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放任大型愛犬在社區中庭奔跑,不需要繫繩對嗎??~

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 14 條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第20條不是就寫了嗎?在公共場所要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21條、14條也寫明可以由民眾送去收容所
完全合法
奇怪了,怎麼整天嘴巴嚷嚷著法律的人,連法條也不去看?
再硬凹來看看嘛

我就說了嘛,某些人整天用法律唬人
遇到不太懂的人,還真的就被他唬過去了
就像動保團體用TNR唬人一樣,遇到懂的就整個破功了
然後呢?也不會認錯檢討
就開始給你跳針,然後就大打模糊戰
過一陣子之後,又繼續用同一套出來唬人
累不累阿? 來點有料的好不好?

還有,我上面講的你不要裝作沒看到阿
我只好再講一次
很多家犬都是飼主放養或不牽繩走失,而被捕狗大隊抓進去過
或是被民眾送去收容所
可以去告民眾跟捕狗大隊偷竊或侵佔你家的狗嗎?

或者有任何一例被告成的例子你舉出來給大家看看好嗎?

ps.
要開始跳針我就不奉陪啦,這裡某位網兄建議我要理性點
跳針跳到沒完沒了,大家也都浪費時間
反正我實例跟法條都拿出來了
不像某位整天嚷嚷法律要唬人的什麼都沒有
大家自己會看

AI.3 wrote:
不用跟"某部份"愛狗...(恕刪)


他們完全沒想過不綁的狗多危險....


米格魯很可愛吧?

我朋友被一隻他每天散步都會遇到、熟到不能再熟的米格魯咬,

腳上一條10公分的肉被挖掉.....


臘腸很小很乖吧?

我上次在河濱騎車就是為了閃忽然竄出來的臘腸翻車,

主人抱了狗就跑......


通報?

沒當場人贓俱獲後續都是比看誰皮而已~

所以現在沒人跟著的我看一隻報一隻~

殘忍?沒錯!

但在寵物戶籍制度建立前這都是必要之惡。
請問,
法學適用三段論法,
你還記得嗎?



亞利安星人 wrote:
他們完全沒想過不綁的狗多危險....
米格魯很可愛吧?
我朋友被一隻他每天散步都會遇到、熟到不能再熟的米格魯咬,
腳上一條10公分的肉被挖掉.....
臘腸很小很乖吧?
我上次在河濱騎車就是為了閃忽然竄出來的臘腸翻車,
主人抱了狗就跑......
通報?
沒當場人贓俱獲後續都是比看誰皮而已~
所以現在沒人跟著的我看一隻報一隻~
殘忍?沒錯!
但在寵物戶籍制度建立前這都是必要之惡。

那些狗會出事的飼主
在出事前10個有9個都是說我家狗平常都很乖
等到出事了又來我家毛孩子怎樣怎樣哭哭啼啼的

誰知道突然會有什麼聲音或是什麼事情
突然嚇到或吸引狗?

我在台北的公園跟河濱都不知道看過幾次狗跑出去被車撞了
騎自行車或機車的就比較倒楣,有時會摔倒

沒被狗咬過的人請不要盲目的喊愛狗口號,
不管好自己的畜牲,別人幫你管,正常的,
老娘就被咬過,大過年的,
以為自己有養狗就有狗緣,
誰知道就是有些飼主以為自己家的狗最乖啊,
麻煩,要喊愛狗之前,先將心比心,好嗎?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請問本案事實是否該當"無人伴同"?
對愛狗人士來說 自家的狗兒優點說不盡

但是對我們這些外人來說 你家的狗優點很多 或是乖不乖是不關我們的事情的

別咬到我們 或是嚇到我們就行

今天早上去買早餐 走在馬路上 鄰居家養來看門的黑狗(有繫繩) 我一經過就狂吠 嚇到我了

我看鄰居家門已經開了 料想裡面有人 就開罵 用力的給他臭下去

我才懶的管你家的狗優點多少 看門盡不盡責 嚇到我就是不行 不爽出來講

坦白說我當時真想拿把BB槍狂轟這隻黑狗 讓我出門買早餐不用膽戰心驚

newnewdog wrote:
第 21 條應辦理登...(恕刪)

很懶得回跳針的,不過就回這最後一篇,免得被斷章取義亂凹

回去看我在40樓講的
樓主描述的情境,當然是不適合直接"幫忙"他抓進收容所
我在40樓時老早就跟你說樓主此例不適合了
是平常遇到無人伴同在外遊蕩的狗時才能
飼主喜歡放養狗的那些就是能幫忙送進收容所

拜託來點會的好不好?
AI.3 wrote:
建議大家還是用合法的方式去處理
比較不會讓那些愛狗人士有話講)

+1
本來就應該用合法手段處理.大家不爽就是因為某些養狗人士的不守法造成.既然都不喜歡這樣的行為.
如果也用不法手段.不就跟你討厭的人一樣.那又憑什麼可以批評他人做為?是不?
狗本身是無辜.錯的是主人.請勿挑軟柿子欺負.

==============
還有我不建議先直接用法條壓對方.最大的原因樓主是住同一社區.對方如果因此槓上.你真的要陪他耗時間?
時間那麼珍貴當然是用在有意義的事物上.如果可以先委婉話語解決不是比較好.即使心中再不爽.能以最聰明方式解決而不是爭一口氣.
但以上溝通無效.在強硬手段還來得及.做事不要太絕.多一個敵人還不如多一個朋友.


ceylon9 wrote:
+1本來就應該用合法...(恕刪)

我在這邊好像還沒講過用不法的方式解決問題
只不過我都會講出最壞的狀況給各位飼主自己去評量
畢竟在法律位階上狗就是處在弱勢
今天狗被弄死了,就算你告贏了
賠你個幾千幾萬塊,狗狗的生命也回不來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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