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eiakashi wrote:
不是ˇ吧很多水族館都...(恕刪)
新聞:
「2006年12月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後,紅龍魚已經在保育名錄中降級放寬限制稍許,從不能公開展覽轉為可以人工繁殖、公開展覽,但仍不得販賣,警方強調,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150萬,希望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法律教室:
「龍魚是國際公約的保育類動物 禁止販售行為,可公開展覽但是不得有買賣行為,違者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0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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