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客棧將接待聽奧選手 卻公然違法

a6166 wrote:
狗的嗅覺遠勝過人類,...(恕刪)


這就對啦!

就是因為狗在導盲上面有牠的優點

所以人們才選擇狗

除了穩定性,任勞任怨,薪水低,而且現實考量也只能這麼做


我也只是強調如果有人能勝任何需找狗替代,這也是討論不是刺

如果你能瞭解導盲犬所有工作內容你就知道,這份工作也是很難由人取代的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亞利安酋長 wrote:
不是拿個訓練的招牌就可以為所欲為
任何團體需要其他單位協助其活動
本來就該事前盡到告知的責任

黃姓一家人並不需要六福客棧協助其活動
只要不要來打擾就好了

你帶著導盲犬去訓練 在馬路 去公園
那是公共的空間當然不需要發文
但是餐廳是私人單位擁有的
尤其餐廳是很重視衛生的地方
你沒有先告知對方訓練活動
自己都不尊重對方了
等到了被拒絕
要怎麼要求對方給予尊重?
你沒有行文做依據
你要怎麼證明是訓練活動而非私人聚餐?(恕刪)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略)

六福客棧是不是"營業場所"?
黃姓一家人是不是"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
這兩個答案應該都很清楚了

那就只剩下"帶訓練中的導盲犬去吃飯"算不算執行訓練了
前面也很多網友說了,日常生活也是訓練的一部分

所以,請告訴我
上述的條文,哪裡有"行文"兩個字?
我只看到"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Randolph wrote:
黃姓一家人並不需要六...(恕刪)


好了
我在上面有說了
這條文其實才剛修正而未生效
所以大家冷靜一下,就當作宣導案例
但是十一月之後,這就是強制執行了

~~~~~~~~~~~~~~~~~~~~

更正
一時不察,該條文已於96年通過並即刻執行
在此修正前後文,抱歉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DasReich wrote:
好了
我在上面有說了
這條文其實才剛修正而未生效
所以大家冷靜一下,就當作宣導案例
但是十一月之後,這就是強制執行了(恕刪)

60條並沒有在今年的修正名單中
所以不是今年11月才生效
是一直有效的

這裡有現行的法規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公告
請看第60條

LibraC wrote:
這個理論有點不通,
實習醫生也是訓練中的無牌醫生, 也無法保證不會出包!

可是在醫生訓練的過程, 實習是最重要的部分!

導盲犬訓練也是相同, 經過一定課程訓練,
帶出來實習了解社會真實的環境.
讓訓練犬習慣外在環境是導盲犬養成重要的一環!

以前看過一部外國導盲犬訓練的電影,
裡面的主角小狗(好像是米格魯)在上課過程中表現出色,
卻在第一次出外實習時, 被車聲喇叭聲嚇到而完全失常!

最後狗朋友跟訓練員的鼓勵跟支持, 最後領到導盲犬執照! 溫馨感人!


是啊,不曉得有多少病人願意給實習醫生操刀? 愛惜生命這樣也能被稱作自私嗎
在任何療程或是檢驗,醫生都有告知病人的義務並徵求同意不是嗎?

我的論點也沒有拒絕讓導盲犬接受訓練,只是如果能先提出告知,飯店也提前知會用餐的客人
我想今天就沒有什麼爭議了
Randolph wrote:
您的解讀可能不是很正...(恕刪)



因為我剛才又去找了一下
這的確是在96年就已經修正的

好了,所以這的確是得強制執行的事項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a6166 wrote:
我的疑問很簡單,誰能保證正在受訓的導盲犬的衛生跟行為問題?
請不要跟我扯一些誰比誰乖,誰比誰還不如
這樣的說法沒有解答我的疑問,謝謝
還是你們認為正在受訓 = 完全合格 = 絕對不會出包? 是這樣嗎?...(恕刪)


世界上有很多事情事無法掛保證的. 比如說有沒有鬼魂, 有沒有飛碟....
甚至是最注重安全的民航機也是有失事的時候. 當過兵的也知道常常要花幾小時反覆擦槍清槍, 看到一粒黑黑的在槍膛裡就是不合格. 我雖沒看過意外, 但也聽連長說過膛炸的意外故事. 既然有危險性, 為什麼還要用槍呢? 那是因為槍是軍人的第二生命. 相同來說, 導盲犬也是盲人的第二雙眼. 牠們接受嚴格的訓練為的就是能不出錯地完成任務.
那些一直質疑訓練過程的人們, 除了一直批評外, 請問您可以提出符合經濟的更好的方法嗎? 交給您訓練如何?
當然一直反對的人可能懷著, "瞎的人又不是我, 甘我屁事!" 的心態. 希望那些人可以眼光看廣一點, 仔細想想:
-生育率男女比例失調會引發什麼社會問題?
-失業率與犯罪率的關聯?
看事情不要只看淺短的表面, 請看看深遠的影響是什麼.

未來除了視力重建的可能性, 我最期待的其實是日本人發明機器人/狗來做導盲犬的工作, 總覺得有生之年應該可以看見.

DasReich wrote:
好了
我在上面有說了
這條文其實才剛修正而未生效
所以大家冷靜一下,就當作宣導案例
但是十一月之後,這就是強制執行了


不對喔~
請在看一下法規沿革

其中第60條是在民國90年修訂後就沒動過了喔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02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26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0424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31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05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7
81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5 條(原名稱:殘障福利法)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1
1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6、7、9、11、16、19、20、36~42、47、49、
50、51、58、60、6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2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62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2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51-1、6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9 條;除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5~7
、13~15、18、26、50、51、56、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65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0、81、107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亞利安酋長 wrote:
不是拿個訓練的招牌就可以為所欲為
任何團體需要其他單位協助其活動
本來就該事前盡到告知的責任
你帶著導盲犬去訓練 在馬路 去公園
那是公共的空間當然不需要發文
但是餐廳是私人單位擁有的
尤其餐廳是很重視衛生的地方
你沒有先告知對方訓練活動
自己都不尊重對方了
等到了被拒絕
要怎麼要求對方給予尊重?
你沒有行文做依據
你要怎麼證明是訓練活動而非私人聚餐?
除非當天有錄影證明黃姓夫妻有一人全程扮演盲胞
不然說老實話
一群身心健全的人帶著導盲犬去聚餐
這訓練的目的在哪?
妳事前沒告知對方
餐廳會知道是訓練員陪同進行訓練嗎?
對方看到的是一群正常人要帶狗進餐廳"聚餐"
盲胞帶著狗我相信絕沒有人會去非難
但既然是訓練
又沒有盲胞在場
在情在理都應該先做到事前通知


你還是沒看懂重點,
法令規定訓練員跟訓練犬等同於視障者跟導盲犬,
只要身上有標示, 就能自由進出公共場合!

餐廳跟飯店只要是營業場所的部分就屬於公共場合一部分!

寄養家庭代訓的目的, 就是讓訓練犬可以溶入視障者的生活,
習慣社會外面環境的所有情況!

所以私人聚餐也是訓練的部分, 因為目的就是讓訓練犬習慣!
只要狗跟訓練員身上有標誌, 就是訓練中!

這個就是寄養代訓的目的, 訓練犬本來就是需要盡量參加訓練員的所有活動!
這才是盡責的訓練員!

KESA28493 wrote:
不對喔~請在看一下法...(恕刪)


我已經修正了
感謝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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