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seaping2009 wrote:
突然有一種在跑迴圈的...(恕刪)


這個迴圈跑了41圈...我是第42圈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這條款訂的不錯阿!!

我看沒什麼大問題阿!!


就是金額有點少!!!


我看改個100 ........100億好了!!!
再加個世世代代終生為奴!!!


這樣就差不多了!!










唉有 !!!


別擔心啦~~反正只是寫寫而已!!



您那麼有愛心!!貓肯定會自己乖乖待在家裡!!



不會故意失蹤或自殺的您別擔心了!!


期限~~~我看訂一輩子也太久了!!



那就暫定貓活多久就算多久好了!!



您可千萬小心別讓貓太早死掉了!!

不然我又多了100億跟一堆奴才!!

喔~~我很窮的我怎麼養得起阿!!



aristocracy wrote:
只是看不慣你們無視法律
只憑感覺發言!...(恕刪)


大部份網友想了解的就是其他人的"感覺",
真想弄懂法律條文的會上法律論壇.
ILF網路法律論壇
http://www.ilf-tw.com/ilfmain/modules/newbb/index.php
法律的角度 :
該事主簽約不履行 該罰

從我的想法看:
誰叫他要簽那纸合約 罰了應該

從觀感的角度看:
某貓壇討論串說要殺雞儆猴 要給他教訓
問題是教訓一定要10萬塊? 不能用志工或其他方式代替?
不是錢的問題?
某貓壇一位貓友說:志工是無償 所以不能折抵10萬 那...好吧 那就是罰10萬
結果後面討論到照顧一隻奶貓值不值10萬的時候 連一般打工工時都算進去了 那還算無償嗎?
怎麼算志工的付出就是有價 算別人償罪就無價?
10萬是不是重點???...當然是重點

從合約的角度來看:
送養方:你不簽 心裡就是會有鬼 不愛動物
領養方:為什麼糧食花的是我 照顧是我 辛苦是我
合約上寫了結果犯一個錯要花1萬 可能連錯還要陪五萬
麻煩你每月都照寵物旅館每月付我錢 每月都跟你回報狀況 保證白白胖胖 死了賠你10萬

結論:
不要簽就沒事
簽了就別怨嘆他人
10萬不是重點 出事別怪10萬找上你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結論:
不要簽就沒事
簽了就別怨嘆他人
10萬不是重點 出事別怪10萬找上你



台語俗諺有一句:軟土深堀

一個怕事一個強勢
一個不小心就出事

找貓??憑藉的是誰對貓的印象??還是想試探人的弱點????
嘖嘖...真有愛心呀!!

天外小兔兔 wrote:

隔了半年再去追貓,去哪追?


Anyway...

今天這則新聞

以及在網路廣泛流傳的討論

或多或少絕對都已經對於"中途"這個名詞產生了不小的殺傷力

目前大家最想看的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出來對質

而不是某些打著不相信別人二手消息旗號的免洗筷戰士

帶著自己所相信的二手消息出來對它人洗腦

會信的就是會相信

不會相信的人就是不會

42頁下來不知道有多少免洗筷戰士提出千篇一律的"劉小姐說法"

卻不見有人去請程小姐出來親自現身說法

就執意要強加給人"劉小姐說的才是對的"的印象

實在令人厭惡至極

針對劉小姐我只記得"下地獄!!賠十萬!!懲罰沒愛心人!!"

同樣來自貓論,我對seaping的大持續理性討論感到讚賞

反觀其他人...免洗筷的免洗筷...開分身的開分身

真是夠了

我只想看雙方當事人親自說明~

免洗筷別再跳出來PO那千篇一律的說法了...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小弟之前的發言過於激動
有部分的原因是我也送養過小貓(忘了在哪一樓有提到,也就那麼一次而已)
給認養人簽的協議書就是被大家批得體無完膚的那一份

各位認為要求認養人填寫協議書就是不信任對方
但請各位想想送養人的心情(老鼠屎就別提了)
對我而言,把曾經朝夕相處的小貓送出去有多難過
如果父母允許,我當然希望自己養(我是六年級生,但沒錢買房子)
不能事事盡如人意
最起碼我也要幫牠找個好主人

我告訴認養人若有困難可以隨時來找我
只求她能善盡照顧小貓的責任
那份協議書真的是簽心安的
我並未要求她附上身分證影本
也沒有拿她的身分證核對資料
她寫了算!寫了我就相信!(至少地址不會錯!

兩個多月後去看小貓
在聊天時隨口問問對方是否已帶小貓打預防針
對方說有我就相信,沒有要求她拿出手冊證明
我光看小貓跟主人的互動也知道牠很得寵
真的需要拿協議書一條一條檢視嗎?

我知道這樣的協議內容讓外界觀感不佳
但把送養人說成靠協議書來牟利
我實在無法接受這種說法
我想絕大部分的中途都希望送出去的貓咪健康平安到終老
而非拿到令人心痛的違約金

劉小姐及程小姐至今仍未出面對質
我們無法得知完整的真相
可以確定的是
原本拿了一副好牌的劉小姐最後卻輸了一屁股
即便如此
還是請各位不要否定『以認養代替購買』的美意!

附帶一提
我原本無法理解為何劉小姐合法拿到的錢會是不義之財
有位大大提到孫道存的例子
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如此~這個老傢伙...

天外小兔兔 wrote:
如果你是當事人會比較...(恕刪)


怎麼走了一個又來一個,陷入無窮的迴圈,

要來辯白也專業一點,請重頭看到尾好嗎?

突然從天外飛來一隻兔子就要重新開始嗎?

跟你們這些在天上飛的愛心人士比起來記者還專業一點,

記者最少還有親自去比對雙方當事人的說法,可信度還比你們高多了,

你們訴說領養人的罪狀,除了貓不見了是事實外,其餘的都是送養人的臆測,

請問你們認定惡意棄養的標準在哪?證據又在哪?

如果你們用這招對每個領養人,那真的賺翻了,

有人說中途養一隻貓不只花五萬,那劉小姐放了200隻貓出去,她不就花了一千萬,

難怪她積極的要領養人賠10萬,要開始回本了




不繼續爭吵,恕刪文退出戰場,這個為什麼沒有刪文功能....
說老實話 你真的要叫人簽
一條一條檢視又沒關係
簽了就是簽了 有甚麼問題嗎?

換成我 叫飼主每隔3個月跟我報到
他敢簽 我就敢請
簽之前真的要看清楚阿

履不履行是一回事 當不當真是一回事
如果你拿著合約去質疑 對方跟你說 阿沒啦 不會這樣做啦 這幾條唬人的啦
你才要更小心
先小人後君子 總比簽了出事後連人都當不成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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