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月巴 wrote:既然雙方都出現了,我比較好奇的是,小狗現在在哪?小狗現在是誰在養?若只是幫忙送養,大家都是同學,堅持提告的原因是甚麼? "沈默到現在我只願意幫忙回應一件事,就是這事件為什麼會搞到法院,是當初妹妹去報案時,授理報案的員警是跟妹妹說這種事件是可以隨時撤銷告訴,如果只是給個警惕無防,所以當初妹妹才會備案"這就是先生的回覆.所以不負責任就要備案,抗壓性低的草莓族千萬要小心否則就會上法院喔
本件關鍵僅有一點,若確定且能舉證,本件侵占成立機會微乎其微,且誣告成立機會很大另一方也在就不明講,樓主想知道可以私訊建議1還是找律師談談,順便研究怎麼提誣告,相關費用不須擔心,提告同時附帶民事求償,願意接受和解還有和解金2後續打算作什麼、怎麼作、手裡有什麼證據都不要再講,因為對方在看,等訴訟告段落確定結果再回來報平安,讓關心的朋友放心
finepupil wrote:本件關鍵僅有一點,若確定且能舉證,本件侵占成立機會微乎其微,且誣告成立機會很大(恕刪) +1對方態度很強硬希望他們能一直這麼硬不過若是對方"跑來拜託樓主和解"的話請務必上來跟大家說喔!順便請PM給我PS.誣告罪是刑事....會有案底
EvanWei wrote:恩....好多版友提...(恕刪) 因為另一方也在,僅回答普通侵占這部分1是的,非告訴乃論不須所有權人提告,一般稱告發2普通侵占要點在侵占不在意圖,侵占意義:對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而實施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詳情請參考刑法教科書3網兄舉小偷A交賊贓與B,B不法處分構成侵占,這點我有不同意見:因詐欺或竊盜、強盜、其他不法原因持有,縱加以處分仍不能論以侵占。請google參考52台上1418、95台上4121個人看法,參考
5/2早上送養5/2晚上就被報警告侵占,中間樓主在上班從這來看也不用考慮什麼同學情了,依法論法樓主敗訴===>侵占罪樓主勝訴請還原告一個誣告罪至於同學丈夫所說只是詢問沒有委託,只是詢問狗會交到樓主手上,這有點不懂另外同學丈夫回應看起來很硬,不過還是有留後路"以為可以隨時撤銷告訴,只是做個警惕"我想樓主敗訴,那事情就到此為止勝訴請勿照很硬的同學丈夫所說以為可以隨時撤銷告訴,而不提誣告或和解
感謝各位大大的關心,看樣子當初同學妹妹遇到的那位警察對於這些"法律"也是一知半解才會把事情搞得如此複雜吧!!我發文裡也只有把事情經過PO出來,既沒有博同情也沒有誇大或偏袒自己之處,也說過好幾次我相信中間就是溝通上的誤會!!不懂PO的文裡哪邊是在博同情!!PO出來只是想請了解法律的大大可以提供些建議你不需要嚇我,從頭至尾我沒對同學或她妹妹說過一句重話,要不是同學兩次打來要我問問有沒有人要養,台北桃園的誰有空這樣跑TO: 小月巴狗5月3日晚上7點50左右就送回原獸醫院了。至於現在狗在哪這我就不知道嘍!!感謝各位大大!!給各位大大添麻煩了!!
在日本主要城市是看不到流浪狗,他們對於流浪狗的撲殺是不用懷疑的.--------------------類似的政策到了台灣,就變了質.現在竟然為了流浪狗對簿公堂,只能說,日子過的太閑了.浪費不必要的行政與司法資源,這都是百姓的納稅錢.
finepupil wrote:3網兄舉小偷A交賊贓與B,B不法處分構成侵占,這點我有不同意見:因詐欺或竊盜、強盜、其他不法原因持有,縱加以處分仍不能論以侵占。請google參考52台上1418、95台上4121 這位版大你好感謝您的認真回覆和討論但不知道是你誤解了我舉的例子還是你誤解了判例的意思?95台上4121的主旨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其所指的情況比較符合是: 小偷A偷了一支錶 A再自己拿去賣掉 這時論A是否成立侵占罪的問題而我舉的例子是: A偷錶後 交給B保管 B瞞著A拿去賣掉(或是之後拒還給A) B成立侵占罪兩個狀況並不相同另外確實 我舉的這個例子 B是否成立侵占罪 學說上存有爭議我特地為了回這篇 把已經打包好準備寄回家的整箱書再拆開翻出林山田老師所著的刑法各罪論來看網兄應該也有這本刑法界的聖經在林老師這本書上冊第421頁 有提到相關問題的討論 老師最後採肯定說並您提出的52台上1418 在此頁的註6 被林老師引用為肯定說的依據P.S. 我的書是上冊第五版以上由於這個討論已經脫離了樓主原本的主題 已經偏法律的學理討論了所以在此我沒有做太多的論述也跟樓主和其他關心的版友抱歉 占用了版面為了避免繼續占用版面 希望網兄若欲繼續討論歡迎以私訊的方式 謝謝
找死的兔崽子 wrote:前些日子接到同學打電...(恕刪) 看到這裡我只覺得現在社會人心逐漸冷漠不是沒有原因的如果原PO當初一句話拒絕掉就不會有後續這些事情了當初「請人幫忙」的現在態度強硬到不留情面的提告怪對方不負責其實講難聽點那隻狗本來就不是樓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