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7 #318樓更新 [徵求]2012/2/11四號公園暴力事件影片+目擊者


FukaiRei wrote:
稍微施加一點壓力比較好喔...(恕刪)


封鎖內容農場及搜尋結果 https://reurl.cc/D9GmMj
各位好~
事情發展至今,A女推人事件的進度已經到了偵查庭,我今天去應訊。
A女也帶著他的"證人"(應該是認識的人)於前一次傳喚去應訊了。
檢察官告訴我,A女證人有協同到庭說明,證詞是: 他是全程目擊經過的人,有看到A女作勢要打我,卻沒有動手,也沒見到我被推倒在地。
有全程目擊經過? 卻沒見到我被推倒在地? 完全是偽證!!!
而我比較吃虧的是,我的目擊證人雖然也收到傳票,但是卻告訴我因為工作關係不方便,我希望對方能幫我作證,但是,我想應該是他們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且跑法院不是什麼好事情,看來是不願幫我作證了。
現在檢察官的態度是,目前沒有有力的證據(例如驗傷單)能證明我被傷害,且這案子是告妨害自由,而能證明的只有目擊證人,對方有"證人"證明沒看到A女動手,我有證人卻不願出庭,檢察官認為要補充證據或是證人,才能證明我說的話。對於證人沒有意願出席。真的很灰心。



希望各位能夠指點我,順便還是要徵求,當天有看見整起霸凌事件的目擊者(跪求)。

謝謝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gowithflow wrote:
各位好~事情發展至今...(恕刪)

A女證人有協同到庭說明,證詞是: 他是全程目擊經過的人,有看到A女作勢要打我,卻沒有動手,也沒見到我被推倒在地。

============================================
如果你真的沒證人,的確,很難入人於罪.

但對方的證人說有看到A女作勢要打你, 你可不可以加告對方恐嚇呢?

Jackson_H wrote:
A女證人有協同到庭說...(恕刪)


您好,我就是告對方恐嚇呀~ 可是在警局報案時,筆錄員警跟我說恐嚇是在妨害自由裡面的一條,所以案件是以妨害自由送件的。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gowithflow wrote:
各位好~事情發展至今...(恕刪)


"電話中有講到: "我只有推你喔~網路上的完全不干我的事。" " 這一段有錄音嗎?? 如果有可以作為證據

再者 恐嚇與妨害自由未必是相同的罪名與法條 這點你可以要求分別提告

看完了全部的回文,真的太支持樓主了~
雖然,我沒養狗,也不住在台北,
但是..我家女兒(一隻1.3KG的兔子)也被狗追過!!
明明一直很注意有沒有狗在附近徘徊..
但是這狗狗我真的沒看到牠,就突然衝出來~
而且還是一隻邊境牧羊犬!!
好加在我女兒憤力掙脫牽繩然後逃跑..
也好加在公園有其他好心的路人幫忙趕狗..
不然我可能會哭死..
而且..狗是一個伯伯養的, 之後救到我家女兒之後看到他騎車來把狗載走..
當下真的..欲哭無淚呀~
抱起來之後她呼吸急的跟什麼一樣...
以連還會好奇把頭探出住家大門...
現在說什麼都不肯靠近門~
連去沒人沒狗的公園玩(竹北河濱公園,人超少,還大到曾看過有人在練高爾夫)
她都不怎麼愛動..>"<

nychang wrote:
"電話中有講到: "...(恕刪)


檢察官根本不給你那麼多時間講細部,有看過"嫌豬手事件簿"這部片嗎?

我們深知,因為鹹豬手犯案的那一刻,我們不在電車上,也沒有親眼所見,身為觀眾的我們與電影裡面的法官及陪審團一樣,其實也正被導演設計為陪審團的一員,只能藉由眼前所蒐集到的各式證據,來判斷男主角有沒有犯案。

講好聽是「判斷」,然而天知道「判斷」的標準在哪裡?無人知道也無人可以控制──除了那一位高高在上的法官,而他的權力與威嚴,正是我們這些渺小人民所建立的政府制度所給予的。 引自嫌豬手事件簿

目前我缺的就是證人,但是電話那段有錄音下來,只能看檢察官怎麼認定證據了。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ibamylove/sets/
gowithflow wrote:
目前我缺的就是證人...(恕刪)


希望有更多目擊者看見此文能給予協助!
我是認為警察做筆錄時似乎有誤導你了
如果是以法條規定來說
恐嚇罪是被規範在刑法分則第二十六章的妨害自由罪沒錯

可是你提告的法條個人淺見認為應該是305條的恐嚇罪(因為對方有推你的動作)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或是304條的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你應該確認到底警察筆錄上寫得到底是妨害自由還是恐嚇罪
另外也看一下檢察官傳喚你與對造出庭通知書上寫的的原因
如果不是304或是305條
請直接跟檢察官說要加告這兩條罪名
讓檢察官判斷該以哪個法條起訴

對了
如果檢察官問你對方推你時會不會害怕
你一定要說害怕
因為恐嚇罪構成要件如下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至於網路上對你的批評與指教
則可以以刑法309條公然侮辱&310條毀謗罪提告
去刑事局報案吧
刑事局至少素養比較好而且這牽涉在網路散步謠言&毀謗
你報案後刑事局可以調出IP等資料
傳喚相對人到案做筆錄
屆時那一些人光做筆錄就夠她們昏頭轉向了

祝福你討回公道

PS:有時候花點錢找個專長在刑法的律師倒是可以幫你找回公道,這錢絕對花得值得

再補充說明

如果是我
我就直接請律師去提告了

讓律師以專業來處理法律的事情
這對不懂法律的人來說
是比較妥當的

現在律師很多
費用也還可以接受

請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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