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飼主的妳(你)支持*寵物強制登記*嗎?

我沒有強烈意志 但是覺得要我登記OK

那些亂丟寵物太機車了

我有一隻柴犬 看著他長大怎麼有人忍心拋棄
elle11 wrote:
.不做的理由可以有很多:
1.不想多花錢!
2.花時間嫌麻煩!
3.政府的公務員懶散推託不用心!
4.制度不周延沒效果做了白做!
5....................................

這些都是人為的因素.只要心中有愛就通通不是問題!
..(恕刪)


心中有愛就通通不是問題 ?

現在擺在眼前,就有問題
疫苗缺, 沒打狂犬病疫苗是不能登記的
拿不到牌證,缺貨, 沒有號碼, 要怎麼登記?
在登記的欄框當中, 就有狂犬病牌證號碼那一欄 ,缺號碼, 要填什麼東西進去 ?

現在就是停擺的

herblee wrote:
心中有愛就通通不是問...(恕刪)


事實擺在眼前的就是一大堆飼主根本沒做打疫苗這件事

晶片也是

你有打可是別人掃不到是別人的事

不是拿來說因為廠商很多家,所以你不打

告訴我們重罰飼主才是正確的!

想養寵物卻又嫌養寵物貴,不想養就往外面一丟

是許多台灣飼主的寫照!

!!鳶兒!! wrote:
哀...我說免費不過...(恕刪)


鄉下的阿伯阿嬤知道騎車要戴安全帽嗎?

知道啊!500塊罰下去就知道了!

罰個1萬,包準每個鄉下村子都知道........

TROOPER3032 wrote:
樓上的大大拜託看清文...(恕刪)


養了15年跑回來

狗15年都還記得你這個主人

沒想到狗主人反而抱怨不要了

是誰有情有義?

支持重重處罰!
我家的開始養的時候就有登記,植晶片,也有打疫苗

可是植晶片後,即使遭棄養,送到收容所
被掃到晶片後,通知飼主領回
飼主如果不領回, 好像也沒開罰????
這應該就是政府的問題吧?



小毛毛豬 wrote:
我家的開始養的時候就...(恕刪)


不知道動保團體對這個有沒有發表意見啊?
supersunday7776 wrote:
事實擺在眼前的就是一大堆飼主根本沒做打疫苗這件事
晶片也是
你有打可是別人掃不到是別人的事
不是拿來說因為廠商很多家,所以你不打
告訴我們重罰飼主才是正確的!
想養寵物卻又嫌養寵物貴,不想養就往外面一丟
是許多台灣飼主的寫照!
..(恕刪)


事實是現在是疫苗缺貨,想打也沒有

你知道晶片為何有 Iso 11784 和 Iso 11785 的標準規格?
你知道88年實施寵物登記時, 市場已經有9碼,10碼,15碼晶片嗎?

你知道動衛三字第89703123號函
自90年元月一日起, 將晶片規格一律訂為十位碼
後來為何有轉彎了
農牧字第0960040982號函
自97年1月1日起開放使用15位碼,即採行10位碼及15位碼晶片併行方式辦理

你知道已植入晶片,卻未完成寵物登記,是如何發生的?

你知道寵物登記費由88年起的半價優惠, 到後來收500, 1000, 到後來台北市不收費,新北市要收費的一國二制, 又是如何發生的? 之前繳費的不就是笨蛋嗎? 登記費收到的錢,有專款專用嗎?

你知道監察院曾對農委會於國內犬隻管理,未善盡職責,縱容任意棄養,不僅傷害動物福利,也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損及觀光形象,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嗎?
我家都有打狂犬跟晶片了~!
以前送出去的某隻狗.給人前有打晶片但登記在我家.
後來某天狗走失.再也沒有那隻狗的下落.
所以晶片
如果大家不嫌讀了煩,我PO這封1999年的信給大家看一下

1999/8/11

敬致行政院研考會綜合計畫處 先生:

張先生您好,我任教於台灣大學獸醫學系,冒昧寫信給您,占用您寶貴的時間,望您海涵。我國即將在九月依據動物保護法施行之寵物管制作業,仍然有重大施行上的盲點與漏洞,有重新審慎修正之必要,否則屆時施行成效不彰還在其次,經費浪費鉅大與貽笑國際視聽,對我國影響至鉅。

在動物保護法中,畜犬管制是基於一個完整的理論基礎,各個環節缺一不可,例如設計差別登記費有一定的理由,專職動物保護員有其重要性,而逐年登記也有一定的原因,各個環節互相緊扣,缺一不可。此外,如何讓民眾在最平順的狀況下適應新法,將民間的誤解與反彈降低至最小的程度,也是考驗施政者的智慧。在未弄清楚理論基礎之前,開再多會,仍然可能讓流浪犬控制計劃在尚未開始前,便注定失敗的命運。寵物管制的失敗,不但代表動物保護法的失去威信,龐大人力物力的浪費,還繼續造成讓台灣因此而醜陋的可憐流浪狗貓。

有關寵物登記作業,我從二月份起曾多次提供農委會書面與口頭建議,但均未獲正面回應,實感遺憾。

以下是目前農委會寵物登記作業設計中,問題最大之處,如果您或貴屬研究後認為亦有道理,敬請您轉知相關部會,再行審慎修正與處理相關設計,以求未來能夠真正人道與效率的,永久解決台灣長時間引起國際社會反感的棄犬問題。


(一) 畜犬登記制度:宜採合理費率之逐年登記。(目前農委會規劃為互相矛盾的終生一次登記再合併差別登記費率制度)

