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lilith wrote:
可是這樣一張幾乎是寫著送養人權益的合約在外界看來 無疑就是奴僕合約

送養人權益?不是吧!
是『被認養的動物』的權益才對
協議書內容一堆
哪一條不是為了動物的權益著想
若認養人皆能同意並做到
送養人能拿到什麼利益?
而且你說的『外界』範圍有多廣?
至少我遇到的認養人不覺得那是奴僕合約!

lilith wrote:
更別提甲方主動提起可變更合約的事項
當然照單全收是最理想的 沒人願意主動削弱自己的權益
即使是送養後要主張送養人的權益
其實也應該[ 主動 ]協商認養人的權益

可以舉一個例子嗎?
何謂認養人的權益?

aristocracy wrote:
送養人權益?不是吧!...(恕刪)


例如: 官於認養的不平等條約

我覺得原飼主那麼在乎貓咪
麻煩送到貓旅社 三餐專人服務 還有定期回報
你覺得怠慢到了 還可以打電話去喬一下

動物除了被惡性欺負以外
基本上是沒有權益的 因為他在法律上他是物品

所以送養者再合約上必須以送養者觀點去彰顯自己對擁有貓的權益 才能保障貓的權益
但是既然送養後 物權即轉移至認養者手中
如果合約過度彰顯送養者 而忽略認養者(不寫 或者忽略) 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例如志工可要求10萬元懲罰性賠償 一般愛貓人士眼中是很合理的
卻忽略一點 貓是誰的? 你可以要求賠償 那麼你是否也該付出
例如:是否有確認在成貓後有無結紮 該貓的扶養有無參予 付出
並不是你對貓好才是好 別人對貓好就不夠好
(我遇過會干涉貓吃拜拜用的炸魚頭 說我虐待貓= = 叫我用熱水燙 那有那種閒工夫 我都沒吃那麼好了 )
像我家的貓雖然已經喀擦 其實我心裡是不想剪掉他的 我還蠻心疼貓咪不想讓他動刀
看著那兩顆[玉]還真是有點虧欠他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可不可以問房東 第三方意見~~~~~~~~~~~~~
airjim wrote:
可不可以問房東 第三...(恕刪)


這倒是很不錯的意見。
應該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

另外,那個論壇有提到領養者是96年6月領養

至今也領養兩年多了 (我一開始以為是一年初頭)
兩年多了還要一直被追蹤。

原諒我一直覺得養了兩年了,要遺棄的可能性真的是蠻低的。
lilith wrote:
例如: 官於認養的不平等條約

我覺得原飼主那麼在乎貓咪
麻煩送到貓旅社 三餐專人服務 還有定期回報
你覺得怠慢到了 還可以打電話去喬一下

所以切結書有不合理之處就要提出來討論
對方不願討論就不要簽
為何要等到簽了以後再來抱怨?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覺得協議內容可輕鬆做到的認養人大有人在!
何來不平等?
有人在背後抓著你的手去簽切結書?

你碰到的送養人將切結書內容無限擴張實屬過份
所以你把網上看到的切結書跟你不愉快的經驗聯想在一起
但那些內容充其量只是送養人的要求
等到雙方討論同意簽署之後才會成為切結書

lilith wrote:
動物除了被惡性欺負以外
基本上是沒有權益的 因為他在法律上他是物品

所以送養者再合約上必須以送養者觀點去彰顯自己對擁有貓的權益 才能保障貓的權益
但是既然送養後 物權即轉移至認養者手中
如果合約過度彰顯送養者 而忽略認養者(不寫 或者忽略) 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例如志工可要求10萬元懲罰性賠償 一般愛貓人士眼中是很合理的
卻忽略一點 貓是誰的? 你可以要求賠償 那麼你是否也該付出
例如:是否有確認在成貓後有無結紮 該貓的扶養有無參予 付出
並不是你對貓好才是好 別人對貓好就不夠好

你說得很好啊!
所以又回到那個觀點
切結書內容不合理請提出來討論
不要簽了之後再來抱怨不公平!

而且認養人對切結書有異議應主動提出
你既然這麼懂法律
應該聽過一句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志工要求一隻貓咪5萬元賠償我也覺得太超過
但認養人弄丟貓咪都沒有責任?(目前各說各話無法評論)
認為切結書不合理又為何要簽?

我只能說你碰到不好的送養人
但也不必把網上列出認養要求的人視為寇讎
大部分的送養人出發點都是為了動物好(當然也有少部分老鼠屎)
你只要不簽
那些要求就只是要求
不會變成切結書
也不會有什麼不平等條約

aristocracy wrote:
認為切結書不合理又為何要簽?...(恕刪)


這要看切結書內容 是否洋洋灑灑的寫了一大堆該遵守的項目.

就好像辦理手機門號, 專員通常會拿出一堆規則要辦理人簽名.
試問有多少人是真的會一條條的看清楚. 通常都是由專員告知了重要項目.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 送養人在要領養人簽切結書的時候
是否有告知領養人, 萬一貓走失了, 需要賠償5萬.


aristocracy wrote:
所以切結書有不合理之...(恕刪)

我並沒有列為寇讎喔
這點是你自己講的

我只是對於切結書內容幾乎是主張送養人應該如何如何有著疑問
況且一張紙只寫著認養人應該如何如何 送養人有權如何如何
如何叫公平? 送養人養了3個月 認養人也養了一年阿
怎麼不反過來寫送養人提供1年n次怎樣怎樣 認養人怎樣怎樣
不是很奇怪嗎?
我怎麼看 都覺得這些人只是找個免費代養

當然你說的對合約是一定要看的 裡面有天使 也有惡魔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以下是當初在論壇看到的協議書範本
-----------------------------------------------------------------------------------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 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10. 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1. 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
12. 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3. 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以書面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4.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5. 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 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一式共二頁,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 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尖頭拉瑞 wrote:
以下是我當初在論壇看...(恕刪)

真是可怕的條款....
而且最重要的是都是本人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例如: 官於認養的不...(恕刪)


只能說人蠢無藥醫

白紙黑字別亂簽

養隻貓也要賠10萬,乾脆說去陪動物園動物睡算了.

還要被詛咒不得好死,十足是吃人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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