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 14 條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第20條不是就寫了嗎?在公共場所要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21條、14條也寫明可以由民眾送去收容所
完全合法
奇怪了,怎麼整天嘴巴嚷嚷著法律的人,連法條也不去看?
再硬凹來看看嘛
我就說了嘛,某些人整天用法律唬人
遇到不太懂的人,還真的就被他唬過去了
就像動保團體用TNR唬人一樣,遇到懂的就整個破功了
然後呢?也不會認錯檢討
就開始給你跳針,然後就大打模糊戰
過一陣子之後,又繼續用同一套出來唬人
累不累阿? 來點有料的好不好?
還有,我上面講的你不要裝作沒看到阿
我只好再講一次
很多家犬都是飼主放養或不牽繩走失,而被捕狗大隊抓進去過
或是被民眾送去收容所
可以去告民眾跟捕狗大隊偷竊或侵佔你家的狗嗎?
或者有任何一例被告成的例子你舉出來給大家看看好嗎?
ps.
要開始跳針我就不奉陪啦,這裡某位網兄建議我要理性點
跳針跳到沒完沒了,大家也都浪費時間
反正我實例跟法條都拿出來了
不像某位整天嚷嚷法律要唬人的什麼都沒有
大家自己會看
亞利安星人 wrote:
他們完全沒想過不綁的狗多危險....
米格魯很可愛吧?
我朋友被一隻他每天散步都會遇到、熟到不能再熟的米格魯咬,
腳上一條10公分的肉被挖掉.....
臘腸很小很乖吧?
我上次在河濱騎車就是為了閃忽然竄出來的臘腸翻車,
主人抱了狗就跑......
通報?
沒當場人贓俱獲後續都是比看誰皮而已~
所以現在沒人跟著的我看一隻報一隻~
殘忍?沒錯!
但在寵物戶籍制度建立前這都是必要之惡。
那些狗會出事的飼主
在出事前10個有9個都是說我家狗平常都很乖
等到出事了又來我家毛孩子怎樣怎樣哭哭啼啼的
誰知道突然會有什麼聲音或是什麼事情
突然嚇到或吸引狗?
我在台北的公園跟河濱都不知道看過幾次狗跑出去被車撞了
騎自行車或機車的就比較倒楣,有時會摔倒
AI.3 wrote:
建議大家還是用合法的方式去處理
比較不會讓那些愛狗人士有話講)
+1
本來就應該用合法手段處理.大家不爽就是因為某些養狗人士的不守法造成.既然都不喜歡這樣的行為.
如果也用不法手段.不就跟你討厭的人一樣.那又憑什麼可以批評他人做為?是不?

狗本身是無辜.錯的是主人.請勿挑軟柿子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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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不建議先直接用法條壓對方.最大的原因樓主是住同一社區.對方如果因此槓上.你真的要陪他耗時間?
時間那麼珍貴當然是用在有意義的事物上.如果可以先委婉話語解決不是比較好.即使心中再不爽.能以最聰明方式解決而不是爭一口氣.
但以上溝通無效.在強硬手段還來得及.做事不要太絕.多一個敵人還不如多一個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