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 wrote:看完PTT,覺得那位程小姐有點活該何況劉小姐是分文未取,叫她捐至動保協會去 這些要問當初調解的人吧~到底是事情鬧大才捐,或是一開始就要求捐~不過看了新聞~ 我想我也不會再去認養那些貓阿狗的~神經喔! 買也不用5萬,賠償就要5萬~ 太誇張了題外話!!不知道已認養人會不會因為這報導而接到送養人的"關懷"電話 =.=
chieh76123 wrote:你引的言怎麼不是我說...(恕刪) 已修正 SORRY!!其實之前我看過某些網站,認養費多少多少的,還要押金(實際名義忘了)可以退還那時我就在想,是否這根本是假借認養之名,行販賣之實的網站沒想到過沒多久,就有同類似新聞出來或許認養的立意很好,但是販賣認養/還有賠10萬的新聞應該會扼殺很多人想領養的意願吧<我承認就是我被扼殺的>
EricJaing wrote:已修正 SORR...(恕刪) 不只是罰款的問題...還包含定期追蹤跟探訪的問題...小弟當年還在北部唸書時本來想認養寵物鼠...後來就是看到某條款是要定期帶那隻老鼠回去給原飼主看...當下我就打消認養的念頭了...
五萬不行 那三萬可以嗎 一萬可以嗎我知道有人花十萬找尋走失的米克斯你要不要跟他說 花個一萬塊再買一隻純種的 或者不花錢再認養一隻就好啦 在那耍什麼白痴花十萬生命的價值 情感的價值 不要自以為是的套用在別人身上(不管你的觀點是什麼)接不接受在簽約時就有定論了現在再來酸五萬可以買什麼 有什麼意義? 有錢就萬能了不起嗎?老話一句 這是很好的案例 希望樓主持續追蹤到事情結束為止 大家來好好學習
lill wrote:老話一句 這是很好的案例 希望樓主持續追蹤到事情結束為止 大家來好好學習...(恕刪) 已經結束散場了 呵呵樓主已經接受協調10萬元賠償 法院也審理 10萬賠定了不過我原本是覺得讓大家好好正視養貓的責任但是10萬實在太聳動了....法官去判的話.... 因為法官還是會衡量被告的經濟狀況... 10萬應該判不下來...如果沒接受協調的話啦
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 「匪夷所思」2009-09-07 中國時報 【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程姓女子只因認養的兩隻貓走失,就被送養單位追討十萬元違約金,旺旺流浪動物協會人員認為「匪夷所思」;消保官則認為,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如何認定「違約」,爭議大。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方式懲罰有愛心的認養者,「非常不恰當、也不盡合理。」 何淦銘強調,如果只是不小心讓流浪貓犬走失就要賠十萬,試問「這筆賠償金要賠償給誰?如果是收容單位領取,豈不是中飽私囊?」 財團法人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說,保育團體要求認領養民眾附帶簽屬合約切結行之有年,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法律效力,保障流浪動物日後能受到妥善照顧。以樂活動物協會為例,民眾認領養協會流浪動物時,會要求簽屬三張「愛心認養書」。依照認養書內容,認養人故意導致動物受傷、失蹤或死亡,應付送養人五萬元違約金。不過,她也坦承,由於相關舉證困難,鮮少因違約開罰。 新竹縣政府消保靳邦忠表示,動物收容單位是希望透過契約,來強化認養人對流浪動物的照管義務,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他說,認養並非消費行為,屬私法行為,契約人若拒付,收容單位理應可以依據契約提出求償。 新竹地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這項認養契約屬民法範圍,雙方若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法官在審理時會找前例作為判決依據。若無前例,法官將依雙方陳述的證據論定。若當事人已成年,法官可能會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裁決,讓當事人知所警惕即可,不一定要賠償到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