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保處,讚啦!=>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農委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飼主未依本辦法所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依本法(指動保法)第三十一條處罰。(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第三條)

動保法: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事實上這法是保護動物的,你想讓他保護人會有執行上的困難。經勸導拒不改善,一萬五千以下這些就不多廢話了,動物有兩種,一種有主人;另一種沒有,怎麼分辨呢?沒說。動保法第30條,動物被惡意或無故騷擾就違法可以開罰;人被動物騷擾,嘿~一樣沒說。31條裡面說到運送人要考照,前一陣子有查過是職業的詳情要再查過,不過個人嘛,大家都懂得~還是沒說。

更不用講聖遺物了,這東西大家都會怕,誰管?真的要成立一個基金會嗎?不知道聖遺物是啥的可以參考這篇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290&t=2871067&last=37531827[持續更新中]。現狀就是聖遺物沒人管,除非運氣好住在有清潔隊負責的地方,如果住在鄉下或是沒清潔隊的工業區,大概就只能像我這樣自嘲拍照研究嚕,難不成還能用廢棄物清理法告狗?告人都不見得能成立搞不好還被抗議到時候丟掉工作,難道要學另外一棟樓的上來說我很悶嗎?X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有趣的是這個法只罰人不罰動物的,跟只保護動物的動保法剛好"涼被維艱",結論就是如果你對誰不爽,就去他家附近的公共空間喂狗,狗還會對你搖尾巴晚上它們聚集起來開party的時候你也不會被影響到,頂多就是想辦法避免廢棄物清理法~比方說某里的告示牌就要堅決抵制啦。最後那位被動保的人士不是身體健康惡化就是腦袋的某跟筋斷掉去違反動保法,堪稱21世紀台灣最黑暗的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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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宣導一下
請以領養代替餵養,晶片代替撲殺
jrta1597 wrote:
這是我推公發登記牌的...(恕刪)


我問的是 就算你拍了
他又沒登記 沒牌子
妳要怎樣檢舉他

亂丟菸蒂抓得幾乎都是騎機車的
因為有車籍資料可以追

亂丟菸蒂如果沒有當場舉發
你怎麼罰

就算讓你用長鏡頭拍到
妳知道他是誰??



隨便的藍 wrote:
我問的是 就算你拍...(恕刪)


不認識的,
最好靠他鄰居拍了,通報.

最好不登記的飼主都不溜狗.
只要一溜狗,被拍就有證據.

反正,那只是我提議的辦法,
2F上我早就寫,動保處不一定會用我的辦法.
到時候,動保處會想到辦法.

但至少發檢舉獎金是共識.
另外台北市早就在發檢舉不清狗便的獎金了.

小弟我對台灣的、條例,類似這種芝麻綠豆的行政罰,看看就好,真的不必那麼認真;立法修條文都是煙幕彈而已,執行力可議,亂(倒)丟垃圾,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X條(我也去全國法規查了),亂餵狗,不處理狗便搞得環境髒亂,有法可罰吧!至少罰1200~6000元,執行效力呢...

jrta1597 wrote:
另外無公發登記牌的寵物可抓,
則是用來嚇阻動保人士,避免他來妨害公務.

這很簡單,只要是依法執行公務,不管執行單位是環保署、動保處...等甚至是警察,只要你干擾執行,都可以依法抓起來,而且還是刑法;如果找大批人來鬧場,還有集會遊行法...;如果你是有組織,有規模的鬧場,還有組織犯罪條例(專治流氓)...,立刻逮捕、起訴、判刑,重點是執行力爛到爆,再多幾條條文也是枉然

刑法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僅供參考,看爽就好!)
不管怎麼說.有立法總比無法可循的好.至少事情發生時.有所依據.....
如影隨行 wrote:
不管怎麼說.有立法總比無法可循的好.至少事情發生時.有所依據.....


基本上我上面都已經說了該管的法條,雖然我的見解不一定正確。不過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不管是保護動物還是保護人的部份都是不利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這時候盲點就出來了,一件事不可能只有不利,有利的地方具體到個人就是晶片愛裝不裝可以規避後續一連串的問題,具體到團體我的推論太黑暗就不講了,大家可以自己先研究研究。
支持這個法令產生

若都守規矩幹嘛怕人檢舉?

遛狗不牽繩就罰

沒植晶片就罰

反對的人是甚麼心態真讓人不明白--

看過很多人將抓到收容所的流浪動物又領出放回原地的人

根本不管附近住戶的想法

TNR的R根本一整個自私自利

有植晶片的法令就可以制止這種礙心人士

請別再說台灣生命教育失敗以及01上面都是不愛動物的人這種說法

我也養狗及養其他寵物,但我決不妨害他人

那礙心人士自認為的愛心行為妨礙他人生活卻要別人去忍耐

這些人連尊重別人都不會請問教育是有多成功了?








jrta1597 wrote:
之前我寫了一封信,請...(恕刪)



登記跟晶片有差別嗎?強制登記需要費用嗎?

強制作為怕到時更多流浪狗及貓而已...

只提因不提果的自私行為...

公務員太少了
當然只能透過檢舉發獎金來鼓勵大家守法
台灣又沒有動保警察
要養寵物被來就要課與應有的義務與責任
這麼簡單的事都做不到
將來你一定會棄養

任何法律的訂定
最重要的是政府的執行
法律訂得再好
執法者不100%執行有何用?
舉例:勞基法

隨便的藍 wrote:
我問的是 就算你拍...(恕刪)

我覺得可以和獸醫院合作,來清查沒登記的

好膽你不登記就不要去看醫生

看獸醫總會有病歷,查病例應該也可以是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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