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版友提到說 那位妹妹要是所有權人才能成立侵占罪
由於我個人當年不甚認真 加上上次念刑法也有兩年之久了....
又不幸的身邊現在只有手機裡的法條...沒有教科書參考...所以無法確定...
但 以我的認知和對教科書微薄的記憶
我認為 侵佔罪的成立跟所有權人是誰好像沒有什麼關係...
簡單理由如下:
刑法335條第1項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除五年一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法條文字沒說要所有權人來告,犯罪才成立. 通常有說是所有權人才能告的這類法條,是告訴乃論罪.但這條也不是告訴乃論罪.
2.法條是說"他人之物".白話意思就是,不在乎那個東西是誰的,只要不是你的就對了.
舉例來說,就算小偷A偷了一支錶,然後交給B請B保管,但B把它占為己有或是賣掉 送人 不還給A...等等, B還是會成立侵占罪.
這是個基本概念 刑罰權是屬於國家的 犯罪成立與否 是國家去追訴犯罪的責任 跟私法(民法)上關係無涉
我想可能有版友把刑法的觀念和民法或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適格的概念搞混了

以上是根據我遙遠的刑法記憶...

如果有錯或不完整的地方 還請版上懂法律的版友可以指正和補充
另外 題外話是 雖然這裡侵占罪成立與否和那位妹妹是不是所有權人(狗主人)沒有關係
不過我個人是覺得 那位妹妹如果要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狗主人) 還是可以被肯認的 不管他有沒有幫狗注射晶片
除非有真正的主人可以舉證 跳出來說這隻是我的 不然我覺得那位妹妹是所有權人沒有問題
理由的話...可能可以落落長的寫份小報告了...所以簡單說還是 我覺得有無主物先占原則適用
如果版上有律師或著相關懂法律的板友大大 也許可以分享一下看法 並指正小弟的缺漏
不過還是在這提醒樓主
我認為那位妹妹是不是所有權人不會是爭執的重點
她如果說她就是所有權人 也很難舉證推翻 就算推反了也...還是有機會成立侵占罪
重點還是在 有證據證明你沒有侵占意圖 還有 你是有得到對方同意幫忙找人領養狗的
至於你說的照片和通話紀錄...因為小弟我沒有實務工作經驗...
並不知道你說的這些東西當證據 法官或檢察官會不會採信
所以我的建議還是 找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或是相關諮詢問一下比較妥當
各位看官們大家好,我是文章中的那位"先生",PO文的這位小姐,
您的文章我也已經備存好了,到時法院上也可以分享給法院們瞧瞧,
看是要用同情的方式還是用欣賞演技來看待這散佈在各網站的文章,
網上嘴砲沒意義!
沈默到現在我只願意幫忙回應一件事,就是這事件為什麼會搞到法院,
是當初妹妹去報案時,授理報案的員警是跟妹妹說這種事件是可以隨時撤銷告訴,
如果只是給個警惕無防,所以當初妹妹才會備案,
因為她的態度實在太不負責任,當初並沒有提到"委託"她幫忙送養,
只是詢問她有想要養狗或是有沒有認識的朋友想要養狗,
這件事除了問她外也問了近30~40位朋友及發文在FB上提供朋友轉載認養
就如此而已,話帶到此,其他"真實過程"只需在法院上陳述。
感謝各位提供的法律知識,也幫了我們一個小忙。
chengsam wrote:
各位看官們大家好,我...(恕刪)
很無聊的一場鬧劇
既然同時問了近30~40位朋友 既然只是詢問非委託
那為什麼狗最後會在樓主身上不是在其他人身上?
只是詢問? 那狗為何交出去?
如果問到有意願認養的人 怎麼不直接請樓主轉告對方過來看
為什麼要把狗交到樓主手上再給有意願認養的人看?
如果樓主只是給人看沒給人帶走 然後呢? 狗到底要不要送養?
如果還是得經過你們那一關 那幹麻把狗交給樓主再交給人看? 多餘
如果不需你們再看過? 那還爭什麼?
如果是你們不方便讓人過去看 那你們意見又這麼多 別人看過還不行
真不知道在想些什麼 無聊 鬧劇
說別人不負責任 怎麼不想想自己呢?
錯的都是別人 不會是自己?
chengsam wrote:
各位看官們大家好,
我是文章中的那位"先生",PO文的這位小姐,
您的文章我也已經備存好了,到時法院上也可以分享給法院們瞧瞧,
看是要用同情的方式還是用欣賞演技來看待這散佈在各網站的文章,
網上嘴砲沒意義!
沈默到現在我只願意幫忙回應一件事,就是這事件為什麼會搞到法院,
是當初妹妹去報案時,授理報案的員警是跟妹妹說這種事件是可以隨時撤銷告訴,
如果只是給個警惕無防,所以當初妹妹才會備案,
因為她的態度實在太不負責任,當初並沒有提到"委託"她幫忙送養,
只是詢問她有想要養狗或是有沒有認識的朋友想要養狗,
這件事除了問她外也問了近30~40位朋友及發文在FB上提供朋友轉載認養
就如此而已,話帶到此,其他"真實過程"只需在法院上陳述。
感謝各位提供的法律知識,也幫了我們一個小忙。...(恕刪)
搞到法院原來是樓主的錯喔
你沒有"委託",但是肯定有請人家"協助"
請人協助不等於就是口頭委託? 不然你是問好玩的喔
坦白說正常人都是義務幫忙
幫忙找到好心人士收養,你們還反悔喔
這樣也算樓主的錯?
在現有的條件下來看,若是沒有經過你們這方的允許,毛小孩怎麼會在摟主這邊?
不管於情於理於法我個人都認為是你們"不負責任"多過於樓主(歡迎備存)
而且只是單純的溝通有問題,這樣就上警局?
按照這樣的邏輯,我想你家旁邊的派出所應該會很忙!!!
下次如果你們夫妻吵架是不是也要上警局備案?
簡單來說浪費社會資源的人肯定有"妹妹"一份(歡迎再次備存)
這樣的行為十分不可取!!!!

另外希望你們官司千萬不要打輸
不然誣告罪的官司贏面可真不大喔!!!!
看完你的回覆,突然覺得樓主的標題"無妄之災"還真是寫實
(這樣要不要再去警局備案來找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