終身一次的登記制度有以下缺點:
1. 終身登記制無法配合每年的狂犬病預防注射。過去三十年成效均在5%左右的低注射率,無法藉此獲得提升,我國狂犬病入侵後造成流行的隱憂,將持續存在。
2. 終身登記制雖有晶片標示,但仍需外在犬牌識別,所以犬隻須麻煩的掛上登記與狂犬病注射兩種狗牌。
3. 因為幼犬便須登記,終身登記制無法執行鼓勵絕育的差別費率,主人在日後將動物絕育後,即使要退費也很麻煩。
4. 老狗與年輕狗存活時間與對環境之影響都不一樣,終身登記制卻要收取相同費用,較不符公平原則。
5. 終身登記制因為要一次繳清費用,畜主感覺負擔較大,犬隻管理所需的費用也無法平均的每年獲得收入。
6. 終身登記制無法隨時掌握國內寵物的真實飼養狀況

應該採用合理費率的逐年登記,而非終生登記制。逐年更新(renew)登記作業的優點為:
1. 台灣隨時暴露在狂犬病的恐怖威脅下,逐年登記作業可以配合落實三十年都沒有落實的狂犬病防疫注射,徹底防範狂犬病在台灣發生,而且動物至少每年一次到獸醫診所檢查,有助於維護寵物的健康與福祉。
2. 逐年登記作業可以使主管機關每年得以掌握國內寵物之飼養狀況,以做防疫及流浪狗控制成效的調查指標,而且根據上年度資料,未作更新登記、轉移登記或註銷登記的飼主得逕予處罰。嚇阻不負責任的飼主。
3. 配合年度狂犬病注射,只須單一犬牌標示。
4. 可以施行鼓勵絕育之差別費率登記作業,不需要另行開支公帑”獎勵”絕育。未將愛犬絕育的飼主,需逐年付出較高額的登記費用,符合社會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國內外的調查告訴我們,未絕育的動物是造成動物過量問題的最大原因)。當飼主將動物絕育並取得獸醫證明後,第二年立刻可享受優惠費率,極有效率與彈性。
5. 逐年登記,可以有效分散畜主負擔,比打預防針還便宜,還可享受各種優惠。
6. 登記費成為穩定的財政收入,可用於畜犬管制及棄犬管理。

(二) 登記費的問題
1. 登記費的徵收有兩種原因,第一是讓政府有資源改善寵物的生活環境,以及解決因寵物而衍生的社會、環境及衛生問題,也就是”使用者付費”。
2. 第二則是讓衝動的、不負責任的潛在不良飼主打消養狗的念頭。所以適當的登記費用是必需的,但是為了避免不適任的飼主因為適應不良,在執法之初大量遺棄寵物,以及為求新法施行的接受度提高,寵物登記之規費及微晶片費用在施行之初應該優免,登記步驟也應便民。畢竟,政府的施政的接受度往往直接影響施行的成效。目前最重要的目的,是將畜犬全部納入登記,之後便能有效加以管制。
3. 逕行開始高額的登記費,尤其是一次收取,因為缺乏有效的查輯人力,絕大多數民眾一定會逃避登記。最後的失敗是可以預期的。
4. 至於低收入戶及收容流浪動物的人呢?基本上,這是社會救濟的範圍,應該由政府及民間相關團體訂出標準,加以補助。但是退一步想,這些連登記費都繳不起的民眾(當然是指合理的登記費),會有錢為狗狗看病、打預防針嗎?那這些動物的福祉又有誰來照顧呢?請記住,不是所有被收容的動物都是幸運的,不良的收容環境,狗狗被渴死、餓死或因高密度飼養感染疾病而死亡,往往比在街上還慘還短命呢!

(三) 經費的來源與支出
為動物登記雖是飼主的義務,但政府也不應該用鴨霸心態強迫民眾遵守,一點點誘因,往往使關係更融洽,施政也更有效率。
登記的費用應該專款專用在動物身上,如此更能鼓勵民眾為動物登記。
收來的登記費,應該用於:
1. 回饋並鼓勵守法飼主,如開放小型寵物以手提或手抱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開放公園專區給已標示的寵物使用,寵物廢物箱的設置,良好的寵物協尋管道,寵物過世免費的火化服務等。
2. 動物登記相關行政支出。
3. 危難動物的拯救,流浪動物的捕捉,流浪動物留置及善後作業(收容所)。
4. 動物保護員之薪資與訓練。
5. 宣傳教育。

至於這些經費的來源,除了登記費之外,還有:
1.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取締違法事項的罰金。
2. 收容所提供服務之費用。
3. 民眾將不擬飼養動物送交收容所收取之規費。
4. 相關業者為取得營業許可所繳交之規費。
藉由合理的規費,將不再由所有的納稅人負擔動物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不但較為合乎廣範的使用者付費原則,也較合乎社會正義。


(四)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重大問題 (目前規劃由現有農政人員兼任)

1. 為求法律落實執行,尤其是完成寵物管制相關作業,應聘用足夠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不應是點綴性質。
2. 有足量的動物保護員,才能落實寵物登記及其它動物保護法相關的調查及處罰作業,而法律落實後所收到的規費及罰金,足夠做為約聘人員的費用,所以這是一個設計上自給自足的法律。
3. 相反的,如果僅點綴性質的指定一些不適任人員,無論登記、調查與取締作業都無法落實,會造成民眾違法嚴重,法律失去威信,流浪狗依舊滿街跑,而且可能連人事費都不夠。
4. 為了徹底落實動物保護工作,應該約聘有志趣、理性,及高素質的人員,接受統一完整的訓練與教育後,擔任專任與兼任的動物保護員。
5.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與義務動物保護員應制定專用制服、徽章。
6. 地方政府應設置便民的通報系統,隨時出動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執行任務。


以上供您及貴屬參考。謝謝您。


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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