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lilith wrote:

因為有算進工時 很傷成本的阿
你請一個保母照顧23個月就不只這個價了

厄....有算工時那還叫志工嗎??


以下的話是一個不懂法律的我在胡言亂語, 嗯, 就當是胡言亂語吧

假使有一個某甲說, 我要做衣服送給窮人, 然後有一群志工出現, 做了一個禮拜, 產出1000件衣服交給甲

後來發現甲他其實偷偷把衣服拿去賣, 得款50 萬

請問, 志工可以算工時向某甲求償嗎?

另一問題, 是否可訂立契約, 內容為:
當某甲因未盡善良管理者責任, 例如抽煙失火, 使志工心血付之一炬時, 志工可依所付出之工時向甲求償?


好, 以上胡言亂語結束, 請不要鞭我呀~~~
不繼續爭吵,恕刪文退出戰場,這個為什麼沒有刪文功能....


在我看來領養貓的不平等條約跟60分利的不平等條約是一樣的,
只是一個有現成法律處罰依據,另一個沒有而已!
hirosean wrote:
既然不為回收又何來10萬之有?可以改用別種方式吧
而且在那洋洋灑灑的認養切結書裡還有一條寫到以上未做到一條罰1萬?
一整個很金錢取向.說不為錢很難信服於人

再者這裡的人都是在質疑10萬元的標準是怎麼來的.妳可以告訴我嗎?
只有妳不懂..一直答非所問

這裡的人都很理性..不是所謂的妳說了就算..要算也要說個理由來說服我們
很顯然的.在這10萬的議題上妳沒法有讓我們滿意的回答.只有一直不斷的跳針...

今天我不管那個劉小姐在其他貓上面花了多少錢.多少時間.有多少愛心.那也不關程小姐的事
就程小姐來說劉小姐只對她送出的二隻幼貓有過50天的照顧.我只想問這50天的照顧值10萬元嗎?


寵物店一般的寄養服務, 印象中最基本 per貓 per天 大多也是 6, 7 百塊, 而且是很可憐的關在籠子裡

而像這種照顧比較麻煩, 要餵奶要幫他大小便的幼貓一定會另外收費,

所以算起來 每貓每天 1000 元應該差不多吧

若以 50 天來算, 的確一隻貓有到五萬, 所以二隻貓 50 天的照顧算十萬可能不見得大家會覺得合理, 但應該也沒有太超過..

至於有人說

領養貓的不平等條約跟60分利得不平等條約是一樣的,


以目前的標準來計算的話, 的確是有點言重, 兩者真的差太多了
seaping2009 wrote:
寵物店一般的寄養服務...(恕刪)


有這麼貴嗎..高雄住宿有一天不到200元的妳要不要再算算?

沒有太超過你也說的出來.5萬對很多人來說是超過一個月的薪水

再者..你要這麼說的話那大家要養貓還是去竉物店買吧.別認養了

因為實在是太貴了啦


天外小兔兔 wrote:
要用10萬值50天的努力不妨用10萬去衡量兩條生命...(恕刪)


今天你吃的東西也是有生命的...再上綱呀...
不繼續爭吵,恕刪文退出戰場,這個為什麼沒有刪文功能....
呵呵 所以我建議在跟中途簽約的時候 順便再加一條吧

取回動物時,比照寵物旅館的標準付給認養人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hirosean wrote:
既然不為回收又何來10萬之有?可以改用別種方式吧
而且在那洋洋灑灑的認養切結書裡還有一條寫到以上未做到一條罰1萬?
一整個很金錢取向.說不為錢很難信服於人

針對這點我還是無法理解...

契約簽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契約內容順利執行
契約的主要條文和罰則(通常是最後一條)是互斥的
也就是執行了主要條文就不會產生罰則
怎會導引成簽訂契約=產生罰則?

用違約金作為罰則相當普遍(聽起來很市儈,有檢討的空間)
若有更好的方式可以提出來討論
一直強調簽約=賠錢也是在誤導民眾吧!

60分利老闆的說詞:
他自己來找我借錢的啊,我也沒逼他向我借錢啊,
我也是看他周轉不靈才把錢借給他的啊,他也自己簽了合約要還我60分利的啊........

有時候事情對不對不是自己說了算,自己長得好看也不是自己說了算!
aristocracy wrote:
針對這點我還是無法理...(恕刪)



那是我在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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