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吹又生 wrote: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080000100-0950606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這篇,你怎麼刻意當作沒看到?
回一下啊?!
淡水算是新北市啦~!!
要我貼貼新北市的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給你看嗎?
...(恕刪)
回文要等五分鐘阿
手機版又難用你以為我想嗎?
這我倒是第一次聽說
受教了
但說實話這也不太合理
你有養過狗真的把他當自己的就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