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entfun wrote:
大裡市的抓狗人員,快來我們家附近抓狗吧!!...(恕刪)
請見46F文章
這裡有個疑似大裡相關單位上班的網友,基於寒蟬效應,可能或許...有陣子不會再幫你捕狗吧?

免責聲明:
以上為玩笑話,其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當真!若有導致不可預期的結果,本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那你怎麼不先去幫捕狗大隊隊員把野狗抓起來,
綁好狗鍊讓人家可以輕鬆帶回收容所,
不要只是出一張嘴,
更何況捕狗大隊隊員也是幫那些養狗後來在棄養的人擦屁股而已.
話說回來, 誰會去棄養?
還不都是那些原來自以為自己很愛寵物的人,
後來變心不愛後才會去棄養,
對於自始至終不愛狗的人, 根本不可能去棄養,
所以捕狗大隊是在幫假有愛心的這些人擦屁股, 懂不懂?
所以還是請這些自認為有愛寵物的人,
請始終如一的愛寵物, 愛她就是要照顧他一輩子.
PS:
可否麻煩請你們成立一支捕抓流浪寵物專線,
讓有困擾的人打電話給你們去人道捕抓,
然後交給清潔或是捕狗大隊. 辦的到的話,
我會尊敬你們, 不然我只會對你們嗤之以鼻!
anday2001 wrote:
中午的新聞郵差送信被...(恕刪)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cat=show_lawcommond&serial=9_cikuo_20040915111729&type=A&code=A09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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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郵差應該是在公共場合才可能對那狗丟石頭的巴
如果是那飼主如果有沒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那郵差可以依動保法檢舉那狗飼主
依違反第20條 無成年飼主伴同且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然後在依據29與31條施以散萬以下罰鍰
並依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至於飼主的認定目前已有許多判例 誰負責餵食誰就是飼主 這時那飼主還違反為施加晶片注射還可再罰鍰與沒收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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