrote:
連讓自己的父母安心都辦不到,
有什麼資格拿貓狗來訓別人?
aristocracy wrote:
你如果犯錯老闆想開除你
是不是要先幫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才能開除?
做錯事還能得到這麼多莫名其妙的同情?
真的蠻奇怪的!
aristocracy wrote:
難道你們將協議書及和解書內容自動無視
只覺得她很可憐?
aristocracy wrote:
劉女因氣憤口出惡言應該被譴責
卻不見諸位譴責程女
aristocracy wrote:
台灣是法治國家?
還是民粹國家?
rexjian wrote:
一再跳針程女犯錯如何如何blabla的,
她究竟是違反哪條法律或是有悖公序良俗,
還請示知。
rexjian wrote:
話說契約自由是民事的基本精神,
但是民法第74條也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那份劉程2人簽的契約,
從頭到尾幾乎都是規範認養人"應"如何如何,
以及違反了會怎樣怎樣,
提到送養人的部分則差不多都是其"有權"如何如何,
這種幾乎單方有權無責的契約,
居然被上綱成等同真理的聖經?
rexjian wrote:
而目前無任何人可提出直接證據證實程女惡意虐貓棄貓,
請問要譴責她哪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